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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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3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1月12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天津市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4年预算草案,批准天津市2003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4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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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补充协议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

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



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



评析: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

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

在相对重要的经济往来中,比较多的是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体现为“XXXXXX合同”、“XXXXXX协议”等,此类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对合同的签字盖章行为本身也就是承诺行为。

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或者也可以这样推论: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一中,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乙丙丁之间并没有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对于另两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只会导致自己与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对其他二方与甲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中国和索马里关于中国增派医务人员赴索马里工作的换文

中国 索马里


中国和索马里关于中国增派医务人员赴索马里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78年2月6日)
             (一)我方去文

摩加迪沙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长
穆萨·拉比莱·古德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现有中国医疗队人员增至五十名。即在现有三十六名人员的基础上再增派十四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其增派医务人员的工作地点,经中索双方共同商定为索马里哈格萨、基斯马尤二城市。

 二、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所需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汽车司机、炊事员等,均由索马里政府提供和配备。上述所需费用由索马里政府负担。

 三、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有关其他事宜按照中、索双方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摩加迪沙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索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
                              大  使
                             张 世 杰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阁下:
  根据您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的来信,我仅代表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接受您信上所写的条件,并将其概括如下:
  1.所增加的医务人员为十四名,并将在哈格萨和基斯马尤两城市工作。
  2.住房和交通工具以及汽车司机和炊事员将由索马里政府提供。
  3.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有关其他事宜,将按照中索双方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摩加迪沙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长
                        穆萨·拉比莱·古德上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