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食用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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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食用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食用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

  我国传统中秋佳节和55周年国庆即将来临。做好食用农产品产销工作,保证上市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消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质量安全为重点,以稳定供应为目标,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净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

  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生产技术规程,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

  二、强化检验检测,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要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加强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检验检测工作,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把好产品上市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严格认证产品监管,促进品牌产品销售

  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管理,确保使用这些标识的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假冒和乱用质量认证标识的行为。抓住发展节日经济的有利时机,组织宣传和营销促销活动,搞好认证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品牌产品扩大销售。

  四、搞好市场监测,促进产销衔接

  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进一步完善市场供求、价格行情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积极引导产销衔接,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平稳运行。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中秋、国庆期间食用农产品稳定供应和放心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ΟΟ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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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 颖

【摘要】劳教戒毒是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强制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的、体制的原因使得劳教戒毒工作困难重重。本文运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来考察劳教戒毒成本的构成及成本投入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改革行政运作机制和人事体制、加强戒毒预算分配管理入手,有效实现劳教戒毒成本科学投入、戒毒资源合理配置的途径,以期“以合理的劳教戒毒成本投入,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从而切实发挥劳教戒毒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劳教戒毒 成本分析
一、概述
(一)劳教戒毒的概念
劳教戒毒,在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是强制性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专门劳教戒毒所和综合性劳教所中设置的承担戒毒任务的戒毒大队负责具体的戒毒事务。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动教养)
(二)戒毒模式概述
戒毒模式,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观念以及卫生医疗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模式有:
1、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时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
2、强制戒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长期性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被强制戒毒的对象是《禁毒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机构实行与外界隔绝的办法,按照半军事化的规范,进行强化训练、教育和管理,使其心理毒瘾得到控制、减弱和消除。
3、劳教戒毒:(见上述概念)。时限为1~3年。除对戒毒者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其他康复工作,还需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政治思想、法制、文化、技术教育。
国外戒毒治疗一般以医疗模式为主,主要有:
(1) 短期住院治疗:3~6周,门诊。
(2) 社区治疗:1~2年。
(3) 门诊戒毒治疗:时间不定。
(4) 美沙酮维持治疗:长期。
二、劳教戒毒的成本、成本构成与分析
(一)成本的概念
成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说来,只有企业收益超过企业成本,才有效益可言。戒毒工作也是一项投资,要想获得收益,也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这就是戒毒成本。戒毒成本,是指戒毒工作部门为了达到一定的戒毒目的而投入的全部资源的总和,包括在戒毒工作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二)劳教戒毒成本及构成
劳教戒毒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为了达到戒毒劳教人员戒除毒瘾,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而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司法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结合劳教戒毒工作复杂多样的特点,我们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对劳教戒毒成本作出不同分类:依是否在戒毒工作中直接产生的耗费和执法过错,将劳教戒毒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依是否随外界情势变化,将其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依是否与经济因素有关,将其划分为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进行成本分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成本的含义及其作用,从而有效地提供和使用各种成本信息,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具体分析如下:
1、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
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警察的薪金(直接人工),戒毒治疗、检验物质耗费(直接材料)。
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日常行政性开支。
过错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对戒毒劳教人员的不当管理及治疗措施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耗费,作为劳教戒毒成本只是一种可能的成本支出,并非任何劳教戒毒单位、任何矫正治疗措施必须支付的成本。
过错成本的发生原因:(1)民警的不当管理,如非法或不当使用警械具,造成戒毒劳教人员身体、心理、精神的损伤甚至死亡。再如,处理戒毒劳教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因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人员事件。(2)矫正措施、治疗方案的不当运用。如药物的误用、体能训练过度所致伤害。
以上只列举了工作中的几种常见现象,实际上,戒毒治疗中的一些过错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认知局限,另一方面则缘于治疗技术、矫正方案的圈囿,即不完善性。当然,在工作中我们是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工作中的过错成本。
区别直接与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目的在便于“借此考核成本分配的合理性,从而也推动成本计算制度的创新”。
2、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都是就短期成本而言,长期成本都是可变的。
固定成本是为了维护劳教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由国家财政担负的机关日常性开支,如,办公场所、设施,车辆的使用与维修,警察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保险费等。
变动成本是在一定时期以内随外界情势等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费用支出。如,政策调整,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打击力度,造成收容人数的增加;应付突发事件的预留资金,包括对戒毒劳教人员制造的所内事件的处置,对相关人员采取的羁押和强制措施,对脱逃人员的抓捕、跟踪等要支付的费用。
3、经济成本与非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是戒毒工作所必须的经济耗费,包括办公费用、警察薪金、基本建设经费等。
非经济成本是指经济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如社会心理成本。社会心理成本“是指社会民众对在侦查活动影响下的社会治安状况所抱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指针对犯罪行为而实施的侦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众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影响,也可说是一种民众对国家公权力对其私权利造成侵犯的心理印象。如果侦查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所采用侦查手段对民众权利造成的侵犯越少,则民众会感到更安全,社会心理成本越小。”在劳教戒毒工作中,社会心理成本就是民众对国家采取劳教戒毒这一强制戒毒措施的心理反映,如果此项工作对戒毒劳教人员的权利侵犯越少,手段越科学,管理越文明,社会效益越高,则民众会感到越满意,社会心理成本就越小。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国内外争议颇大,存废之争持续已久,其影响已上升到人权(公民权)保护、法治目标的实现、国家政治形象。因此,考虑并重视劳教戒毒工作的非经济成本,尤其是社会心理成本已是大势之趋。
4、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在具有稀缺性的世界里作出一项决策而不作出另一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现代西方经济学中,通常区分使用三种不同的成本概念:机会成本、会计成本、经济成本。对经济学家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美国经济学家保尔•萨穆尔认为,“做决定具有机会成本,因为在一个稀缺的世界中,选择一个东西意味着放弃其他的一些东西。机会成本是被错过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同样,在劳教戒毒模式的选择上,也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流行着诸种内容窘异、风格效用各不相同的戒毒模式,如何在符合戒毒价值目标的前提下,选择一个与劳教戒毒相融合的、科学的、有效的、经济的戒毒模式,是机会成本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劳教戒毒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首要课题。如,国际上流行的“多维度家庭治疗”模式,其治疗的关键是必须有人、有时间对戒毒青少年进行不间断地全程跟踪观察和监督。若将其引用到劳教戒毒中来就是大失理智的愚笨之举,在现有警力就很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投入至如此昂贵的运作。劳教戒毒所做不到,社会上的自愿戒毒机构也不可能做到。即便是(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引用到劳教戒毒中的社区治疗(TC)模式也存在着工作原理、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实施程序上与劳教戒毒模式的融合问题(或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故而,机会成本分析不可或缺。
(三)劳教戒毒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根据成本计划、成本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明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达到以较少资金耗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目的。”这是经济学上对成本分析的定义。我们所讲的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在采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技术的同时,应当注意与经济学概念的区分。微观经济学中,企业关注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即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在于法律成本与一般的生产成本有着严格的区别。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心理成本,即无法用物质的、经济的标准去衡量、去量化。因而对劳教戒毒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就不能简单地套用经济学的内容了。
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实际,将劳教戒毒成本分析的目的定位为:正确测定戒毒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价责任单位的工作业绩;揭示差异原因,把握戒毒成本变动规律,逐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成本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一指标的实际数与各种比较标准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分析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1)横向比:本单位的实际指标与同行单位的先进指标进行同期比较,寻找差距。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006年6月)

一、总说明
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 “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增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禁牧舍饲粮食应收取的粮食价款。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调运费等补贴,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含还草、禁牧舍饲,下同)粮食时,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粮食价款,借记本科目(退耕还林粮食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收到结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中央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三)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存市场调控粮油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市场调控粮油补贴,应区分利息、费用、销售价差、处理陈化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军供粮油补贴、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水库移民口粮补贴、救灾救济粮食补助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核算企业或政策性挂账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企业应区分收益性补贴和结算性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对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并按期获得的定额补贴,应于会计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上述明细科目应按补贴的具体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6 储备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二)地方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三)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四)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五)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六)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

1.粮食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收购、调入或进口价款,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中央财政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后,粮食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或归还资金:

(1)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高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向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2)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低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归还农发行资金时,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农发行根据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下达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调整粮食企业的贷款规模时,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调整中央储备粮油借款规模:

(1)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高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

(2)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低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4.中央财政跨年度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对粮食企业损益产生的影响,应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地方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比照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方法处理。

四、上述明细科目应按粮食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7 商品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一)市场调控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或特殊目的需求收购或调入的粮油,如退耕还林粮食、救灾救济粮、军供粮油、以及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等。

(二)自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指粮食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当计入商品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指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入库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确定,借记本科目(市场调控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48 轮换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储备粮油,轮入时,按照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油,期末结转轮出粮油的成本时,按照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区分下列情况调整当期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

1.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等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换差价,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品种)。

2.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大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出粮油的数量和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进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出粮油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3.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入粮油数量和轮出粮油的加权平均售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入粮油的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三)粮食企业采取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以旧粮油置换新粮油的方式进行储备粮油轮换的,按照轮出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借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入)”科目,贷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库存的轮入尚未轮出的轮入粮油进价;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出尚未轮入的轮出粮油按照售价结转的成本。


1272 代管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

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保管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市场调控粮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代购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收购的粮油。

(二)代储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临时储存保管的粮油。

(三)代加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加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代购粮油、代储粮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收购完成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代购粮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油)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本科目(代储粮油),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

3.代购或代储粮油出库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粮油或代储粮油)。

(二)粮食企业收取手续费和加工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手续费和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用加工副产品抵顶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库存商品——××加工副产品”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委托加工单位用委托加工的部分粮油抵交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商品粮油——自营粮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粮食企业为农户兑换品种时,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企业支付给农户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借记“商品粮油——兑入××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兑出××品种”、“现金”等科目。农户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农户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农户用代管粮油兑换的,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贷记本科目。

四、粮食企业对代管粮油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编制代管粮油报表,反映代管粮油的收入、支出和库存情况。

五、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委托单位、品种设户,记载数量、金额;同时,应单独建立实物收支辅助台账。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增设“粮油损耗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库存商品粮油在储存环节发生的损耗准备,包括对水份、杂质减量和其他自然损耗提取的准备。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应当定期(如每季度)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和商品粮油库存总量计算应提取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

(二)企业在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商品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等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

2.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小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实际发生的损耗,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大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照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照市场调控粮油和企业自营粮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3 政策性财务挂账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金额。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实行停息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三)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以及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四)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按照国家计划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核算粮食企业自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含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

(六)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核算粮食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支付并从粮食企业剥离的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的核算

粮食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核算

对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粮食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时,企业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

(三)收到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的核算

粮食企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


2146 代管粮油款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粮油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价款。

二、粮食企业经批准动用代管粮油而收取的货款应实行专款专管,用于代管粮油同品种、同等级等量补库。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核算企业按照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等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应交陈化粮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陈化粮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三)应交保护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保护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四)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最低收购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或处理陈化粮、保护价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待拨储备粮油补贴”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拨付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会计期末,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给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向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拨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2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人员分流经费补助。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收到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支付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三)仓储设施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用于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项目的借款。

二、本科目核算方法

(一)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

(二)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借记本科目(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核算。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借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国家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等减少中央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三)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地方政府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地方储备粮油等减少地方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四)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五)商品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等所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按照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

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

2.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参照中央储备粮油销售业务进行核算。

(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1.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核算

(1)同品种中央储备粮油轮换

企业按照轮出中央储备粮油的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中央储备粮油品种串换

企业按照被串换粮油品种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3)中央储备粮油异地轮换

轮出企业轮出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4)中央储备粮油委托轮换

委托企业根据受托企业发来的代销清单,按照委托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粮油轮换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三)市场调控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销售退耕还林粮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陈化粮、保护价粮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发生价差亏损的,按照应收取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销售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销售自营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分流人员费用支出。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支付分流人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一)补充会计科目表(见附件)

(二)补充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等项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轮换粮油”的余额和“商品粮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粮油损耗准备”余额后的金额。

2、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项目,反映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的余额。

3、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项目,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

(三)会计报表有关事项

1.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职责,结合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需要,要求有关粮食企业定期编报不需对外披露的内部管理性报表。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