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农业系统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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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农业系统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全国农业系统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水产、乡镇企业、农机、农村环能、饲料工业厅(局、委、办),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部级质量监测中心,部直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产品质量的优劣,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产品质量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由于质量意识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农业质量工作
,特别是农业质量监督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务院在《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农业质量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加快
农村市场经济保障体系的建设,现将加强农业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系统的质量意识。全国农业系统各级行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农业质量监督工作作为宏观控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起来。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要加强质量监督、标准、计量等知识的学习,
增强整个农业系统的质量意识,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的科学水平与经济效益。
二、强化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农业质量监督工作,量大面广,是政府宏观管理的手段,应当予以加强。农业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业系统主导产品(农产品、农口企业的主要工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监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指定归口
处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管理、产品质量抽查、生产许可证发放、新产品鉴定、质量认证、“打假”等工作。为便于工作开展和信息交流,请各厅、局、委、为将主管领导、归口处室及联系人名单于1993年4月15日前
报部质量标准司,抄送部业务对口专业司(局、办、站)。
三、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全国农业系统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地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和部内各专业局(局、办、站),分工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的规划、计划和工作安排,须报部质量标准司协调、平衡、
备案认可、尽量避免国家和农业系统内部的重复建设、重复检验,以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减轻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负担。地方农业系统各行业之间,要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力量。
四、加快第二批部级质量监测中心的筹建速度,建立健全农业监测体系。全国农业系统质量监测体系是“以国家级监测为中心为龙头,部级监测中心为主体,地方检验站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各地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在搞好国家级、部级监测中心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对归口地方检验
站的管理,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并争取纳入地方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部门的执法检验体系,按照计量法的要求进行计量认证。对尚未通过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部级监测中心,请各“中心”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切实予以重视和支持;请各“
中心”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和在1994年10月底前必须完成部级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请各“中心”在拟定正式评审日期三个月前,将认可申请报告、筹建工作总结、《质量管理手册》、录检产品标准汇编和所有产品的检验能力训练报告
、评审专家建议名单等一式二份报部质量标准司,以便安排具体审查事宜。
五、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在组织好国家监督抽查部,部将有计划重点地安排一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系统主导产品的部级质量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各地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在国家、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查计划和本地区、本
行业的需要,适时安排一些农业生产资料和主导产品的质量检验,作为国家、部级监督抽查检验的补充。从今年起,对实施证书管理的产品(如国优、部优、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绿色食品、博览会获奖产品、质量认证和认可等产品),我部还将加强有效期内质量稳定性的部级跟踪抽
查,从中培育和扶持一批名特优产品,以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和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六、做好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和新产品鉴定工作,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落到实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新产品鉴定,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三种不同形式。各地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和部内各专业司(局、办、站),在摸清归口行业企业情况的基础上,要加强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掌握国家纳入发证范围的产品目录,积极组织、指导有关企业进行申报和取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农业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和投诉的坑农害农质量
事件,要密切与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并建立起日常的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七、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充实质量监测队伍,表彰先进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第一批部级质量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近两年我部将再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机构中培训、考核、聘任一批部级质量监督员。各地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
本行业的管理需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大力支持各级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今后,我部每3~5年将对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八、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站、所)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自身建设,把质量检验机构(中心、站、所)办成“质量评价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市场商品信息中心”和“人才培训中心”,力争获得国家商检或国际
间的双边和多边认证,为我国农业系统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服务。
九、各级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部质量标准司联系。



199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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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

(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应由证券公司总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在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岗。离任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有无为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的情况;有无非法融资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在各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五)证券公司必须实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以及客户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制度。在强制休假期间,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可对其负责工作进行现场稽核。对于未实行轮岗制的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强制休假和现场稽核相结合。

(六)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外事档案管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以及客户部负责人持有护照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应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按照不同岗位,明确工作任务,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

(二)证券公司应积极发展集中交易等模式,控制证券营业部风险,减少证券营业部需要人工直接介入的业务岗位。在证券营业部的关键岗位建立双人负责制度。直接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接触的岗位及涉及信息系统技术安全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制;客户存取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岗位必须实行一人办理,一人复核的柜台双人负责制。

(三)证券营业部要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现金、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应与账务记录相分离。

1、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合同、空白授权书和重要印章的保管与登记、使用相分离。空白的凭证、合同、授权书等文书不得事前加盖印章,证券公司总部应定期检查证券营业部文书的使用、登记及管理情况。证券公司应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权限和程序,健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登记责任制度。

2、证券营业部的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3、差错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确认相分离;

4、电脑人员、会计人员之间及与其它业务人员之间职责不能交叉。

三、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每家证券营业部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超过5个。

(二)证券营业部必须将不低于70%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划证券公司总部。

(三)证券公司总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将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临时上划至公司总部等方式进行压力测试。对于未实行轮岗制的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应当每月进行至少一次的压力测试。

四、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体系,该系统应当能够实时监控证券营业部大额资金活动和交易业务活动,并能对异常资金流转和交易提出警示。

(二)证券公司稽核部门原则上应每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未实行轮岗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稽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证券公司增加稽核次数。

(三)证券公司应将在对证券营业部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报送相关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所有营业部的稽核报告在公司总部存档备查,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公司上一年度对证券营业部的总体稽核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证券公司应当将稽核结果与人员考核相结合,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

五、其他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对证券营业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自然灾害、资金兑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券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应向上述部门报送处理报告。

(二)证券公司总部应建立由专门部门对重要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

(三)证券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给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和业务合同文本中明示证券营业部无权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合同,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证券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券营业部和公司总部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它相关信息,以利于投资者的投诉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和处理。

(五)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证券公司注册地和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证券公司应于每年末将所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委派和轮岗情况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尚未完成分业的证券经营机构,比照本意见的要求执行。

七、对于全面实现集中交易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的内部控制要求,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各证券公司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轮岗计划,于2004年2月29日前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阅无异议后,证券公司应将其轮岗制度和轮岗计划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报备,同时抄送所属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轮岗制度和轮岗计划。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