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加强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管理、督查和考核,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改善太湖无锡水域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根据《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其他相关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太湖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第四条 以省、市下达的目标责任书为重点,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下发。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报告实施进度,完成年度任务。
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从每年新增财力中划出20%,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目标任务制定
第八条 目标任务的制定按照任务梳理、任务上报、征求意见、审定下发的程序进行,成员单位上报任务和反馈意见材料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目标任务来源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中涉及太湖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目标任务包括工作任务类和工程项目类。工作任务类需明确任务目标或指标要求,工程项目类任务需明确责任部门、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规模、目标、计划投资等要求。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市太湖办负责征集下年度目标任务,成员单位按要求报送目标任务和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
市太湖办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成员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市级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三章 目标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制度、资金申请制度、实施监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附属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第十五条 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和市(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市和市(县)两级太湖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太湖办应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县、区级专项资金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市(县)、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取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进度和资金落实,以及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保障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专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后,由发改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太湖办报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进度情况,每半年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及时报送涉及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按时将水文水质、饮水安全、调水引流等监测监控数据上传太湖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市太湖办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太湖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情况、项目审批验收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每年由市太湖办会监察、发改等部门制定,并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太湖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分标准评议和打分,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太湖水污染事件发生或影响供水安全的;
(二)项目完成率低于90%或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
(三)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五)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说明和调整计划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协会推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目录是对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主办券商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如部分目录对所推荐的公司不适用,主办券商可不提供相关文件,但应向协会作出书面说明。协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主办券商提供有关补充文件。
第四条 备案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五条 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协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如需撤回,主办券商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主办券商、公司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注册会计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主办券商、公司全体董事、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各自相关责任人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备案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推荐××公司股份挂牌备案文件”字样并标明主办券商名称。
第十条 备案文件的扉页应标明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二条 报送的书面备案文件应为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可为复印件。
第十三条 如备案文件中包括因挂牌程序而尚待确定之事项,主办券商可于上述事项确定时向协会报送补充文件。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的,协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附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目录
附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1-1-1 附录一:公司章程
1-1-2 附录二:审计报告
1-1-3 附录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1-1-4 附录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1-2 推荐报告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股份报价转让申请文件
2-1 公司及其股东对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
2-2 公司向主办券商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的文件
2-3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2-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 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情况
2-7 主办券商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第三章 其他相关文件
3-1 尽职调查报告
3-1-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3-2 内核意见
3-2-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2-2 内核会议记录
3-2-3 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3 主办券商推荐备案内部核查表
3-4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5 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3-6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3-7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3-8 主办券商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