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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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
况,制发了《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
6号的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实际执行情况,制发本办法:
第一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1.按制度规定,预算安排的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
2.按制度规定,由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3.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4.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后转增的周转金本金。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到期收回,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民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3.拾遗补缺,注重经济效益,并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4.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本着“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5.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盈利性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参与商业性金融活动。
6.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以权谋私,正确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范围
1.种植业、养殖业
2.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乡镇企业
4.各区县、市属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为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的资金。
5.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1.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可以做为市级支农周转金的借款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区县的支农周转金项目的申请承借承还工作。
2.借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借款单位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有经营管理能力,必须设有专人对支农周转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支农周转金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并登记台帐,每年10月份与市财政局核对借、还款情况,保证经
济业务的完整,及时归还到期周转金,支付占用费。
第五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和占用费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借款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安排2年。借款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情况,实行差额费率,在规定期限内:
1.种植业、养殖业,1年以内月费率2.4‰(不含1年);1-2年月费率4.2‰。
2.农业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年以内月费率2.4‰(不含1年);1-2年月费率3.6‰。
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1年以内月费率4.2‰(不含1年);1-2年月费率6‰。
4.其他农口工、副业(商业、施工、旅游、饮食行业)用于技术改造的,1年以内月费率4.2‰(不含1年);1-2年月费率6‰;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1年以内月费率6‰(不含1年);1-2年月费率7.2‰。
5.市局转借中央借款给各区(县)、局(总公司)不再加收资金占用费,各区(县)财政局也须照此执行,对于借款过程中资金到位的时间差问题,市财政局采取从签订本级借款合同之日起滞后一个星期计算借款占用费,逾期按财政部规定进行罚息。
第六条 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和回收
1.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由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承借承还。借款时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将所属单位的周转金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申报市财政局,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批准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按周转金借
款合同专款专用,合同到期后必须及时归还周转金本金及占用费。
2.借款项目先由专管员审核其可行性,预计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提出借款意见经组长审核报主管处长同意后,连同综合组出具的借款单位借、还款情况的审核和意见,一并报送处长审批,再经主管局长批示同意后逐级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经专管员审核
签字后,借款单位留存一份;各组专管员留存一份;综合组留存一份存档。借款资金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分局审核、拨款。
借款到期前1个月,各专管员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 周转金占用费支出原则
周转金占用费可以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为开展周转金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支出,如项目评估考察、专家咨询、设备购置、凭证帐册及其它业务支出,周转金占用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八条 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1.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批准后,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各主管局(总公司)要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并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借款按时回收。
2.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周转金到期后,借款单位如因非常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须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各专管员应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批准延期的项目在交足占用费后可办理延期手续;未被批准的项目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款,否则视为逾期处理。
4.借款单位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加强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借款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对用款单位有监督检查权,同时用款单位要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向领导通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清欠办法和措施,对有逾期借款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停办新借款;专管员要加强对借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效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要
定期检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对违反合同规定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限期收回全部借款。
第九条 支农周转金的惩罚规定
1.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局(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前,应及时抓紧回收工作,组织资金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市财政局对逾期未还的单位,除按原合同规定计算占用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度的财政拨
款中扣回本金及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涉及专控商品不予办理资金证明;同时停办新的借款。
2.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回收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违者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责任。
3.对周转金管理好,还款率达100%的单位,优先考虑新的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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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再认识及增加警力的对策初探

朱向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是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①作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和法官队伍一样,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同样需要充足的、特别能战斗的警力为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驾护航。为解决当前警力不足的问题,一些法院采取聘任司法警察的方式扩充警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法院的警力不足,但同时出现的执法主体、编制待遇、警衔管理等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再认识,并着力探索增加警力的对策。
一.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背景和积极意义
(一) 目前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合格队伍,肩负着押解人犯、执行拘留、协助执行逮捕、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等各项工作任务。从目前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新鲜血液”不足,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法警工作性质和特点看, 法警的“新鲜血液”就是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目前大部分法院的法警是正式在编干警,由于受编
制的限制,很难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正式法警,造成了新法警“进
①姜兴长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年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教材 《法律法规》(第一册) 第1页11行
口”不畅,“新鲜血液”不足。在“出口”问题上,虽然有转岗的必要,但是没有转岗的配套政策,所以法警如需要转岗,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故难以安排转岗。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造成老法警“出口”不通。
(2)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的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由于长期无法补充新生力量,以至队伍老化,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3)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正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以上的法警还是副科级,向高一级职级晋升的机会少,空间小。从纵向与公安、监狱警察部门相比,法警没有享受相应的特殊岗位津贴。从横向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法警从下到上的遴选、争先创优等激励机制。法警队伍活力不足,待遇较差,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配备押解。事实上一些法院的法警警力不足,正式在岗法警的人数难以达到此要求,留下了安全隐患,难以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力保障。
(二)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依据及意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法警警力不足的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其内容共25条,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及待遇等规定。随后各地法院据此开展了聘任制工作,对新形势下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方向。即: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2)明确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聘任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择优原则。通过“阳光作业” 聘任,一批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且热爱法警工作的聘任法警充实到法警队伍,一定程度解决了警力不足的老大难问题。
(3)建立了司法警察聘任准入机制,使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三年。年龄达到35 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可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签续聘合同。
(4)聘任制做到了新法警进口畅,打破了司法警察的铁饭碗,源源不断的聘任制新法警使法警队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5)建立了司法警察激励机制,疏通了出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内,一方面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接受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在任期内有机会成为国家正式干部,解聘后也能凭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疏通了法警出口。
二. 不带编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执法资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及负面影响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但在具体聘任工作中,现实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确定的政法编制上普遍存在超编,不可能用政法编制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而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应视为非事业编制的临时编制。在已经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不占编制的临时用工编制,因此所聘用的司法警察人员为临时工性质。《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岗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所称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属临时工性质,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其执法主体、履行职责的深层次思考。
(二)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执法主体不合法。
实行聘任制,增加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既可以吸引多样化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又可以引导公务员合理流动和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②勿容置疑,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就是公务员,与正式任用制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法律地位是同等的。而严格意义上讲,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就是“临时工”,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或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而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受限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以下八项职责:(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
②张柏林主编 中国人民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第338页23行
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笔者认为,不具备合法执法主体的“临时工警察”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至于一些法院在实践中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责。这一“警察指挥警察”的规定使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履行职责从独立性变为从属性。一是导致履行职责不合法,二是职责履行模糊不清:(1)在这样的带领下履行职权,实际上就是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协助正式法警察完成工作任务;(2)无法界定部分职责是指八项职责的哪几项职责?哪些职责只能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履行,哪些职责可以由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独自履行?
(四)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否则视为违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
(五)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能评定警衔。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着警察制式服装,佩带警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按照这一规定,能够被评定授予警衔的只能是有编的司法警察,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属于在编在职,当然不属于评授警衔范围。这些名不正,言不顺、无警衔标志的“临时工司法警察”穿着警服出现在大庭广众下,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三.聘任制的完善及增加法警警力对策
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中的创新,对激发司法警察职业荣誉感,对建设一支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法警队伍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对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待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调查研究和分析,立足于改革发展的要求,深化完善聘任制度,通过采取“一增二优三调四化”的措施增加法警警力,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一)先争编后增编。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③各机关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④因此,建议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③、④张柏林主编 中国人民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第341页18行、27行
界定为:“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和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要保证司法警察拥有执法的主体身份和警察权的使用资格;队伍的人员结构要合理,要在保证司法警察规定的编制比例的基础上,警力不足的积极申请地方编制作为补充,正式司法警察是主流,聘任制司法警察是辅助力量;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要跟上,不能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而片面地开展工作。⑤因此,我们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司法警察编制,用好用活现有的政法编制,以达到增编和增加警力目的,同时使聘任工作规范统一。
(二)整合优化警力,提高战斗力。在目前现在政法编制紧张,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整合优化警力,提高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2005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人民政治部主任李克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规范执法行为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强调指出: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是解决警力不足的另一条途径。在警力增加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作用是一个新课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分配警力,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民事执行、死刑执行等工作,要事先制定好工作预案,保证并加强警力配备,做到疏而不漏。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对日常民事案件的庭审保障工作,尤其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调警制度,善于
⑤2005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人民政治部主任李克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规范执法行为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讲话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横向纵向运行通畅的调警制度。要极探索更为合理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组合”,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提高警务保障的综合能力。
(三)建立横向联系制度和纵向调警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开庭时间、地间、被告人基本情况与司法警察部门横向衔接联系,在执行重大警务活中,如所在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由法警总队、支队实施调警令,调动辖区法警无条件地执行押解、值庭、羁押、安检、宣判、执行死刑等任务。真正实现双重领导、归口管理,统一调动,高、中、基层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的新格局。
(四)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利用现有编制,任用一批司法警察。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全力攻克“执行难”。目前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分离,但法官和执行员未分离。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而执行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强制权。现行的立法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对执行员的定位,可以试行由司法警察担任。这是因为:(1)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力量,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将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力。(2)法官、书记员不能使用警械武器,只有司法警察才能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这样有利于强制权的实现和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3)执行机制与法警管理机制相吻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司法警察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出警。这与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

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91)新出计字第1403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和《出版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发展规划》对计划财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八五”期间加强计划财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安排工作时参考。


  一、进一步研究、调整经济政策,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是国家为指导和调节新闻出版业经济活动所规定的规则和措施,包括财政、投资、价格、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订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是新闻出版署和地方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几年,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争取落实了一些优惠政策。部分省为缓解“出书难、买书难、卖书难”的矛盾,建立了学术著作出版、书刊印刷技术改造和发行网点建设等基金。“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立,对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新闻出版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在新闻出版事业发展中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闻出版事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的关系,编、印、发、供四个环节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以及全局与局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老少边困难地区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一要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二要深入实际,扎扎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抓住主要矛盾,逐一争取解决;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繁荣新闻出版事业服务的思想,为出版事业发展尽最大可能争取政策支持。
  当前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研究的重点是: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与财税等部门加强合作,研究进一步搞好出版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政策,解决影响出版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


  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出版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今后五年、十年的发展目标,更好地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方针、政策,计划财务工作要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已经出台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和各级财税部门对新闻出版事业的支持。各级新闻出版计划财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来落实和用好这些政策。同时,各省还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增强企业活力,尽快解决或缓解影响出版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顾全大局,正确处理改善生活、工作条件与发展事业的关系;其次,要增强调控手段的权威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第三,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防止乱上项目,乱铺摊子,要把资金投向出版事业发展急需的地方;第四,要加强资金的管理,注重投资效益,既要防止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又要防止资金使用中的浪费;第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在总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地方现行政策与国家统一规定的关系。


  三、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计划财务部门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的工作要不断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新闻出版业的特点,在计划财务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以及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发挥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分析、预测、控制和监督上来。要在认真抓好计划、会计、统计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包括事前预测、论证,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考核、评价的全过程管理。要把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向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扩展,向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渗透。要增强参与经营决策的意识,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有利于推行和落实各种不同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利于对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监督的管理工作制度。
  要不断总结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断总结完善责任制的目标设计、责任内容,以及考核、奖惩办法,切实纠正以包代管的状况。
  要认真研究解决好出版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等深层次的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压缩不合理库存,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加强基层财务工作,促使基层财务会计工作从单纯报帐型向管理型转变,发挥基层会计人员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参谋和把关守口的作用。出版系统的大中型企业要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关于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的规定,抓紧总会计师的配备。
  总会计师以及财务负责人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参加各项对内对外经济合同的审核,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视出版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担负着为新闻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的繁重任务。目前,统计工作体系已初步建立,以图书、报纸、期刊出版,书刊印刷,发行,物资供应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统计网络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新闻出版事业在改革和发展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统计工作要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研究统计体系,扩大统计范围,扩展统计的覆盖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全国出版信息。
  要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协调、完整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制。书刊印刷和图书发行统计的归口管理要尽快理顺;音像统计归口管理也要尽快落实。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出版信息处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增强执法意识,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改变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出版统计信息滞后的状况;加紧建立出版统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研制、推广印刷、发行和音像出版统计软件;深入广泛地开展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服务水平。


  五、提高计划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动计划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计划财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计划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献身于新闻出版事业,作风清正廉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财经专业知识,熟悉新闻出版业务知识,善于团结同志,能正确处理各方面工作关系的计划财务人员队伍,是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各级计划财务部门和出版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从事计划财务工作的同志担负着繁重的任务,要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来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一要坚持原则,做到清正廉洁,一心为公;二要改变作风,转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形象;三要深入基层,向基层的同志学习,多做调查研究,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四要主动向财税等经济工作主管部门介绍情况,主动取得各个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以及会计统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应列入企业上等级的考核内容。
  要运用各种形式搞好财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分期、分批举办总会计师和计财处长进修班以及各种类型的财会和统计知识竞赛。各级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在职财会、统计人员培训规划”,“八五”期间应将全体在职财会、统计人员轮训一遍。同时,出版系统在职财会、统计人员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由现在的18%提高到40%;中专知识水平的比例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为了配合财会、统计在职干部的培训,除使用已有教材、资料外,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统一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计划在“八五”期间出版一套包括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统计、价格、经营管理等专业在内的新闻出版计划财务干部培训试用教材。
  在搞好在职财会人员专业培训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把加强会计、统计法制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各级主管部门、各新闻出版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关心财会、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进修深造条件;要搞好会计、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在评聘技术职务中,要注意破格选聘政治思想好,在出版财会理论上有造诣,实践中有创新、有成就的中青年财务人员进入高级职务序列;要根据《会计法》、《统计法》中关于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统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对财会、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财会和统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要逐步形成制度。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新闻出版计划财务管理法规体系。
  计划财务制度是使计划财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1985年以来,结合《会计法》和《统计法》的实施,新闻出版署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紧密配合财政财务、税收、物价以及出版体制的改革,制订、修订了新闻出版内部主要行业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今年内,要完成《国营音像企业会计制度》、《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出版社自办发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稿费、委托编辑加工费支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等制度和办法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八五”期间,将完成《出版社会计制度》的修订及《国营书刊印刷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印刷物资供销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国营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营新闻出版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出版社成本核算规程》等制度和办法的制订工作。力争在“八五”期间健全新闻出版计划财务管理法规体系,使各项计划财务工作有章可循。
  新闻出版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财务制度,这是衡量一个单位财会、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七、开展理论研究,搞好出版财会学术交流。
  新闻出版部门的计划财务工作涉及到计划、投资、税收、价格、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多种门类、多个学科。由于新闻出版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其具体生产、流通过程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不同,需要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出版单位,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印刷物资供销和生产企业,出版对外贸易企业的计划财务工作的特点、理论、经验等加以研究、总结。
  几年来,各级出版会计学会及各大区的出版财务座谈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财会工作以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出版财会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理论问题,交流、总结出版财会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经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也应该看到,新闻出版部门的计财理论研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要重视理论研究,要充分发挥各级出版会计学会的作用,把会计学会工作的重点放在学术研究上,有计划地对财务管理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要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注意引导年轻财会和统计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进行学术研究;继续办好《出版财会》及部分省级出版财会刊物,使其发挥学术园地和整理积累研究成果的作用;要利用学会的形式,经常组织一些专题学术研讨会,对出版财会和统计工作的有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八、加快微机推广应用,实现出版财会、统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应用微机进行管理,是出版改革和财会、统计工作改革的要求,是财会和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财会和统计工作中微机应用在出版行业已取得一定进展,出版统计软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印刷物资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和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研制的出版社成本管理软件已通过新闻出版署主持的评审;出版社会计核算软件已有部分出版社研制出,并分别通过了省级或主管部门的鉴定;印刷、发行、音像统计方面的软件,正在抓紧研制。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对此给予重视,制订切实的规划,并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搞好培训工作,将计算机知识作为从事财会和统计工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财会和统计干部的必备条件。现年龄在50岁以下的财会和统计人员和现任财务、统计负责人,在1993年底以前,都要经过不少于50学时的计算机知识的专业培训。
  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举办一些由中央级出版单位参加的短训班;同时,举办几期全国性的计算机知识高级培训班(其中包括微机管理研讨班)。
  为加强对全国新闻出版财会、统计微机应用的协调工作,成立全国新闻出版财会、统计微机应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各类出版财会、统计软件的开发、评审和推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