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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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上报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
报告》(黔劳社呈〔20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
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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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董世连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公安部


ICS 13.300
A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21—2010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2010—12—23发布 2011—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金鑫、杨祖一、亓希国、肖月华、刘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电、刘延书、郭银栋、朱长江、周富祥、刘润轩、王宝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 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count uni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按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码或射频信号等方式标识物品管理信息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电子标签等。
3.7
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explosives
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8
电子标签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以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管理信息的标识。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以下情况例外:
a)工业雷管最小计数单位不做警示标识;
b)当塑料导爆管仅用于雷管装配用的材料时,可不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见附录A。
4.2 警示标识可使用颜色、文字、图案等方式标注。
4.3 登记标识可使用文字、数字等方式标注。其中,基本包装单元上应有电子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警示语和品名。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警示色: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采用橙红色。以下情况例外:
1)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2)产品外壳为金属材料的;
3)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
b)警示语: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标有“爆炸品”字样。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例外。
c)品名: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标注产品品名。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5.1.3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形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一最小计数单位表面应有品名、警示语标识;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b)索类火工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一组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c)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1.4 基本包装单元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b)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附录B规定要求的品名;
c)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警示语:
1)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
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各类产品的外表面上应有登记标识。各类雷管外壳上的登记标识应符合GA 441规定的要求;
b)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名称,可使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c)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00~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01~12”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01~31”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d)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的字高、字间距,可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信息,生产日期应符合5.2.2c)的要求,字号可根据基本包装单元的外型尺寸确定;
b) 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
2)采用条形码标签时,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打印条码应位于标签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 441的要求;
3)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基本包装单元或一个管理批中至少应附有一个标签;
4)每个基本包装单元上至少应有一种电子标识;
5)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及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应通过防爆安全认证。

5.3 实施方法及要求

5.3.1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实施应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
5.3.2 电子标识应附注在不易损坏、便于仪器识读的部位,其中条形码标签应粘贴在基本包装单元两个外侧面(相邻或相对方向),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
5.3.3 警示语应与产品表面或包装物表面有显著反差,登记标识目视清晰可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见表A。
表A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序号 品名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1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袋
2 膨化硝铵炸药 卷 箱或袋
3 粉状乳化炸药 卷 箱或袋
4 改性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5 粉状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6 乳化炸药 卷 箱或袋
7 乳化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8 水胶炸药 卷 箱或袋
9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卷 箱或袋
10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卷 箱或袋
11 铵梯炸药 卷 箱或袋
12 粘性粒状炸药 袋
13 液体炸药 桶
14 震源药柱 发 箱
15 起爆具 发 箱
16 爆裂管 发 箱
17 射孔弹 发 箱
18 压裂弹 发 箱
19 工业电雷管(电子雷管) 发 箱
20 地震勘探雷管 发 箱
21 油气井用雷管 发 箱
22 导爆管雷管 发 箱
23 继爆管 发 箱
24 工业导爆索 1.0m 箱
25 塑料导爆管 1.0m 箱或袋
26 其他产品 参照类似产品执行 参照类似产品执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见表B。
表B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类别 品 名
工业炸药 铵油类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膨化硝铵炸药
粉状乳化炸药
改性铵油炸药
粉状铵油炸药
含水炸药 乳化炸药
乳化铵油炸药
水胶炸药
硝化甘油炸药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其他 铵梯炸药
粘性粒状炸药
液体炸药
炸药制品 震源药柱
起爆具
爆裂管
射孔弹
压裂弹
工业雷管 工业电雷管(电子雷管)
地震勘探雷管
油气井用雷管
导爆管雷管
继爆管
索类火工品 工业导爆索
塑料导爆管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见表C
表C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面材 厚度 >0.070(mm)
基本克重 >65(g/m2)
表面张力 >40(dyn/cm)
抗破裂强度 7kg/cm2
耐水性 浸泡水中不会软化、破损;涂层表面润湿,使用仪器刮动涂层百次不脱落
胶水 胶系 适合高低标明的溶剂胶水
初始粘性 钢球Φ7mm以上滞留
不同被贴表面表现 纸箱 表面撕破
木材 >0.3(kg/25mm)
钢板 >0.7(kg/25mm)
PE >0.4(kg/25mm)
ABS >0.4(kg/25mm)
底纸 名称 格拉辛底纸
重量 >55(g/m2)
厚度 >0.050(mm)
碳带 基材 聚酯薄膜
厚度 >4.0(µm)
墨层 黑色,全树脂

表C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续)
碳带 图像浓度 >1.5
图像清晰度 1.0mm高数字、1.5mm高数字、0.1mm粗划线、1dot的点 再现可读
耐刮性 金属尖锐部刮擦图像无缺损
耐溶剂性 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甲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异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玻璃清洗剂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柴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机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助力泵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齿轮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乙醇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冷却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制动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保存性品质 50℃下保存72h后图像无粘连现象,满足打印特性及图像耐久性要求
使用环境 温度5℃~35℃,湿度30%~85%RH
碳带 保质期限 四年
使用 贴标温度 >5℃
使用温度范围 ﹣40℃~100℃
保存期限 在温度20℃、相对湿度50%的情况下,可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638471.files/n136382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