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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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3年12月8日的决定:任命王伟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钱信忠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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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青年职工的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规范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激励更多的青年职工敬业爱岗、苦练技能、争当能手,共青团中央、劳动部联合制定了《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企业青年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进行岗位训练,培养大批青年岗位能手,造就跨世纪的合格劳动者,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企业青工中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相衔接,建立制度,形成机制。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青年职工。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标准,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企业级。

  三、奖励

  第八条 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应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企业级和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应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奖金、上学深造、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条件。

  第十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可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

  第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享受所在行业和单位规定的待遇和同级组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四、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谁认定谁奖励和以企业奖励为主的原则,把分级奖励与企业奖励相结合。中央、地方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企业的奖励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分别由同级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进行奖励。同时,企业还应给予具体、切实的奖励,使奖励工作成为鼓励广大青工学习技术、提高效益的手段和动力。

  第十四条 企业级青年岗位能手由本企业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组织会同劳资、教育、科技等部门进行奖励,纳入整个职工奖励体系或厂长(经理)奖励指标体系。

  五、经费

  第十五条 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用于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和省级以上团组织,要建立奖励基金。地市级团组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奖励基金或有专项经费。

  六、时效

  第十七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以年度为时限。当年认定当年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兑现上一年度的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们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撤销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企业撤销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移交企业职工的安置,移交企业的职工应是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移交地方后,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三、关于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企业移交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和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障。撤销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未参加的,按照人均领取10年养老金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划转所需费用后,其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