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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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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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于北京,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姬 鹏 飞          瓦尔特·谢尔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63号

1991-09-16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涉外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设立在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