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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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 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 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不准奸宿、赌博。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
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旅店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8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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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2006年6月5日

教社科〔2006〕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和文明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对努力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构建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把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为哲学社会科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也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等学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力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密集,力量雄厚,学科齐全。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服务党和政府的决策,为弘扬民族文化、培育民族精神,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还有较大差距。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理论脱离实际比较普遍,应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能力还不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也不能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目标。

  3.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正确与否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做出新的贡献。

  二、创新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4.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灵魂。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品质,是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深化的不竭动力。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是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保证。

  5.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研究境界。要增强创新意识,努力发现新问题、把握新情况、明确新任务,自觉推动社会变革和理论进步;要积极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方法、形成新观念,勇于超越别人和自己。要把创新意识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落实在选题、立项、成果产出和转化等各个关键环节。

  6.确立创新目标,明确战略定位。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目标,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努力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人才队伍。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对策研究,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中心、文献辐射中心、先进文化孵化中心和决策咨询服务中心;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发动机和推进器。

  7.确立创新重点,寻求重点突破。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回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扩展理论视野,不断做出理论概括,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通过研究和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水平。

  8.理论联系实际,探索创新方法。要关注实际、了解实际、深入实际,坚决克服学术研究脱离社会、脱离群众、脱离生活的倾向;要善于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理论并回到实际中接受检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要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推动实践不断前进。要重视方法论的转换与创新,重视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与整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实证研究,通过继承创新、综合创新、原始创新,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

  9.建立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要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研组织形式,形成更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三、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制度

  10.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导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形成领导有力、机构独立、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领导体制,为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证。

  11.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机制。要围绕提高研究质量,形成质量导向明确、评估监督有力、成果转化迅速、组织运行高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制。以多出高质量成果为目标,不断提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水平。

  12.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研究经费投入体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投入,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增长,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在整个科研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要制定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政策,经费向质量高、创新力度大、有利于综合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倾斜。要拓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筹资渠道,鼓励设立各种类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形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多元投入的格局。

  13.创新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形式。完善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负责人为龙头、人才组合灵活、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的研究组织形式。突破阻碍研究人员有机组合和资源共享的学科壁垒、院系壁垒、学校壁垒和区域壁垒,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跨地区、跨国度组合研究力量,形成机构开放、内外联合、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有利创新的研究合作体。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新探索。建立和扶持一批学科综合、人员开放、资源集中、成效显著的新型研究联合体,推动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民间团体建立紧密的合作联系,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拓宽视野、扩大资源创造条件。

  14.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平等竞争的人才聚集与流动机制。深化科研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重创新能力、重研究质量、重实际绩效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和淘汰机制,不断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15.改进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好中选优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立项、申报、评审制度,选好题、立好项、出好成果。强化科研项目的目标管理,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着力支持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信誉制度。对信誉好、成果优的研究人员优先资助;对信誉不良、项目成果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予以批评、终止资助直至停止申报资格。

  16.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机制。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搜集、展示、发布、推广、应用、反馈系统的建设,畅通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联系渠道,促进科研成果向课程教材、社会普及、政府决策、文化产品方面的快速转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经纪人才,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立鼓励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

  17.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既要有数量、规模指标,更要有质量指标,当前尤其要强调质量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性。要克服重数量指标轻质量指标的倾向,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创新程度是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核心要素。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采集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推广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成果对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导向作用。

  18.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国际性与民族性、继承积累与自主创新的统一。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切合实际的评价尺度。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成果形式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价。

  19.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与同行评议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专家评审、成果受益者评审等多种不同评审制度;实行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制度。建立全程评价机制,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对于学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改变重项目申报、轻成果评价的偏向,加大对研究项目管理的力度,推动研究项目高质量地完成。注意培育民间学术评价机构,维护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评审结果的监督。建立学术评审申诉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评价结果的质疑和投诉。加强对学术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制度,促进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杜绝在学术评价中徇私舞弊。

  21.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提高研究质量的重要社会评价手段。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学术规范,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鼓励潜心研究,鼓励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驱除学术伪劣产品。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

  22.加强领导,不断深化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不断加深对哲学社会科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哲学社会科学摆在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要研究制订哲学社会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将继续大力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切实保证。

  23.构筑高地,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平台的建设。要以国家“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为核心,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以基础研究为中坚、应用研究为重点、对策研究为突破口,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

  24.面向社会,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要把个人学术兴趣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增强我国文化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影响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

  25.优化环境,大力改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础建设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社会调查基地、文理交叉综合研究基地、学科专题数据库,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加大学风建设力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平,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条件保障体系。

  26.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对理论拔尖人才的重点扶持,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加强对崭露头角的学术新秀的重点培育,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加强对优秀青年人才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管理理念先进、具备学科专长、组织能力强的科研管理骨干,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支撑体系。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
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8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