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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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8号 2005年1月17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单位: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十不准”。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为此,现就我办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执行“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十不准”规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刚性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从总体看,我办全体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跑官要官、收钱送钱、参与赌博、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违规购车、多占住房等问题,对我办干部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全体同志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践行廉政承诺,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一要把“十不准”的各项规定列为办公室今年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使每位同志熟烂于心,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要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逐条逐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主动查纠存在问题。三要把执行“十不准”融入办公室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廉政承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等项工作的内容,通过完善制度促进“十不准”规定的落实。四要抓好春节期间的制奢工作,严禁下级给上级拜年,严禁收受礼品、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继续积极探索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方法和途径,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三、要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过程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顶风违纪的人和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做好表率。办公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身体力行,严于律己,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十不准”规定,特别要注意把好节日关,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以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凝聚人心,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二、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参与招投标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不准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
  六、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或变象旅游。
  七、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以任何形式介绍工程。
  八、不准到财政部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所有工作花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
  九、不准工作日午餐喝酒、不准酗酒。
  十、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和多占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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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


临府〔2006〕86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发生税收的第一年属本级分享财政收入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该项目的引进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上级按计划正常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0.5%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三条 单位自行策划、包装、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实行落实资金总额的3%给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一年缴入县级库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
第五条 引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两个人以上共同引进项目的,奖励给共同引进人分成。项目引进者须到县招商局事先登记存档,招商局和财政局核准,资金颁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奖励对象不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县政府行业发展基金(财政)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没有溯及力,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聂瑞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对机动车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的场地。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授权、委托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单位、门店等的专用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制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九条 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者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超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超出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计次收费的,分为白天和夜间两种收费标准:

  (一)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二)对横跨两个时段的,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 在交通枢纽、住宅小区、违法事故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停放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

  (三)国家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以及其它机动车。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机关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以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场,为非经营性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收取相关费用,由车主自行维护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申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向车主预收停放服务费;但是住宅小区除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