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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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5〕5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项目(以下简称公共项目),是指资金重点投向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的项目,包括由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含城市出让土地收益、国债资金、国内外政府贷款)、城市经营筹集以及社会集资、捐资和其它渠道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广场、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河道整治、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供热等公共项目工程,以及为市民建设解困房和政策性商品房工程。

第四条 公共项目工程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共项目建设实施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合理分工、协同管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共项目的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项目资金安排和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公共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招投标等行政管理。

市水利、交通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公共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公共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监督,并组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市规划、环保、国土、城管、卫生、教育、监察、人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公共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前期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

(四)方案设计、施工图及编制概预算并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公共项目投资须经申请并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工作。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附有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与详细资料)。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关于该项目的规划意见;

(四)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市国土部门关于该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六)其它相关部门的预审意见。

报批初步设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并组织评审,未经评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报告前,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是在对公共项目的市场环境、项目前景、建设条件、投资效益等因素作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包括依据、背景、理由;

(二)拟建项目的预算目标:包括规划初步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预算建设期限及实施的阶段性进度

等;

(三)拟建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土地(性质、占地面积等)、水(供水、污水、排水)、电、气(供热)、通信、消防、卫生、安全、停车、内外交通组织及营运的可行性分析,根据规定应提交的行业标准文件;

(四)拟建项目招投标专章:包括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及估算金额、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

(五)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包括需要安排资金(含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具体数额(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其来源(或筹资方案),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需求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置换的资金测算等;

(六)拟建项目的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所在地的互适性和可接受程度的分析等;

(七)结论与建议:包括对拟建项目是否可行的明确结论,同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预期的主要风险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凡单位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公共项目均应按第七、八条审批程序进行,利用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按国家有关企业投资备案、核准的办法执行。为节约项目编制成本,单位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公共项目建设(指市政道路、排水、路灯、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对服务于重大活动项目以及汛期等突发性应急公共工程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报批有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项目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由市建设部门每三年组织编制储备一次项目,同时结合年度计划滚动调整充实完善。投资、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房管、土地等部门应协调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每年10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实施公共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投资项目确定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经充分讨论后,由市建设部门汇编整理,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在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中安排公共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公共项目(单位工程年度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相关专家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在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到市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设计条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方案,并报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凡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设计均须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规定的,须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方案设计招标,并由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规划方案设计审查组(设在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方案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要突出项目建设的交通评价内容,同时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规划方案要求覆盖到项目周围的景观协调及整治,保证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

(二)为确保工程质量,统一设计标准,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方式选择设计部门统一进行项目的施工图(市政工程包括交通管理设施、道路绿化、供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各种管线)设计、编制项目概预算,报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施工图审查组(设在市建设局)和工程概预算审查组(设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修改执行。

(三)工程概预算要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的实施费用。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评审费用、地形图测绘费用,以及应缴纳的各项规费。项目的实施费用包括项目的征地拆迁、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地质勘探、设计、监理、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四)公共项目建设实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概预算三项评审制度。实行项目概预算审批制度,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含应急和突发性工程)。

对在施工图及概预算评审中节约的费用予以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招投标管理,按法定程序运作,确保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标。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全过程跟踪监督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与对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派人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公共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工程方案设计、建设监理都要用公开方式择优选择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债项目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中央、省政府建设资金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对公共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施项目责任制、质量终身制和领导负责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总负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均须实行监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使用资金,切实做好进度、投资、质量“三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项目建设推行“代建制”,实行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一条龙服务,有特殊情况,不实行“代建制”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确保建优质工程和放心工程。对获得市优、省优、部优和国优的项目要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共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内容,不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的施工图和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修改设计,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并附设计和监理单位的意见。调整建设资金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市政府定期地召开市投资、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和各区及项目责任单位工作例会,沟通、协调公共项目资金拨付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施工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共项目施工计划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的序时进度编制,并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进行交工验收,项目交工一月内应办理竣工决算,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门评审, 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施工决算审计,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拨付工程尾款。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公共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到建设部门报备工程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项目建设计划遵循“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续建优先”的原则。

公共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议内容;

(四)拟安排的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建资金实行归入财政城建专户制度,同时实行资金使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市级城市维护费、城建规费、政府出让城市土地收益、国家债券、上级财政拨款用于城市公共项目投入的资金一律归入市财政城建专户,各资产经营公司使用资金实行上报批准制度,并由市财政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向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项目委派会计或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共项目建设实行准备金制度,开工前,必须筹集75%的工程项目资金,并由市财政或有关银行出具证明后,才能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原则上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共项目投资的来源,由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国内外政府贷款用于城市公共项目投入,其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款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其中应实行“代建制”的,按市政府有关“代建制”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公共项目建设使用财政城建专户资金前,由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实施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按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除市审计局列入审计计划直接审计外,要及时委托审核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工程决算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审核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二条 社会集资、捐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公共设施的项目按资金渠道,依照相关法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公共项目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产权、养护及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相关单位要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其中涉及城市规划测量数据的,及时报送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政道路(公路)、桥梁、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竣工后,从交工验收之日起,交市(区)市政(路政、水政)养护、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进行养护、维修、管理和清扫保洁,质保期间的养护、维修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非建设部门实施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交市政养护、路灯、园林等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卫设施、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推行市场化养护,逐步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维修单位,提高养护维修质量。

第三十七条 城市各类管线根据其性质分别由燃气、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增的市政道路、桥梁和园林绿化的养护维修及清扫保洁等费用列入下年度的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所属公共设施的管理,周密安排实施计划,杜绝违规建设行为。



第八章 奖惩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工程建设都要建立纪检、监察领导联系点制度,保证高标准、高质量、按进度完成工程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共工程建设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建成营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决策、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获得市优、省优、部优、国优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工程造价的0.5-1%奖励。

第四十四条 方案设计、施工图、概预算三项审查中节约的经费,按节约的投资额提取5-10%的奖励资金(100-10万元),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5%提取奖励资金。

第四十五条 提前(滞后)工期奖(罚)按合同执行,奖(罚)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勘察(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面缺陷造成投资浪费的,应按合同规定,对勘察(测)、设计等单位按其所得额的30-80%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开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决策、管理程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和营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承发包、建设工程中介活动和项目施工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公共项目建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进行公共项目招标代理中,发生严重失误、咨询评估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法定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法人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决策、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投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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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3-05-20

教学〔2003〕8号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项目较多,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选拔和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继续做好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地域结构的调整。



为做好今年的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一。各招生单位在不低于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在复试中,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



  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或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2.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某一地区(指附件一中的一、二、三区)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可以调剂到该地区的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相近专业。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接收调剂生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3.第一志愿报考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师资计划、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跨学科专业调剂,必须达到上述学科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4.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6.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自主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本通知统一规定。



  7.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招生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限额。



  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在今年入学的考生及今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指标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6月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委培或定向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批准后,师资计划可在省内高校专项调剂使用,且只能用于招收师资计划指定专业的师资委培、定向生。未招满的师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检查



  今年我部将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7号)有关规定进行。录取程序要规范,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中要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核,保证新生质量。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3年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各招生单位须在9月25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8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

1.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略)

2.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二、切实保障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要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吸引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选聘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社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并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好薪酬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