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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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政令[2006]7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是指负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机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案实施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据行政监督职权实施,实行分级负责与发现机关立案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出现的行政执法错案负有查处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错案应当督促下级机关查处,必要时,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立案查处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也可以责成有关机关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错案。
  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责任追究机关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究、责任明确、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及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或者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其他被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因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误导等原因致使审核、批准人员失误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复议机关及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发现错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人民政府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自发现错案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报告行政执法错案应当采用正式公文形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及时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能够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相对人一方故意扩大危害后果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责任人作出违法或不当行为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减轻危害结果的;
  (五)因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发生的;
  (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错案调查结束后,责任追究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深入研究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对案件定性、责任划分、处理等初步建议,由责任追究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由及案件来源;
  (二)调查确认的事实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确认错案的理由和依据;
  (四)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决定或建议;
  (六)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
第二十条 需要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方式和权限进行。
  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并发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处理通知(建议)书》。收到该处理通知(建议)书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抄报责任追究机关。
  第二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报原处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错案责任人及其他人员妨碍责任追究机关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或侵犯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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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122号




民政部、国家体委,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针对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因发行彩票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的情况,今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审慎批准、精心组织大规模群众性活动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6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中办发电〔1994〕21号),对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严格把关,审慎批准,尽量控制减少,少数十分必要的活动经批准后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群众安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如因领导失职,把关不严,组织不力,
防范不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近,中央领导又批示,彩票发行“不仅在额度上要控制,而且要加强管理,决不能再发生这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重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330号)的各项要求,严格控制彩票发行,实行彩票发行年度规模管理办法。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须自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1996年度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经我行审
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修改《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相应内容,报我行批准后实施。
1996-1997年度12亿元体育彩票发行额度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尽快制定《1996-1997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办法》和体育彩票发行额度分配方案,报我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无额度、超额度发行彩票。
二、今后,凡发生溢价、承包、转包发行彩票等违规现象或类似浙江富阳等地因发行彩票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国家体委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扣减或取消出事地区的彩票发行指标,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彩票发行资
格。
三、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国家体委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认真总结历年彩票发行经验教训,改进发行办法,提高运作水平,并探索在彩票印制、发行、销售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尽量控制举办大规模的集中的彩票销售活动,防止引发群众哄闹事件。
四、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国家体委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认真监督下属机构及代理销售商,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彩票发行方式方法和游戏规则。未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同意,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
式方法和游戏规则。
五、在进行彩票宣传或刊登彩票发行广告时,要注意舆论导向,不得有意鼓动人们投机心理。各彩票发行、销售机构需将拟定的彩票广告方案、宣传口号、标语等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修改任何可能误导群众、引发群众闹事的宣传
内容。
六、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彩票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彩票市场的监管,并会同当地民政、体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坚决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凡查处不力者,要追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行长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1996年4月8日

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11-23
实施日期:2000-11-23


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户籍在遵义市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
第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补助、救济。
第三条 免除农村残疾人本人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农村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承担的义务工、积累工。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减免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杂费,减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他办学单位,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并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培训单位减收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县、区(市)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条件不具备的,应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县、区(市)应设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凡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从事服务行业的减收或免收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鼓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兴办残疾人经济实体。凡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经济实体,工商、税收方面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对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必须给予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在破产、撤销、解散后,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配偶是残疾人的职工,企业在实行下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员结构工作中,应视其工种和岗位给予优先留用照顾。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馆(营业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免收挂号费,并给予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照顾;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按卫生部门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郊区除外),免费进收费公共厕所。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本市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可减收30%的车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托运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持有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对残疾人予以优先照顾,对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应给予特别照顾。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发给。
第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30%的安装费。
第十六条 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残疾人,公安、粮食部门应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收50%的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区道路和公共设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疗等服务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或醒目标语,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二)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区道路和公共设施,不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