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2〕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四)负责建立资产的帐、卡管理制度,建立帐帐、帐表、帐实、帐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帐;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是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社会保险和事业单位银行抵押贷款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或者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专用仪器设备的,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应当经中介机构审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帐务处理,应当以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调剂、置换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处置资产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的;
(七)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八)拒不接受闲置资产调剂、处置的;
(九)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鹤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是指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部门网站建设及网页制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负责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遵循“依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上服务应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八条 根据鹤岗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县、区和各部门都应在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部门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区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部门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有关部门相应网站和页面。
第十三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信息更新和报送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