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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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公办发[2002]15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户政处:
  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此件发至基层派出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就“双评”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户政窗口工作的服务质量,依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和来哈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党组[2001]98号),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办理落户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落户,由派出所负责调查申报、分局复查审批落户(须携带个人申请、子女和父母户口、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住宅房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方户口、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有本科学历者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外籍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员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2、外籍转业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口通知书或变籍退伍义务兵落户口通知书、变籍转业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3、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
 “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当地无子女,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凭有关证明,可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和市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在哈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来哈务工经商人员,业绩突出,荣获省或市“十佳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各项审批落户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50万元人民币建厂、办企业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三投靠”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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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如何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笔者对传销的特征、打击查处传销活动的难点和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 传销活动特征
(一)行为极具欺骗性。传销活动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宣称从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除早期自称自已是传销外,现演变成用“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等华丽新潮的新名称,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下岗再就业等旗号,以“点石成金”,“快速致富”的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搞不清“直销”、“传销”为何物的人们上当,参与非法活动。
(二)传销活动的非法敛财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所以他们不论以何种名目为掩护的传销活动,在发展下线时都要收取费用,有的要参与者购买商品为加入条件,其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的实际价格,有的更干脆以“加盟费“、“会员费”、“许可费”、“培训费”等直接支付现金为加入条件,组织者和参与传销人员在所谓的“经营”中所获取的收益,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层层盘剥他人加入传销活动时所购买商品的虚价部分或交纳的费用。所有钱财被金字塔顶尖的几个少数组织者攫取,下层的受骗者除了自已的钱财被骗,亲友的钱财被骗,受害者变成骗人者,不断循环扩张,成为组织者敛财工具,财富对他们来说永远都是个“水中月亮”。
(三)参与人员成分的复杂多样性。“拉人头”是传销活动最本质特征,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众多,老、中、青少年都有,下层大多属于下岗人员、农民、退休职工等低收入者,也有大中学生、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参与。主要手法是“杀亲杀熟”,由先加入的人以用工招聘、购销商品、合伙经商等名义,欺骗拉拢自已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加入传销活动,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发展扩大,成为传销的牺牲品。
(四)组织形式的黑社会、邪教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与各职能部门的周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活动更加隐蔽,控制手段更加严密,作案手法更具欺骗性,在组织活动中分工明确,有组织者、管护人员、“讲师”,使用了黑社会手段(有的传销组织本身就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手里),将参与者集中到一地居住,实行“家长制”管理,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不允许随意外出,不准看电视,听广播,不准看报纸杂志,对一些想退出的受骗者专人看管,非法拘禁,有的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精神上进行强制控制,采用集中上课培训,由所谓“专家”、“业绩突出骨干”上课,强制性地不间断地对参与者进行强制精神灌输,经过反复洗脑,使参与人员坚信人人都能成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传销活动。其组织形式控制手段与邪教组织大同小异,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邪教。
(五)传销活动的顽固性。由于查处打击力度不强,在查获的案件中,对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没有伤筋动骨,不能彻底摧毁。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另起炉灶重新开张,造成了甲地被查处后到乙地又聚集的恶性循环。
二、打击传销存在的难点
(一)法律滞后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至今短短10多年时间,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严重滞后,查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无据可依,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针对传销犯罪的罪名,只能以《刑法》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罪名,追究这些在传销活动中发生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很少有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受到追究,因此难以震摄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二部法规,也因缺乏有严厉强制力的法律支持,使得二部法规的执行大打拆扣。
(二)慨念混淆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不清楚,就连部分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也不是很清楚。国家工商总局在97年1月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打开电脑搜索,会出现许多“国务院制订颁布《禁止非法传销条例》”的条目,加之这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慨念,认为自已在搞的与知名正规公司和国家企业一样的,自已在从事的活动也是合法的。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众的积极参与。执法人员看传销组织从事的活动也是似是而非,在查处上就缩手缩脚, 甚至不敢查处,更使群众误认为这些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三)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效果。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它的主体合法,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律又没规定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有些案件众多的下层被骗人员四散在各地,要取得这些人的证据,也是项十分艰难的工程。还有一些只有被骗群众的报案案件,他的上线在异地,有的不知上线的姓名地址,有的上线他推上上线拿走了钱,查处这种案件更是难上加难。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很难提取,查获的案件中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帐就是帐目不全,有的故意隐匿、销毁,几乎很少能取得完备的证据,使得组织者、骨干分子逃过刑事追究,有的仅以行政处理了事,容易造成死灰复燃。
(四)受害者不合作、抗拒执法。经过传销组织“洗脑”,部分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中毒太深的,一些陷入传销骗局虽已经了解内幕还企图捞回自已损失的,他们对政府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拒绝解救,对抗调查,有的行为偏激妨害执行公务,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哄抢财物、砸毁车辆、堵塞国道,拢乱政府机关工作秩序。
三、 打击传销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认识。传销至所以能象滚雪球似地快速蔓延扩展,关键是人们对它美丽外衣下的欺骗本质认识不清,我们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向群众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的慨念,有了明确的界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两个法律定义能使全社会提高识别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还要选择典型案例向人们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披露那些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不断创造着各种看似十分前卫时髦新名词的传销活动的实质,认清传销活动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不信任危机,以及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
(二)积极履行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治理传销活动。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职能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查处中要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必须立即查证落实,坚持露头就打,不让它蔓延。社区要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预防传销在社区和乡村活动。
(三) 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惩传销犯罪。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打击传销带来一定难度,在国家未对传销犯罪专门设定为“传销罪”罪名情况下,对查获的传销案件,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析研究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取的证据,对涉嫌触犯《刑法》有关条文的,按所涉的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组织传销活动的,其获取的财物数额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隐瞒实际情况以返利为诱饵,向下家推销与实际价值高出好几倍产品的,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收取入会费、加盟费、发行期股等等,符合诈骗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要件的,以诈骗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处;将受害人骗到异地,强制关押“洗脑”,对不听话的人进行体罚,对逃跑的人使用暴力伤害、抗拒妨害有关部门解救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对提供场地、出租房屋给传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明知在其提供的场所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进行处罚,对在查禁工作中向传销人员通风报信、编造谎言欺骗执法人员、以暴力或暴力威胁阻碍查禁的,可按窝藏、 包庇 ,妨害公务追究场所提供者法律责任。
(四)加强情报信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高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
打击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抱着对人民利益极端负责的态度,行使自己的职责,以期达到剿灭传销这一“经济邢教”的目的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扫清道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税函〔2006〕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