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科技部、教育部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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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科技部、教育部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科技部、教育部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3-05-31

国科发基字[2003]172号


2002年6月,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和加强了高校科技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意见》要求,根据2003年全国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科技部、教育部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潜力和作用,科技部、教育部于2002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有关部门增强了对高校科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技部、教育部和相关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高校科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促进科技与教育的结合,形成了各方共同推进高校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意见》要求和2003年全国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科技部和教育部认真研究制定了2003年加强高校科技工作要点:



  一、加强基础研究,推动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1.以“211工程”对高校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为契机,大力促进“211工程”建设与高校科技工作的结合,引导高校在“211工程”二期建设中把重点实验室纳入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2.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布局,以先期建设并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基础,继续在高校新建若干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对原行业高校基地建设的支持,启动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试点工作。



  3.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有选择地进行资源整合和机制创新,在深入调研、合理规划、方向明确、经费落实、机制创新的基础上,启动学科交叉、综合性国家实验室建设试点工作。



  4.充分发挥高校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鼓励高校积极承担973项目任务,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开展973项目研究与基地建设的结合。



  5.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并将一起研究制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选择部分高校开展评价工作试点。



  6.鼓励高校科技工作积极为地方经济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对高校的科技经费和政策支持。继续推动依托高校的27个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论证和培育工作。



  7.增强对高校科研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在高校新建1-2个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推动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建共享网络建设,支持高校参加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二、深化高校科研管理制度改革,联合开展高校科研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8.推动高校实行科研人员聘用制度和新型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开放、流动、竞争”机制。



  9.加强高校人才环境建设试点,开展高校专利人才培训、机构建设的调研,在高校中深入落实人才、专利战略



  10.选择一批高校校办企业,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股权激励的试点工作。



  11.推动高校设立科技传播专业,培养高层次的科普专业化人才,加强高校的科普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资源和科研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三、探索高校与科技企业有效结合的机制,推动高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12.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术研究中的积极性。开展专题研讨,研究项目、成果与企业的结合机制,制订相关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申报863项目、攻关项目,对企业参与投入、由高校承担的项目,其科研成果优先向企业转移。



  13.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健康发展。组织制定相应评估指标体系,分批开展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估与验收工作,并对第三批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组织评审。



  14.总结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典型经验,研究提出大学科技园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和支持措施,召开第二次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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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10年,我国蚕茧生产和丝绸出口金额止跌回升,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丝绸内销稳步增加,全年茧丝绸行业呈现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保持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茧丝生产宏观指导,结合茧丝市场价格、国内外消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1]25号),合理安排蚕茧生产规模。要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指导蚕农加强桑园肥培管理,加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建立微粒子病、美国白蛾等扩散性病虫害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蚕茧生产保质保量。要高度关注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在适当增加发种量的同时,要避免低水平盲目发展,支持开展桑园多种经营和桑柞茧丝综合利用开发,努力提高桑园单位面积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蚕桑业稳定发展。   

  二、分析本地产销形势,合理制订收购价格

  2011年以来,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上涨,生产资料和人工成本上升,蚕茧产量受土地、劳动力等因素制约,增产难度较大,茧丝价格将高位运行。但茧丝价格过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又增加了丝绸出口的不稳定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丝绸消费需求,加大丝绸企业的经营压力。经征求有关部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企业意见,预计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700元左右(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结合2011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稳定蚕桑业发展、扩大丝绸消费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蚕茧生产收购的预测分析能力,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布信息,及时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产销和价格形势,防止蚕桑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三、加大蚕茧收购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复审)和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登记。

  当前蚕茧价格高企,非法收购蚕茧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蚕茧收购季节,重点在省际、市县间以及蚕茧收购集中地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严防“蚕茧大战”。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应急处理机制,在蚕茧收购旺季,对非法收购蚕茧做到及时处理,从快处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半年和全年案件查处情况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查处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实现优质优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导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纠正滥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不正之风,现对用公费为在职人员安装家庭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范围:
(一)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二)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救灾、救护、抢险、抢修等突发事件和经常担负其它紧急公务,并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规定可以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人员。
二、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开通项目和话机标准:
(一)用公费安装的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开通市内电话;非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与外地进行紧急公务联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费开通国内长途直拨电话;除特别需要,一律不准用公费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二)不得用公费开通各种电话服务项目。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安装常用的普通电话机,不得安装价格昂贵的中、高档电话机。
(四)一户家庭只限安装一部电话机。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审批:
(一)本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本市各企业单位领导干部,按隶属关系由处级或相当处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相当处级(含处级)以上的,
由本单位审批;相当科级和科级以下的,由(处级或相当处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二)开通国内直拨长途电话,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开通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开通或增设电话项目,应填写审批表。审批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从严掌握。
(四)按上述规定用公费安装、开通家庭电话,必须凭经批准的审批表副本向电话管理部门申请。否则,本市电话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按规定范围和审批程序安装的家庭电话,其安装、开通、购置话机设备的费用和电话费,按财务规定在本单位予以报销。电话设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私使用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受降职、撤职以及其他职务处理,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过户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否则予以拆除。因其它原因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
其电话费由本人自理。
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应责令拆除。必要时可收缴电话安装、开通、使用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用公费为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安装家庭电话或报销有关费用的,应予纠正,并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范围,但不符合第三条审批手续的,应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第一、二条所列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经上级或本单位领导批准或同意安装的家庭电话,本人如要求保留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予以拆除。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者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所在单位应予拆除。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已开通的国内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有关领导机关重新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199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