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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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扬州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广告标志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工商局等部门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使用权。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办法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当事人应首先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志及变更标志内容,当事人应事先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告知其设置要求,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的办理程序是:
㈠当事人向市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申请表》;
㈡市城管局审核资料,组织现场查勘;
㈢符合条件的,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广告样稿或电脑模拟设置效果图;
㈡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资料;
㈢广告内容及制作说明;
㈣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下列户外广告实行联合审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㈠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临时申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
㈡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
㈢批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
㈣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涉及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等其它管理部门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凭《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不提出改进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广告设置者应按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置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应当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广告标志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广告:
㈠利用交通隔离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㈡利用行道树和古树名木的;
㈢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㈣古建筑、仿古建筑物以及人字形建筑物顶部。
㈤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危房和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广告标志的区域和范围。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不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的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它指示标志牌。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立面的店牌店招应按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市容管理要求设置。
店牌店招一般设置在门头上方,高度与门面高度相协调,且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店牌店招,高度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材质宜趋于一致,色调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古建筑和仿古建筑上宜设置牌匾式店牌店招。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不得使用手书字以外的繁体字。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大节庆、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广告标志应当定期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 行社会公益宣传,广告管理部门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按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设置、擅自覆盖、破坏或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通知设置者拆除。设置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拆除,申请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的广告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陈旧、破损、残缺影响市容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清理或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设置广告标志而损坏公用设施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设置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对广告标志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可继续设置,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但经批准设置的,可延期至设置期满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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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电网电能损耗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原水利电力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请及时告部。

附: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国家考核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也是象征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
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线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改善电网结构,实现电网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努力降低电力网电能损耗。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电压的已投入运行的电力系统。
第4条 各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线损工作,确定生技、计划、调度、基建、农电、用电等部门在线损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综合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管理的专职技术干部,其他部门可设置线损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网局、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电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电指示,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的降低线损规划,组织落实重大降损措施;
3.核定和考核下属单位的线损率计划指标;
4.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和分析降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节能领导小组有关线损的日常工作,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6条 供电局(电业局、地区电力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县电力局(农电局、供电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电力局)应建立、健全由生技、计划、调度、用电、计量、农电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线损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领导线损工作。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专职技术干部,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供电局、县电力局的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线损工作;
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局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第7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线损归口单位线损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线损率计划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局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4.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惩的实施情况;
6.参加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7.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指 标 管 理
第8条 各级电力部门按期编制、下达线损率计划指标,并组织、督促努力完成。
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以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率统计值为基础,并根据以下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因素进行修正:
1.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负荷增长与用电构成的变化;
2.电网结构的变化、系统运行方式和系统中的潮流分布的变化;
3.基建、改进及降损技术措施工程投运的影响;
4.新增大工业用户投运的影响;
5.系统中主要元件的更换及通过元件负荷的变化。
第9条 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原则。也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实行逐级承包。其管理与考核范围按调度管辖、电压等级和承包单位划分。
凡由网局、省局调度管理的送电、变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网损,分别由网局的网调、省局的省调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凡由供电局管理的送、变、配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地区线损,由供电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地区线损还应分解为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分别由供电局所属地区调度所、地区供电局、县电力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
第10条 线损率指标在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基础上,由供电局负责管理的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线损率指标按电压等级、分变电站、分线路(或片)承包给各基层单位或班组。
第11条 转供电、互供电和两个以上供电局共用线路的线损,由供电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网局、省局协调解决。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供电的过境网损,由双方网局、省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12条 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的电能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如专用线路、变压器产权虽已移交供电局,而该线路、变压器又系专供某特定用户者,其电能损耗的负担也可经双方协调确定。趸售部分在趸购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电能损耗由趸购单位负担,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减免应承担的电能损耗。
第13条 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以下与线损管理有关的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1.技术措施降损电量及营业追补电量;
2.电能表校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率;
3.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4.月末及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比重;
5.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
6.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月平均功率因数;
7.电压监视点电压合格率。
网局、省局、供电局均应逐级统计和考核上列各项小指标。各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若干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第14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季考核。根据部颁的统计办法按期编送统计报表。当线损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分析并查出原因。
第15条 为使线损分析工作不断深入,使它能够反映出各种电压等级电网的网络结构、设备技术状况、用电构成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各级电力部门除执行部颁的统计办法和有关规定外,应开展以下线损统计和分析工作:
1.网损和地区线损中的送变电线损分析应分压、分线进行,配电线损的分析应分区、分站、分线或分台区进行,并分别与其相对应的线损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以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送变配电系统的薄弱环节,明确降损的主攻方向;
2.按电力网中元件分类统计分析线损。按电网中升、降压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和各级电压的输、送、配电线路等主要元件的技术参数,通过理论计算和统计分类,掌握电网中线路总损耗,各级电压等级线路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变压器总损耗,各级电压变压器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其中
变压器铜损和铁损又各占若干等等,便于找出问题,采取措施;
3.按售电构成统计分析线损。以电压等级划分,将无损的用户专用线、专用变电站、通过用户的转供电、趸售电等相应的售电量扣除后进行统计分析,以求得真实的线损率。
第16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认真总结线损管理经验,计算降低线损的效果。每季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报送有关上级。

第四章 技 术 措 施
第17条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原水电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降损节电作为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便合理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第18条 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降低线损的技术措施计划,分别纳入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安排实施。
第19条 各级电力部门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调整电网布局、升压改造、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变压器规格、容量及完善防窃电措施等项工作。首先要对投资少、工期短、降损效果显著的措施,抓紧实施。
第20条 按照能源部颁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的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做到无功就地补偿、分压、分区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21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潮流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做到电网经济运行,大力推行带电作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要搞好变压器的经济运行,调整超经济运行范围的变压器,及时停运空载变压器;排灌用变压器要专用化,在非排灌季节应及时退出运行。
第22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有计划地逐步将高能耗的配电变压器更换或改造为低能耗的配电变压器。凡新购置配电变压器必须是低能耗的,否则各物资部门不得购买,供电部门不准装用。使用部门不得投入运行。
第23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负荷实测,并进行线损理论计算。35千伏及以上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计算,10千伏及以下系统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遇有电源分布、网络结构有重大变化时还应及时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管理与考核范围分压进行,其计算原则和方法可参照部颁《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理论计算值要与统计值进行对比,找出管理上和设备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为提高理论计算的准确度和速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并不断开发和充实计算程序。

第五章 用 电 管 理
第24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加强各营业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所产生的电量损失,以降低管理线损。
第25条 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应使每个月的供、售电量尽可能相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率的波动。对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趸售单位和季节性供电的用户以及有条件实行月末日24点抄表的用户,均必须在月末日24点抄表,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和月末抄见电量应占总售电量的75%以上。其余用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不得变更。
第26条 加强对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帮助督促用户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值。
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无自动投切装置的新用户不予接电,已投产的老用户限期补装。
第27条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由各供电局确定报省局批准)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对部分大用户还可逐步试行高峰、低谷功率因数考核。
第28条 发电厂直供的用户,其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可由当地供电局根据电压和无功潮流计算确定,并应报省局核准。
第29条 严格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的管理,应消除发电厂内及附近和变电站内及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厂、站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接受当地供电部门的用电监察。
站用电应计入线损中,应列为考核变电站的一项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其他生产用电(如大、小修、基建、修配、熔冰、试验等)和非生产用电(如办公楼照明、职工宿舍用电等)应由当地供电部门严格管理,装表计量收费,不得计入厂用、站用电和线损之中。

第六章 电 能 计 量 管 理
第30条 发电厂与电力网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变电站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由当地供电局进行测试和管理。特殊情况可由网局或省局指定单位进行测试与管理。
第31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和网局、省局的有关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调换。高压电能表调前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高压电能表故障率应小于1%,检验率应达到100%,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应达到100%。
第32条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应正确可靠,各元件的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实行综合误差考核管理。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Ⅰ类不应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25%;Ⅱ、Ⅲ类不应超过0.5%。
第33条 各级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电能计量设备进行监督,对电能标准表计负责传递、检定工作,并对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使用的标准电能表,至少每六个月检定一次,标准互感器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对大型发电、供电设备、重要联络线的电能表及其他重要关口电能表也应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检验,并指导发电厂、供电局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34条 新投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装设地点、安装条件以及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应根据考核电力系统技术经济指标、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和合理计费的要求安装,并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已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电能计量装置不全和准确度不合要求的,由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逐步更换和补齐,首先要对大型发电机组、枢纽变电站、重要联络线、大用户的主要计量点,应分期、分批换装为0.5~1.0级电能表及0.2~0.5级测量用互感器。
大用户专用变电站和专用线路计量电能表用的测量用互感器的装设应按《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执行。
凡新装或增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有电能计量管理负责人和线损专责人参加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35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电能计量的运行管理,按月做母线和全厂、站的电量平衡计算。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母线的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千伏以下变电站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应超过±2%。

第七章 奖 惩
第36条 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能源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电奖。
第37条 节电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核定;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或省局核定。
第38条 节电奖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不得挪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该项奖金,发给与降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并应制订出相应的线损奖分配和奖惩办法。
节能管理部门应提出奖金总额的30%~40%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39条 能源部、网局及省局对降损节电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对长期不能完成节电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自颁发日起实行。
第41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修改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线损管理,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暂行管理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各级电力部门在线损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创新和降损的实践经验,对原水电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称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规定》的修改是按照原水电部部颁规章制度的编订和修改程序的办法进行的。修改过程如下:
1.1989年上半年,在原水电部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部颁的有关节约能源方面的条例、细则等以及各级电力部门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经整理后编拟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稿),于同年八月份以节能节〔1989〕13号文发至各电管局、有关省局、供电(电业)局征求意见。
2.1989年底先后收到各电管局、省局和供电(电业)局意见供一百三十余条。汇总整理后,提出了会审稿(第二稿),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并提交1990年在辽宁兴城召开的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上进行审议。
3.根据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会审意见,经整理提出报批稿(第三稿)共计八章四十二条,并于同年10月送各电管局又一次征求意见,根据各电管局的意见修改后定稿(第四稿),于1990年12月22日起颁发执行。
《规定》的修改历经两年,先后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一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议而完成的。条文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为《规定》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2.电管局、省局、供电(电业)局在线损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3.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方法;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电压等级、分站、分线承包,以解决指标吃“大锅饭”的弊端;各项小指标的考核等;
4.降损技术措施;降低管理线损的各项措施;
5.线损率定额和线损工作的奖惩。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线路损失一词是习惯上通俗的说法,不够确切和全面,故《线路损失管理条例》改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2.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电力部门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该指标的完成与规划设计、生技、计划、基建、调度、用电、农电等部门均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中的条文与上述各部门编订的专业性规章制度虽有部分相重复的地方,但这是必要的。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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