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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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7月25日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省管水利枢纽的防洪、供水、水资源调配、航运和发电等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飞来峡水利枢纽、潮州供水枢纽和乐昌峡水利枢纽等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工作。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枢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管水利枢纽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

  (一)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副坝、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船闸、泄洪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二)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第五条 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一)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堤防、发电厂房、船闸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二)库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第六条 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保护。

  第七条 省管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由枢纽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省管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国家建设需要收回省管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省管水利枢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其权属不变,但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原有的水闸、泵站、引水工程、堤防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水利设施,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 枢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永久界桩。

  第九条 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制度,定期对拦河闸坝、副坝、船闸等工程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机电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因洪涝等灾害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省管水利枢纽的运行管理应当与枢纽上下游的水利、航运等设施的运行管理相协调。

  第十条 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省管水利枢纽的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拟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省管水利枢纽库区、闸坝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调度运用,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枢纽管理单位拟订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航运、发电等需求,综合利用水资源。

  省管水利枢纽需要紧急泄洪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预警工作,枢纽上下游的相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汛抢险和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管水利枢纽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供水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并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防汛、抗旱、供水、应对突发事件、工程抢险及维修等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时,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海事和航道管理机构,发电、航运、旅游等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省管水利枢纽的调度运用。

  第十二条 省管水利枢纽工程的大坝、电厂、船闸等重要工作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由枢纽管理单位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

  未经枢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不得非法干扰枢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管水利枢纽的上坝路面、坝顶和堤顶路面、交通桥属于枢纽管理专用通道,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枢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确需利用上坝路面、坝顶和堤顶路面、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应当征得枢纽管理单位同意。

  禁止在上坝路面、坝顶和堤顶路面、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等可能造成路面损毁的车辆。

  第十四条 使用省管水利枢纽供应的水,应当向枢纽管理单位申报,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计划取水,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第十五条 水利枢纽的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由枢纽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其所发电量除枢纽管理单位生产和生活自用外,其余输入电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枢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确需建设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省管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九条 在省管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不得经营餐饮活动。从事旅游、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枢纽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枢纽管理单位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确保工程安全,保持工程和库区原有功能,不得污染水质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枢纽管理单位发现库区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枢纽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履行防洪调度责任,造成防洪调度工作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枢纽工程遭受破坏或者水质污染的;

  (四)非法干预省管水利枢纽调度运用的;

  (五)未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

  (六)未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的;

  (七)未履行巡查责任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入省管水利枢纽封闭管理区域或者非法干扰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公民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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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夯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抓紧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2010年底前要全部落实到户;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抓紧研究涉及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问题,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认真总结各地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等多种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和做法,支持各地采取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群众乐于接受的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户家庭经营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业,规范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探索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和提高农业效益的土地流转办法。要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可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指导合同履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发布流转信息,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开展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为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创造条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监测,系统掌握土地流转的面积、类型、流向、价格等变化情况,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法律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作用,依靠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尽力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仲裁的关键作用,综合运用调解和裁决手段,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为调解和裁决提供执行保障。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抓紧落实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二、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

  (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是完善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要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经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服务。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研究,推动出台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财务公开工作,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土地补偿费以及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帐务处理程序。

  (六)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要围绕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培育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农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研究和落实扶持政策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财政支持规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服务,不断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抓紧研究和推动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和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畅通产销渠道,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要积极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各行各业都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办事、规范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帮助合作社制定章程、搞好注册登记,指导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帮助合作社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经济利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品牌化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提高合作社产品信誉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社运行和发展情况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办社经验和做法,对成员有意见、运行不规范的要及时指导帮助。

  (九)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培训,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规程,提高辅导员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市场营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力量。要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龙头企业化危为机、做大做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要适应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新要求,推进龙头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集聚,命名一批农业产业化集群示范区,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一批带动农业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要把龙头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要按照准入条件公开、企业公平进入、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逐步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各产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善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利益,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带农增收的作用。可以通过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也可以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模式,引导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真正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

  (十二)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高产创建活动,鼓励企业按照农业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果蔬茶园艺业、畜牧业、水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商品流通网络,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方式。

  五、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把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适应农业多功能拓展和农民分工分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保险等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实施《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加快制定农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组织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示范县项目,用3年时间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十四)推进农业服务机制创新。着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机制。要大力推广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农业技术专业化服务。继续抓好农机跨区域联合作业,拓宽农机服务新领域,探索建立示范、推广、服务一体化的农机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广“三电合一”、“12316”等信息服务方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联结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农业信息服务新机制。发展农产品现代营销服务,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效对接。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定购、厂家直供等方式,规范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营销,从源头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既要着力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又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努力构建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要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不减弱,领导责任不放松,高压态势不改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抵扣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对农民负担信访较多、问题突出的县(市)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抓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快推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地方法规。

  (十六)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围绕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广泛开展,努力构建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明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规范民主议事程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确定筹资筹劳分摊办法,明确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要通过深入宣传、广泛培训、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力求达到有事能议、议事能决、决事能行。按照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扩大范围的要求,积极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争取各级财力更大支持和社会广泛资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开展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断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真正让农民受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是农业部门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动力,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去思考,放在新农村建设中去谋划,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去推进,在发展规划、项目安排、经费保障、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题研究,精心部署,督促落实。

  (十八)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人为本,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衡量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创造精神,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先试先行、封闭运行,努力破解农村改革发展的难题。

  (十九)加强农经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繁重,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农经工作机构、建设高素质的农经干部队伍,县和县以上要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要继续办好农经站,机构不健全的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落实承担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确保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有序推进。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设定不同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500元;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
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超过前款规定罚款处罚限额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