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2:35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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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办公效率和办案质量,更加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信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经总局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模式
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是根据中纪委纪检监察系统专网建设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设计的,通过国家公用分组网CHINAPAC,利用异步拨号入网的方式,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纪检组监察室联结成专用网络
。为了保证纪检监察信息的安全性,各地的微机都要加装中纪委信息中心指定的专用通讯保密卡,以及“纪检监察信息(网络)系统”(JJOA)软件。
二、实施步骤
1997年底前实现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1998年实现与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
三、软、硬件配备
根据建网要求,各省级税务局要为监察室配备一台微机(配置要求:Pentium/133以上CPU,16MB以上内存,1GB以上硬盘;中文WINDOWS95操作系统,7.0以上版本的中文WORD字处理软件);若监察室已有微机,其配置应不低于上述要求;配备一
台宽行针式打印机;为异步拔号入网申请一个X.28拔号分组端口。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9月底做好设备的配备工作。
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购买,并分别在举办安装维护人员和软件操作使用人员培训班时配发。
四、经费
除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统一配发外,其他各项软、硬件配备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人员培训
为搞好建网工作,总局将举办两期培训班。1997年10月份举办硬件安装维护培训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学习专用通讯保密卡的安装、维护,专网的模式、结构,电子邮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知识。1998年初举办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班,各省
级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人员参加,学习WIN95、WORD7.0、“JJOA”等有关知识。具体培训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的培训,联网后再行安排。
六、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网工作的领导。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选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专网按时建立起来。
(二)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计算机理论和使用水平;要保证专网操作使用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管好用好信息专用网,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
(三)各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拨号分组端口到位以后,请及时告知总局(监察局)。
联系人:总局监察局 樊秋宝
电话:(010)63417236
总局信息中心 李建彬
电话:(010)63417626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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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税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缪晓阳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本文拟就我国目前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作一分析,并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就教于同仁。
一、涉税犯罪的成因
涉税犯罪的成因,不外乎有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征税主体原因和纳税主体原因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促使涉税犯罪频繁发生。众所周知,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税收的两个主要特性。列宁曾经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对某些纳税人而言就意味着税款付出是一个痛苦的决策。按规定纳税,要减少他的实有财产;而不纳税,又会受到税法、甚至刑法的制裁。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会使一部分纳税人拒绝这种特殊的分配形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造成数额惊人的税收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犯国家的利益。而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他们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这就是涉税犯罪活动严重的主要原因。
第二,制度原因是造成涉税案件多发的另一因素。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有待加强。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是1994年,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改革,这次税制改革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形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新税制的实施,实行了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但因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落后,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这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不严,不严格审查一般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不严格执行验旧发新制度,导致滥发现象严重;对开票行为审查不严,由纳税人自己填写,随意性大,管理失控;对抵扣税款环节审查不严,不严格执行稽核制度,且稽核制度尚不完善,稽核手段落后。在领票、开票、抵扣税款三个环节上存在着的这些漏洞,给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
第三,征税主体原因。税收征管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和法律性很高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而有的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特别是少数税务干部经不起物质的诱惑,收受纳税人的贿赂,成为纳税人的“保护神”。据潮阳、普宁一案查明,在潮阳、普宁这里官商勾结,共同作案。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巨额现金;地下钱庄把上百亿元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频繁划转、提现并套换外汇。由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属于行政犯罪,好象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因此,许多纳税人甚至包括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从事危害征管犯罪者不是深恶痛绝,而往往施以同情之心。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另一个表现是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一些执法者有意或无意中将纳税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有别。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所谓“名人”、“红人”、“官人”往往不敢碰硬,使一些名人成为不受税法约束的特殊公民。使税法给人一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印象。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争先恐后的偷逃骗税攀比中。
第四,纳税主体原因。在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现实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差,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人认为,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及收入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还有“权大于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的错误观念等等。
二、涉税犯罪的特点
研究涉税犯罪的预防对策,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涉税犯罪的特点。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从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1、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从97年协办“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开始,涉税金额不断加大。金华税案以虚开金额9亿元而号称第一,但这一记录不久就被打破。北京陈学明特大虚开发票案、上海青浦、崇明特大虚开发票案、直至“807”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金额已达323亿元,骗税42亿元,号称世纪税案。
2、 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税务干部和外单位人员相勾结,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不法抵扣税款,让人防不胜防。我市国税局某基层分局原征管员李枫,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乘为本分局保管和代班为用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机,私自截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提供给他人虚开,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后因李枫岗位变动,才被他人发现而案发。李枫作案时间之长,作案次数之多,造成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思。
3、 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狡诈诡秘。犯罪嫌疑人有的事先就用假身份证注册公司,案发后遁逃无影无踪;有的利用电脑破译电脑发票的密码,伪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用药液“洗票”,将取得的小额发票洗去字迹和印章,用于为他人虚开,以牟取暴利。2002年8月,我局成功破获了以犯罪嫌疑人杨元兴为首的特大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案件,系典型的“洗票”案件,共抓获涉案人员12人,涉案税款450余万元。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成员之间相互不联系,由杨元兴集中分工和分赃,有成员专门以加油的名义,从加油站取得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超过百元);有的成员专门负责用特定的液体,洗掉小额发票上的内容和公章,变成空白发票;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寻找受票单位,按票面价税合计的3%-8%收取开票费。
4、 作案跨区域流动,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当前,不仅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公民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问题,而且一些国家机关、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也接受贿赂,支持、纵容、包庇不法分子进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犯罪活动。许多单位和个人互相勾结共同从事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共同犯罪近年呈上升趋势。并且跨地域作案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等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跨省骗税大案屡见不鲜,往往是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到甲地购货,到乙地报关,到丙地退税。
5、 案情错综复杂,查处工作难度增大,单位犯罪呈上升趋势。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公布的案情中显示,在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中,“807” 工作组动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的空前力量,“807”工作组前后检查的1142户企业中,827户是虚假企业,有虚开和偷骗税问题的占98.33%。工作组向全国发出1万多份发票协查函,9000多份证实是虚开。“807”工作组共检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其中伪造的有8.8万份,涉嫌偷骗税42亿元。
三、预防涉税犯罪的对策
  涉税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防范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罪,也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要预防涉税犯罪发生,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加强税法宣传,深化税制改革。
2001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应该趁此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税务部门除了要搞声势浩大的“税务宣传月”、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咨询外,还要从基础抓起,把税法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通过发放税收教育教材,开展税收征文和税法影片巡映等形式,使税收教育渗透到各个阶层和领域,争取收到较好的税法宣传效应。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也将对防止涉税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1996年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取消手工填写的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现在,防伪税控系统已推进到十万元版发票领域。实践证明,这是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有效措施。全国正在建设的“金税工程”,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到纳税检查等纳税的各个环节都实行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这是新时期预防犯罪的又一重要措施。
第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堵塞犯罪漏洞。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今后还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税务干部面临着更新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提高征管工作效能的新形势。税务干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和纳税意识。在改革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应用计算机征管模式过程中,需要一支熟悉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懂得和操纵现代化技术装备的税务干部。当前,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还要在系统内部逐步实行税务干部家庭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基层岗位轮换制度、征管监察制度、集体审批减免税制度等措施,堵塞犯罪漏洞。
第三、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状、法定刑,为职能部门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要对付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犯罪,必须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的现象。现在发生了税务违法案件,主要存在“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的现象。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罚款的不罚款,该移送的不移送。为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决不能以补税、罚款了事,而必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才能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
2、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手段,进一步理顺协查工作关系,提高办案效率。在打击各种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危害最严重的一种,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要以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重点,这种犯罪涉及金额大,并且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有直接联系。涉税犯罪由于涉及面广,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相当重要。我国现阶段负责对涉税案件查处的部门还不统一,有的省是成立“税警大队”,有的是成立的“税侦处(室)”,有的成立的“驻税办公室”,有的是成立的“税务案件联络室”,有的隶属刑警,有的隶属经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协作。出于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的考虑,成立一支专门的警察队伍,从事涉税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 加强公安、税务机关的协作,共同防范涉税犯罪的发生。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登记时,就可以与公安机关合作,核实纳税人注册登记的身份的真实性,杜绝虚假企业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源头上控制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查处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需要查明发票有关情况的,可以直接函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手段给予认真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函复请求协查单位。公安与税务机关,要制定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4、 严密法网,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我国刑法虽然用12个条文明确了什么是涉税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来看,还是规定的远远不够,造成工作中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持有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就无法处理,而这种行为,比持有假币更具有危害性,一张假币,给人造成的损失最多100元,但一张假发票,往往可以造成几万元的国税流失,甚至几十万,但就这行为,连违法都谈不上,法律显得特别苍白无力,所以急需完善法律,重拳打击涉税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邮  编:213004
E-mail:jsczmxy@126.com

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根据黑龙江省《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均可评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人员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能充分调动各类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关心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每年办几件有成效的实事。
(二)企业有利用科技进步发展生产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效果明显。
(三)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管理干部队伍。技术密集型的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数量达职工总数的11%以上,小型企业达9%以上,劳力密集型的企业达5%以上。
(四)企业有稳定可靠的技术经济、情报信息工作系统,有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企业每年至少开发一至二个新产品或采用一至二项新技术、新工艺并有必要的产品、技术储备。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合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主要产品的能源、原材料单耗接近或达到省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企业能利用国家的开放政策及我市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工作。企业能把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的30%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25%以上的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能将产品销售额的1%以上作为新产品的开发基金。
(七)企业的产值、利税和销售收入同步增长。每年开发的新产品品种数(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换代等产品)和产值分别占企业总产品数和总产值的25%以上。新增利税中科技进步因素所占比重达30%以上。
(八)企业“三废”排放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主要指标利废率(如废水利用率、余热利用率、可燃气体利用率等)达到省内或市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九)企业重视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培训工作,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十)企业领导班子实现了专业配套。厂长能用三分之一以上的精力抓技术开发工作,技术副厂长能全力抓好科技进步工作。企业有一到两个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做技术依托单位。
第三条 设立“齐齐哈尔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统一负责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审查、预评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程序
(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参加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评选由企业按本规定标准初检合格后直接向市评委会申报;
(二)各局(县、区)所属企业参加市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评选,由各局(县、区科委)按本规定标准初检合格后报市评委会;
(三)市评委会评审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五条 市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直属参选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四月前将参选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评委会。
第六条 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厂长、常委书记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一次性奖励,连获三年称号的晋升一级工资。对在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应给予晋级和奖励,经费从企业留利中支出。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支持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重点科技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科技贷款。
第八条 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同意,可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限额。
第十条 已命名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单位,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命名,收回奖金和工资,并按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