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4:41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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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



建设[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以国函(1994)100号文批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请示,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并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以及我部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税收问题的意见函告如下:

  勘察设计企业是技术、知识密集的科技型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199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也规定工程设计业隶属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勘察设计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环节。我国每年一万多亿固定资产投资的效益如何,勘察设计先进与否是关键。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投入,尤其是技术装备更新和新技术和研究开发,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效益和速度。这方面的投入原来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均由各单位自己负担。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进步缓慢,必须加大投入才能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建国以来,勘察设计单位一直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1984年起,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国家停拨事业费,按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量,收取勘察设计费,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偏低,还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50%。加之基建投资的影响,任务很不均衡。任务饱满时,可以做到自收自支,任务不足时,就入不敷出。特别是大院老院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住房短缺,就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勘察设计企业隶属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深化改革、由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过渡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因此,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工程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支持,实行与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以保证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的顺利进行,为我国事业单位和改革闯出一条新路子,为四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请予核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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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国家标准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86年5月31日,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3
千人死亡率=------------×10 (3)
平均职工人数
(1)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 3
千人重伤率=------------×10 (2)
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伤害人数 6
百万工时伤害率:A=----------×10
实际总工时
(3)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6
伤害严重率:B=------------×10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A 伤害人数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6
百万吨死亡率=--------------×10 (6)
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4
万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产量(立方米) (7)

附录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1.01 颅脑
1.01.1 脑
1.01.2 颅骨
1.01.3 头皮
1.02 面颌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 颈部
1.08 胸部
1.09 腹部
1.10 腰部
1.11 脊柱
1.12 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 肘部
1.12.4 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1 髋部
1.14.2 股骨
1.14.3 膝部
1.14.4 小腿
1.15 踝及脚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5.4 趾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
2.01 电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04 辐射损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06 骨折
2.07 化学性灼伤
2.08 撕脱伤
2.09 扭伤
2.10 切断伤
2.11 冻伤
2.12 烧伤
2.13 烫伤
2.14 中暑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气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1 电动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气体
3.19 金属矿物
3.20 非金属矿物
3.21 粉尘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环境
3.26 动物
3.27 其它
A.4 致害物
分类号
4.01 煤、石油产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沥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树
4.02.2 原木
4.02.3 锯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质
4.05 电气设备
4.05.1 母线
4.05.2 配电箱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05.4 电阻箱
4.05.5 蓄电池
4.05.6 照明设备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气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矿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1.1 锅炉
4.11.2 压力容器
4.11.3 压力管道
4.11.4 安全阀
4.11.5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3 化学品
4.13.1 酸
4.13.2 碱
4.13.3 氢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气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药
4.13.10 炸药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卤化物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机械
4.14.1 搅拌机
4.14.2 送料装置
4.14.3 农业机械
4.14.4 林业机械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14.6 铸造机械
4.14.7 锻造机械
4.14.8 焊接机械
4.14.9 粉碎机械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14.12 矿山机械
4.14.13 冲压机
4.14.14 印刷机械
4.14.15 压辊机
4.14.16 筛选、分离机
4.14.17 纺织机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锯机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14.21 皮带传送机
4.14.22 其它
4.15 金属件
4.15.1 钢丝绳
4.15.2 铸件
4.15.3 铁屑
4.15.4 齿轮
4.15.5 飞轮
4.15.6 螺栓
4.15.7 销
4.15.8 丝杠、光杠
4.15.9 绞轮
4.15.10 轴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机械
4.16.1 塔式起重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6.3 梁式起重机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6.7 桥式起重机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6.10 叉车
4.16.11 电动葫芦
4.16.12 绞车
4.16.13 卷扬机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6.17 千斤顶
4.16.18 其它
4.17 噪声
4.18 蒸气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20 电动手工具
4.21 动物
4.22 企业车辆
4.23 船舶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击
5.02.1 落下物
5.02.2 飞来物
5.03 附落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烫
5.08 火灾
5.09 辐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11.3 经口
5.12 触电
5.13 接触
5.13.1 高低温环境
5.13.2 高低温物体
5.14 掩埋
5.15 倾覆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
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
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 未戴防护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
| 手
| 拇指 食指 中 指 无名指 小指
远端指骨 | 300 100 75 60 50
中间指骨 | — 200 150 120 105
近端指骨 | 600 400 300 24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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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的几项具体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的几项具体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切实抓好亏损企业的班子建设。对那些合力不强、素质较差、管理无方、开拓无招的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能扶助的扶助,该调整的调整。要从多方面选择懂管理、善开拓、有招数、会治厂的人充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要下功夫一户一户地解决好这个问
题。
二、省、市、县各级主要领导都要落实包保重点亏损企业责任制。要脚踏实地地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查清原因,研究对策,分别从企业管理、工艺技术、设备状况、质量管理、基础工作等方面入手进行诊断,一项一项地做出攻关方案,组织和带领广大职工认真实施。凡属领导包保的
企业,都要设置联络员进行监督考核,不变面貌,绝不撒手。这一条要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下大力气帮助企业抓好新产品开发,认真搞好产品结构调整。对起点高、见效快的新产品,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块资金,用于借款或贴息;银行部门要在贷款上予以优先保证;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有关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要与亏损企业建立技
术转让关系,受益单位要对转让科研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或效益分成。
四、通过联合兼并促进扭亏增盈。要在各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联合或兼并。
(一)被兼并亏损企业生产的产品所实现的利税,全部留给兼并企业用于外理被兼并亏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二)被兼并企业占用银行贷款,可在一至三年内计息不加息,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三)兼并企业因兼并亏损企业而减少利润,不影响经营者的经营成绩,不减少原厂职工个人收入;减少利润部分,视为实现利润照提福利、奖励基金。被兼并亏损企业效益一时上不来的,职工收入可略低于兼并企业。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对于基本没有生产手段或设备极端落后、产品质次价高、平均产销率在50%以下、改造无方向、扭亏无指望、兼并无对象的亏损企业,要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各级政府下达
关停指令,关停期间由财政核拨维护费,银行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变面貌的企业,按《破产法》外理;企业职工由人事、劳动部门部帮助安排就业,安排不了的,接近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不够退休年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广开生产门路,开展生产自救,鼓励自
谋职业或等待就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关停企业的善后事宜,采取待业保险等措施,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确保社会安定。对一些长期亏损、又无法兼并调整的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之后,可以划小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小型亏损企业也可以划为预算外管理,实
行租赁或拍卖。经营者要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和职工的基本工资。凡是增加亏损的企业或没有扭亏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综合奖,工资要从严掌握,一律不得上浮。为鼓励尽快扭亏,对去年亏损,到今年年底全部扭亏,奖金有来源并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可发放企业最高限综合奖;对比去
年减亏70%以上的企业,可发放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综合奖;对减亏在50%至69%的企业可发放一个月的综合奖。具体事宜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门掌握。
注:此规定是省政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1〕14号)制定的,以吉政发〔1991〕42号文发布。

关于扩大销售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对销售人员的奖励,各级工商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厂一策”、“一品一策”的办法,提取销售费用的比例可视产品滞销程度、积压时间长短、回款快慢而定。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在包干费用中可扣除非工资性开支,但原则上不超过60%;其余部分作为个
人所得,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入工资总额。个别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扣除比例,以确保销售人员的收入。具体办理程序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当前工业生产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42号)执行。
二、在省内实行社会全员销售,凡对直接帮助企业销售超储、积压、冷背、呆滞产品的人员,均可享受该企业有关奖励待遇,并视同企业人员履行各种手续。
三、对企业清欠回来的各种实物,经地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部门认定后,出据证明,销售时可不缴纳营业税和市场管理费等;属于原材料的物资,允许企业一次性经营和出售。
四、以税大利小的企业,因降价处理积压产品完不成利润承包计划的,用增加的税收来抵补减少的利润。涉及两级财政的,也要执行这一规定。
五、对催收一九九一年三月底以前欠款的有贡献人员,实行奖励政策,由企业根据欠款时间长短、额度大小、清欠难易程度自行确定奖励办法和奖励金额。这部分奖金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突破企业工资计划部分,可不计入工资总额。
六、取消对省内生产的彩色电视机的专营。农药、农膜、小化肥在坚持专营的基础上,由工商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定购的必须按合同执行;合同订购以外的,允许生产企业在省内外自行销售。在省内销售部分必须执行环节价;向省外销售的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专营部门要提供
一切方便。
七、凡属省和省以下管理价格的品种,按省政府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国营商业企业“四放开”试点单位除外)。省里确定放开的品种,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一律不得截留。
八、对国合商业及生产经营部门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外,均实行放开经营,但对扩大的经营范围和品种,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内各地区之间的市场,必须全面通开,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锁。
九、凡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的控购商品(包括省内生产的针绵织品、彩电、冰箱、摩托车、自行车等控购商品,)只要资金来源正当均可购置。省内生产的书写纸、印刷纸暂不列入专控商品范围。各地规定的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可暂停征收。
注:此规定是省政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1〕14号)制定的,以吉政发〔1991〕42号文发布。

关于活化资金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解开企业间相互拖欠的“债务链”。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
(一)继续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在各级政府清欠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银行划出一定的规模和资金,按收款方余额留给企业一定比例回流资金的办法,进行各专业行系统内和跨专业行的省内重点行业清欠。
(二)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好财政的欠拨、欠退、欠补问题。财政应拨、应退、应补的资金,应尽快拨补到位。当前,我省财政短收额较大,要节约开支,压缩各种费用,已经下达的压缩开支指标一定要完成。
(三)严格结算纪律,认真执行加罚滞纳金制度。按照国家关于严格结算纪律的要求,凡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从九月一日开始,认真执行加罚滞纳金制度。各专业行实行行长责任制,认真督促实行。银行要认真审查拒付货款理由,把好拒付关口。凡收款方能证明是被无理拒
付的,付款方要按原托收付款期加罚滞纳金和付款。银行经办人能鉴定但仍同意无理拒付的,要承担一半滞纳金。银行要留足备付金,无论是因为备付金不足;还是经办人有意造成的压票、退票,滞纳金均由经办银行负担。
(四)推行商业票据结算,开展票据贴现、再贴现业务。没有实行托收承付结算办法,或销售计划外产品、平销产品、滞销产品的企业,购货方不能立即付款时,应由购货方开出商业汇票(可申请银行承兑),约期承兑。供货方可以拿票据到当地银行办理贴现贷款,专业行可以到人民
银行办理再贴现。
二、促销压库,降低资金占用水平。
(一)工商企业降价销售一九九0年底以前(下同)的积压产(商)品减少的利润,按完成同额利润计划考核。由于降价处理积压产品而出现减利或亏损的企业,要积极落实扭亏措施,银行仍按企业的原有划类等级予以贷款。
(二)降价处理积压产(商)品的损失,原则上当年外理完毕。损失额过大的,允许跨年处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规定处理期内,银行按基准利率收息。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降价外理积压产(商)品后仍有利润的企业,在留利中提留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把降价减少的利润作为虚利润计入利润基数,不得因降价损失影响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实行减亏包干的企业提留奖励基金,比照有利润企业的办法办理。
三、优化资金增量投向,盘活资金存量。
(一)以销定产,以销定贷。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对所属企业分类排队,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外,按照产销率划分,超过80%的为畅销产品,50-80%为平销产品,50%以下的为滞销产
品。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在贷款、投放、能源、交通和原材料供应上,优先供应畅销产品的生产,适量支持平销产品的生产,严格控制滞销产品的生产。

(二)对国家和省向“双保”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倾斜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收回的贷款要优先满足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坚决扭转“抽肥补瘦”的倾向。在“双保”企业和重点企业内部,也要贯彻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尽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对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的亏损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分期分批地安排小额技措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的可能予以适当贴息;对生产适销新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在贷款发放上要予以支持,并在资金上要与“老包袱”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贷放和回收。
四、开拓资金市场,广辟资金渠道。
(一)工商企业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发行企业内部债券。企业内部债券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20%。内部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工商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以筹措短期流动资金。债券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利率可在同档次储蓄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代理发售机构可按债券总额收取2‰以下的手续费。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发行后,
可通过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上市转让。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短期融资债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一次发行每一种债券额在二百万元(含二百万元)以下的,由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审批;发行二百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审批,报省行审批。人民银行要简化审批手续,服务上门,积极主动地帮助企
业解决资金困难,债券额度不足时,及时向国家申报追加计划。
(三)积极做好吸收外资、合资、合作资金工作,解决省内建设资金和生产流通资金的部分缺口。对引进外资有功人员可以适当奖励。奖金额可根据引进资金额度大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情况,由各市、地、州自行确定。
五、切实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提高企业自有资金水平。
(一)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将库存物资调价升值部分全部调增流动资金。
(二)工商企业要按规定将税后留利的10-15%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税后留利中按规定增补自有流动资金部分,给予免交“两金”的照顾。
(三)在不调整上缴包干基数的前提下,全省普遍实行按销售收入1%增补自有流动资金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7户省属企业除外),增补资金税前列支,一定五年不变。
注:此规定是省政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1〕14号)制定的,以吉政发〔1991〕42号文发布。



199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