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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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103号




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发送给你公司,请你公司按照会议纪要中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参加人员名单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主 题 词:核安全 核电站 协调会 会议纪要 通知

  抄送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国家核安全局(NNSA)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NMC)于2003年8月8日在大亚湾召开了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见附件二。会议由NNSA核电二处李平处长主持,NNSA王俊副局长和DNMC高立刚副总经理分别致辞,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也十分重视此次会议,特派濮继龙副总经理参加了会议。


  核电二处和广东核安全监督站(GRO)的代表对2002年度协调会以来审评和监督的情况作了总结,并部署了2003年下半年的工作,同时指出了审评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DNMC方面就执照申请状态、运营公司安全管理、特许申请的应用以及风险指导型安全管理进展等进行了汇报。与会双方各自提出了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

  与会双方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对核安全审评和监督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认识上基本达到了一致,形成了共识,会议达到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沟通、推动项目、保证安全的目的。现纪要如下:

  1、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NMC)的运转情况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利用率,提高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水平,使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根据DNMC、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的申请,NNSA于2003年3月31日发文(国核安发[2003]33、34号)向DNMC颁发了相应的许可证,负责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四台机组的运行管理。批准由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DNMC共同持有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批准由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DNMC共同持有岭澳核电站一、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考虑到联合持照方案属国内首次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NNSA决定该持照方案先试行一年。现在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的四台核电机组正是在DNMC的管理下安全地运行。为了检查落实DNMC在营运管理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中核安全责任的有效性,NNSA计划于2003年10月对DNMC在执行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站《首次装料批准书》的许可证条件情况进行检查。要求DNMC在接受检查前,向NNSA提交一份DNMC、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在新的机构运转下,各自在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方面开展工作的总结报告,对现有的持证方式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DNMC的运作情况提出下一步的持证方案。

  2、新技术规格书(TS)审评

  从2001年底开始,NNSA就与大亚湾核电站TS的改版工作进行了交流。NNSA于2002年4月开始正式对大亚湾核电站提交的TS改版申请进行审评。至目前为止,提出五批共102个审评问题,召开了五次技术交流和审评对话会,大部分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对部分系统的维修时间和第五台柴油机顶替应急柴油机的时限等遗留问题还处在审评中。对于2003年6月提交的关于《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NNSA正在组织审评。NNSA将积极配合做好遗留问题的审评工作,力争2003年9月使这一工作得到圆满完成。

  DNMC正在进行新技术规范切换前的准备,包括执行程序和相关规程的修改、现场改造、以及培训等。DNMC将积极回答NNSA所提出的审评问题。

  3、十年定期安全(PSR)审评

  大亚湾核电站于2000年底正式向NNSA提交《十年安全评审大纲》,经审评2001年3月NNSA批准了《十年安全评审大纲》的第一版。此后,大亚湾核电站按《十年安全评审大纲》要求,提交了十年安全审评之安全参考文件体系程序供NNSA审评,并于2002年8月提交了《大亚湾核电厂十年定期安全评审大纲》升版申请,此升版申请已于2003年6月获得NNSA批准,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现已进入有关专题报告审查阶段。

  对于大亚湾核电站陆续提交的第一批十年安全审查的六份专题报告的审查,NNSA已于2003年7月28日发出第一批审评问题。对于DNMC提交的第二批十年安全审查的十七份专题报告的审查正在进行中,NNSA将积极开展此后的专题报告的审评工作,如10月份以前DNMC能提交全部专题审查报告,NNSA力争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审评工作。DNMC承诺积极配合审评工作,及时回答审评问题。

  4、一级概率风险评价(PRA)报告审评

  NNSA于2000年3月开始对大亚湾核电站所提交的一级概率风险评价报告进行审评。至目前为止,共召开了两次审评对话会,第一批审评问题533个,已关闭462个,55个问题已回答,还有16个问题待回答。第二批审评问题70个已经全部回答,正处在审评中。对于已回答的125个问题,NNSA将分批的给出评价意见,以尽快地推进审评工作的进程。

  对于目前遗留问题基本上可分为三类,即和事件树、故障树修改有关的;和实施程序编制有关;和始发事件及设备不可用度的GNPS电厂数据采集和处理有关的问题。DNMC正在抓紧工作,力争尽快提交遗留的16个问题的回答。

  对于DNMC提出的PRA审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NNSA将会同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争取10月份举行PRA审评第三次对话会,尽快结束这项审评工作。

  5、严重事故管理项目的审评

  大亚湾核电站确定其对于严重事故管理计划的两大任务:建立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体系和实施缓解严重事故的工程评价及改造。于2002年10月向NNSA提交了《大亚湾核电站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体系框架及预计的工程改造项目的申请》。NNSA已经对这一申请进行了审评并提出了审评意见。

  DNMC计划于2003年9月向NNSA提交部分严重事故缓解措施的工程改造申请,预计在2004-2005年实施相关改造。2003年10月,在严重事故管理导则通过厂内验证并经内部审查后提交NNSA审评。NNSA将积极支持DNMC对严重事故管理计划的两大任务的实施,加强严重事故管理项目申请的审评和监督工作。

  6、PTR系统水箱地脚螺栓腐蚀

  NNSA在4月份109大修检查中提出,要求DNMC向NNSA提交功率运行情况下,由此问题引起的安全风险的分析报告和处理该问题的实施方案。DNMC提交了有关报告,经审评,NNSA认为DNMC应立即解决1/2PTR水箱地脚螺栓腐蚀问题,并论证在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前,大亚湾核电站运行的安全性仍是得到有效保证的。DNMC还应提供详细的PTR水箱地脚螺栓的维修施工方案,并论证在维修施工过程中核电厂的安全性是否仍能满足有关要求,以保证维修施工过程中电厂运行的安全性。

  DNMC在收到NNSA的审评意见后,能积极响应,到NNSA汇报有关情况,就有关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与NNSA进行了沟通。NNSA要求DNMC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不满足SSE要求的情况下,能够请有关部门对大亚湾地区的地质情况作一深入的分析,以消除DNMC和NNSA对SSE地震的担心,并就更换螺栓的实施过程中作一能保证PTR系统抗OBE地震的分析,一起向NNSA提交报告。DNMC已向NNSA提交了有关报告,正处在审评中。

  NNSA要求DNMC应结合NNSA在109大修中提出的对SEC系统腐蚀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在役检查,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确保电厂安全运行。

  7、RISK-INFORMED的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

  DNMC准备采用RISK-INFORMED的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该工作将会引起核电站的运行安全惯用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变化。为了提高核安全管理当局的管理和审评技术水平,必须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NNSA的培训和审评工作也将与业主的工作同步进行。

  DNMC已就拟采用该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的初步计划与NNSA进行了交流,准备今年开始性能指标的制定和申报。

  NNSA将积极配合业主开展这方面的技术准备。

  8、岭澳核电站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端焊缝检查技术问题

  DNMC介绍岭澳核电站反应堆压力容器的役前检查及第一次在役检查由德国西门子公司负责。但至目前为止,DNMC还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来说明西门子公司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NNSA提出两条解决途径:一是按照RSEM-90的要求,采取UT+RT的检测技术;二是采用UT技术,必须严格执行ASME第XI卷附录8的要求。

  9、特许申请的应用

  DNMC报告了特许申请在电厂的应用条件和依据,强调由于“电厂运行维修活动的需要以及技术规范上存在的不足”,特许申请十分必要,对电厂的安全运行有利。

  NNSA认为特许申请毕竟是违反技术规范的,显然是使之能合理实现的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要求DNMC应尽量减少其发生的次数,并力争杜绝之。

  10、DNMC设备改造项目的申请管理

  根据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关于电厂设备改造的建议》(GJS-1042-LIC/OPS/PJL),NNSA于1996年8月12日发文(LIC-422-GJS)同意了这一建议。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建议是合理可行的。但是其改造通知中的变动管道和改变某质量安全相关系统的支撑系统的范围如何界定并不明确。

  现在DNMC提出对两座电站实行统一管理,尽量减少差异,在岭澳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中要采取同样的申请方式,NNSA同意DNMC在对《关于电厂设备改造的建议》进行修订后,以DNMC的名义向NNSA正式提出申请。

  11、操纵人员执照的个案调整

  DNMC提出为了保障两电站的安全生产、提高操纵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合理利用资源,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操纵人员的持照应实施统一管理、颁发统一执照。NNSA认为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尽管在总体的设计和运行安全要求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的设计和运行安全要求上还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分别在两电站工作的持照人员应持有各自电站的操纵人员执照,这样的持照方式有利于保证两电站的运行安全。

  鉴于上次协调会已达成的意见,对于目前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电站间换岗的持照人员,DNMC则作为个案向NNSA提出申请,具体的处理方案双方将在今后作进一步的沟通。

  12、DNMC安全管理机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DNMC安全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DNMC将原在行政管理上归属于DNMC生产部的核安全与执照申请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新成立了核安全处在行政管理上归属于DNMC安全质保部,执照申请处在行政上仍归属于DNMC生产部。DNMC向NNSA通报了这一情况,并明确了新的联系渠道。

  NNSA还就GRO在现场的办公条件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与DNMC进行了交流和沟通,DNMC表示一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此外,双方还就执照申请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与难点,如安全监督与审评尺度前后一致性的问题、审评人员与申请人员之间建立技术沟通渠道的问题,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核安全相关执照申请项目进行了沟通,双方加深了理解,促进了工作。
  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工作协调会参加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王 俊 NNSA 副局长

  李 平 NNSA核电二处 处长

  周士荣 NNSA核电二处 副处长

  蒋 帆 NNSA核电二处 项目官员

  鞠 丽 NNSA 秘书

  王瑞平 GRO 副主任

  毛海耘 GRO 高级工程师

  李宏全 GRO 研究员

  濮继龙 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高立刚 DNMC 副总经理

  卢长申 DNMC生产部 经理

  廖伟明 DNMC安全质保部 经理

  陈伟仲 DNMC安全质保部核安全处 处长

  琚存有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处长

  焦 萍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长

  陈捷飞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长

  张育彬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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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 不断进取 扎实工作
进一步开拓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本刊记者  樊 军

    全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进一步推进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杨金琪、蒋志培,科学技术部副秘书长段瑞春及来自部分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李国光副院长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技术合同审判工作作了简要回顾。技术合同法实施的十二年,是我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获得长足发展的十二年,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就是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格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均被纳入到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我们的经济审判工作和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谈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合同法时,李副院长指出,要正确适用好总则的有关规定,把技术合同审判统一到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上来。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而合同法的统一,又主要体现为总则的统一,无论是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还是技术合同,都要受总则的约束。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好合同法总则的有关条文。在适用总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新制度和新规定的执行。
  1?关于要约和承诺制度。合同法第13条至第31条是对要约和承诺制度的规定,这是合同法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丰富和完善,这项合同制度,给法院在判断合同成立问题上增加了可操作性。原技术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规定的很简单,两句话:一句话是“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另一句话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所以看不出来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另外,原技术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成立的规定也不科学,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无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正确运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这项合同制度,处理好技术合同的成立问题。
  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又一项新制度。合同法规定了两类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类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另一类是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原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有的只能按照侵权处理,有的则无法处理。现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今后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2条或者第43条的规定来处理。
  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能力或者权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这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曾经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合同,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现在合同法设立了效力待定这样一个合同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于最后一种合同,过去我们都是根据技术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对于前两种合同,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按照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处理。现在,合同法第54条把上述三种合同全部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所以,今后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按照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当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仍按无效合同处理。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是按照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即使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的,合同的另一方也要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照样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在,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或者第6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再认定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违约。
  6?预期违约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常常遇到预期违约问题,但由于技术合同法对预期违约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现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再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谈到正确适用好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分则的规定时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第十八章是专就技术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所作的规定,是体现技术合同特色的地方。在贯彻执行技术合同分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的适用:
  1?关于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是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新增设的一种技术合同类型,在过去的技术合同法中是没有的。技术转化合同是当事人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而签订的一种技术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由于技术转化合同仍然带有开发研究性质,并有可能发生风险失败,因此,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特别规定,技术转化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过不叫技术转化,而是把它视为技术转让中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所说的“小试、中试或者工业性试验”;第44条所说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等,就属于需要进行技术转化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这样的技术成果进一步工业化问题签订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所说的技术转化合同。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2?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第35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已被纳入合同法所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这与原技术合同法是不同的。现在,合同法既然把技术进出口合同纳入了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在依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时,还要执行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特别规定,尤其是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3?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49条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义务作了新的规定,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来自于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6条。现在,合同法把它规定在技术合同一章里,那么,这条规定就不仅对技术引进合同的让与人适用,而且对国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也适用。
  4?关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合同法对技术中介合同的技术培训合同采取了与技术进出口合同类似的规定,即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应基本上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两种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
  5?关于技术合同效力、解除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329条、第337条、第343条和第344条是对技术合同效力和解除问题的特殊规定,是合同法对原技术合同法的合理继承。这三条实际上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曾规定,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按照技术合同法处理,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按照这条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按照技术合同纠纷来处理。而现行的合同法没有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规定到技术合同中,所以,今后再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如何处理好新旧技术合同制度的衔接问题,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适用合同法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拟对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这个解释,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合同行为,一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解释》正式发布以后,这些规定对于技术合同也是适用的,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正确选择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技术合同法。二是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随着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原来根据技术合同法所制定的技术合同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也相应的被废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交这次座谈会讨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还没有作出之前,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上的真空,造成目前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这段真空期怎么办呢?如果合同法有直接规定,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如果合同法只有原则规定,且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合同法的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的精神来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原来的条款,仍应引用合同法相应的条款。
  李国光副院长还就技术合同审判贯彻合同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并对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会代表就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同志们纷纷表示要抓住机遇,不断进取,扎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开拓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以崭新的姿态步入二十一世纪。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招生工作是把好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博士生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招生单位在招生过程以及要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了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的编制按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20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入学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解决。
二、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招生简章并编印《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1.考生报考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②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④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⑤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考试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考试地点在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后,将其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所在院、系。各院、系研究后将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了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的方式。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首先提出提前攻博的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后,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所有招生单位一律不得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录取
(一)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
,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成绩,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博士生名单。
(二)被录取的博士生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考试的考生,也不得将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对考生搞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
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其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报考单位保存一年。
(四)各省级招办应依据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国家招生计划及招生规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办理考生有关录取手续。送审时间由各省级招办参考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进程自行确定。
四、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1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二)报所在省级招办,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1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或火星人远程通讯网传报。
五、切实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招生质量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中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集中学习博士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在招生的过程中
严格执行。
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二、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三、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四、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20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