卫生部关于2003年美容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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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3年美容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10号

卫生部关于2003年美容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健康,2003年上半年卫生部组织对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福建、四川、山东、广东、江苏等省、直辖市美容院销售使用的各类化妆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及祛斑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 抽检结果

(一) 化妆品的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本次共对9个省、直辖市89家美容院销售使用的745种化妆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合格产品557种,不合格产品188种,合格率为74.8%。具体不合格内容是:批准文号不合格、有效期标识不合格、夸大宣传、无中文标识、卫生许可证号不合格、未标注生产单位、超过使用期等。销售使用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化妆品的美容院名单见附件1。

(二)祛斑类化妆品卫生质量

本次共对9个省、直辖市67家美容院使用的75种祛斑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内容为微生物指标、铅、汞、砷、氢醌、苯酚和pH值。其中,合格产品63种,不合格产品12种,合格率为84%,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汞超标和菌落总数超标。此外,12种不合格产品中有8种产品没有批准文号,销售使用这8种产品的美容院名单见附件2;其余4种有批准文号但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名单见附件3。

二、 结果分析

(一)美容院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标识、标签、说明书的不合格情况较为严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美容院化妆品作为今后化妆品卫生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强流通和相关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非法经营产品的处罚力度。美容院经营者应该进一步提高索证意识,防止无卫生许可批件的化妆品进入美容院。

(二)祛斑类化妆品卫生质量不合格项目中汞和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比较严重,汞最高超标10万倍,菌落总数最高超标85倍。反映出少数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三)在卫生质量抽检不合格的12种祛斑类化妆品中,有8种是无批准文号产品(占66.7%),说明无批准文号化妆品是卫生质量不合格化妆品的主要来源,是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无批号化妆品的查处力度。



附件:1、销售使用标识、标签或说明书不合格化妆品的美容院单

2、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且卫生质量不合格祛斑类化妆品的 美容院

3、卫生质量不合格化妆品名单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销售使用标识、标签或说明书不合格化妆品的美容院名单

北京市:

北京露盈仟丝精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区

北京靓你靓我美容美发中心 北京朝阳区

北京龙昌亚晨商贸有限公司美人神美容美发分公司 北京朝阳区

北京奥婷环燕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西城区

北京华夏丽仁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区



重庆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人养生堂璐伊美容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

金苹果靓肤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

美芙苑美容院 重庆市渝中区

姚大夫美容院 重庆市渝中区

雪肤莱美容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



黑龙江省:

钱丽萍美容美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颜工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樱瑶蜜达美容沙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飘专业美容美体设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姚大夫美容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俪人美容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福建省:

雅仕美容厅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舒简城美容休闲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怡人嫒美容美体生活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伊人女子生活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窈窕淑女美容美发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精美发廊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四川省:

诗丽堂 春之园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萍缘美容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武候区爱人葡萄子女士专业护肤店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琪雅美容店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鸿祥美容美发店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天山中药美容院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萝雅蒂诗美容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顶上美容美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伊美廊专业护肤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山东省:

艺剪德美容美发设计室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山东爱丽舍女子俱乐部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美佳夷美容坊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宝岩美容美发学校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广东省:

广州保税区雅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碧斯第二经营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最佳女主角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附件2: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且卫生质量不合格祛斑类化妆品的美容院名单

北京靓你靓我美容美发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华夏丽仁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人养生堂璐伊美容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

飘专业美容美体设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金银岛美容美体化妆沙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柏尔莉美容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

伊人女子生活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精美发廊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附件3:卫生质量不合格化妆品名单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
采样地点
不合格指标

本草美颜双效祛斑霜
本草美颜
30g/瓶
卫妆特字(2001)第0351号
广州雅丽思美容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科丽专业美容护肤中心


玛萨袪斑美颜霜
玛萨
13g
卫妆特字(2000)第0387号
金利玛莎(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烽火佳人发型美容院


东英增容面膜
东英
25g
(98)卫妆准字26-QG-08-1047号
武汉市东英日用化工厂
广州东英美容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美容院


菌落总数

御丽美白FE祛斑霜
御丽
14g/瓶
(97)卫妆准字06-QG-08-0916号
上海御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美芙苑美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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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2001年修正)(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
须采用招标的形式的发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报标价浮动率;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部门先行审查。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投标单位需要对送出的投标书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1日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位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处以工程造价2%至5%罚款;
(二)定标后,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肢解发包、转包以及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接受委托,或者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委托的,除宣布其代理行为无效外,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招标单位中止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定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结算价款的,提高部分全额没收。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涉及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由相应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或者违反规定参与标底编制;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三)玩忽职守,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本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8年7月30日
出租转让“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牌照的行为无效

【案情概要】
2008年8月8日,路通(化名)公司以转让线路经营权为诱导,让李可筹集资金购买客车,以路通(化名)公司名义从事客运班线经营,路通(化名)公司提供了自己拟写的《客运经营协议》,协议要求李可出资购买东风客车,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内,运输成本及费用由李可负责,每年每车向路通(化名)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6000元;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每车两万元,协议订立后,李可通过亲朋好友筹资三百万元,购买了23辆中巴客车,挂靠在路通(化名)公司名下开始运营。
2010年12月27日,路通(化名)公司擅自单方下令停运李可的全部车辆,李可无数次找路通(化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要求恢复运营,但路通(化名)公司置之不理。

【法理辩析】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第二、(五)项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客运线路系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客运部门以任何形式收取客运线路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禁止挂靠经营。
路通(化名)公司变相提供经营许可牌照的行为,属有偿转让道路线路经营权,明显违背《客规》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挂靠经营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