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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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自治旗可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九条 在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本级选举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名额,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和指导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七)提出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定团结的重大事项;
(三)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工业、交通、商业和苏木乡镇(街道)企业等生产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兴建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六)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
(七)普及和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实行科技兴农、兴牧、兴工的重大事项;
(八)发展医疗保健和妇幼保健事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治地方病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群众性的和民族的文化、体育事业的重大事项;
(十)劳动保护、民政、优抚、救济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一)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又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监察、审计、工商、物价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部分变更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决定和判决、裁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撒销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旗县级人民政府换届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至迟在第二次会议任命。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根据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个别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主持补选出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负责选民提出罢免代表的调查,并组织选民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旗县级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对重大问题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九)审查提请常务委员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
(十)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一)决定组织视察和专门问题的调查;
(十二)讨论决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工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四)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的综合性文件,编印常务委员会刊物;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文书处理、档案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的服务工作;
(六)承办有关的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七)承办议案征集工作,负责对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八)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联系工作;
(十)负责组织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接待工作和人事保卫工作;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设民族、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二)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受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
(五)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审查报告;
(九)承办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办理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
(十二)办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为人民代表开展活动,联系选民,进行视察,组织学习,参政议政,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本着方便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原则,按照代表的居住和职业情况,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开展经常性活动。
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代表小组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听取意见,推进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情况或者重大活动,应通过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听取所在地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和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要定期给代表印发刊物和有关材料,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公布施行)

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决定对《内蒙古

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本级选举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删去第二款的规定。
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名额,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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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产业〔2009〕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司(厅、办),署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妥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做好新闻出版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战略部署。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开创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2.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出版系统21家试点单位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2006年以来,新闻出版系统切实贯彻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创造性地解决了改革的一系列难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关键时期,进入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关键阶段,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3.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改革的前提,哪里的思想解放,那里就有改革的新思路、发展的新成效;体制创新是改革的重点,必须围绕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健全政策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等关键环节,革除体制性障碍,解决主要矛盾,破解难点问题;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围绕发展制定改革的政策措施,以发展的成果检验改革的成效;政策是保障,必须充分考虑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扶持,加强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关乎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水平,关乎国家文化发展繁荣,关乎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关乎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当前,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闻出版系统在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体制机制、行政管理能力以及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突出问题。特别是出版单位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资源行政化配置造成的出版资源过于分散,结构趋同和地区封锁,出版产业集中度低、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导致新闻出版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新闻出版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6.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闻出版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给新闻出版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加快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三、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

  7.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围绕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8.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是: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新闻出版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新闻出版产业,促进新闻出版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握新闻出版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步推开;必须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9.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形成有效率、有活力、有竞争力的微观运行机制;推动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战略重组,开拓融资渠道,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出版传媒企业,打造新型市场主体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单位为主体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加快新闻出版传播渠道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规范出版产品物流基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形成调控有力、监管到位、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的宏观管理体制。
  四、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10.推进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构建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公益性报刊基本标准,适时公布公益性报刊名单。推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单位的改革工作,实施民汉语言文字出版分开,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1.推动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重塑市场主体。除明确为公益性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外,所有地方和高等院校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09年底前完成转制,所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制定经营性报刊转制方案,推动经营性报刊出版单位逐步实行转制。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党政机关所属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逐步与原主办主管的党政机关脱钩。已经完成转制的新闻出版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12.推进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和支持拥有多家新闻出版单位的地方、中央部门和单位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新闻出版单位,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结合的原则,跨地区、跨部门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在财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牵头组建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地方国有出版企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出版单位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出版传媒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同时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的现代出版传媒企业。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在三到五年内,培育出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销售超过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培育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出版传媒企业。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推动发行渠道资源整合,使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真正成为出版物发行主渠道。巩固印刷复制业改革成果,大力提升科技含量,促进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特色印刷产业带建设,振兴东部印刷产业,扶持中西部印刷产业的开发与崛起。

  13.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高度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制定和完善出版发行标准,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业态,努力占领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制高点。加快实现由传统媒体为主向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转变,打造主流媒体在新闻出版多元传播格局中的强势地位。积极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单位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和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新闻出版传播渠道。

  14.引导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健康发展,发展新兴出版生产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15.加快推进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建设。打破按部门、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级次分配新闻出版资源和产品的传统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加强资本、产权、信息、技术、人才等新闻出版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在充分利用系统内国有资本的同时,开辟安全有效的新闻出版业融资渠道,有效地吸纳系统外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实现以资本扩张带动业务扩张、规模扩张和效益扩张。加快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运用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诚信体系。

  16.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努力推动新闻出版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国外主流市场、国际汉文化圈和港澳台地区。抓好“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出版传媒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出版版权交易平台。加强出版物内容和形式的创新,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版权输出和实物出口。鼓励以政府资助方式进行优秀作品和著作的相互翻译出版。鼓励有条件的出版传媒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境外兴办报纸、期刊、出版社、印刷厂等实体,拓展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市场,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

  17.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新闻出版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使政府真正履行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程序,减少环节,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按照中央部署,继续推进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确保“扫黄打非”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发展和完善新闻出版和版权经纪、代理、评估、鉴定、会展等中介机构,提高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加强行业组织建设,使其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履行市场协调、监督、服务和维权等职责。

  五、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

  18.落实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出版工程建设、设立专项出版资金等契机,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定向资助等手段,支持公益性出版单位出版优质公共文化产品,提高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9.制定和实施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企业倾斜的政策。对大型跨地区骨干出版传媒企业,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鼓励其做大做强。支持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在异地建立有出版权的分支机构,鼓励其实现跨地区经营。对真正转制到位的出版单位放开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支持其发展。

  20.保护合法的跨地区经营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等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出版传媒企业跨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对于出版传媒企业合法的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区封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经营。

  21.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数量多、分布广,资产情况复杂,在转制和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经济领域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提升国有资产的质量。允许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经过批准,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试点。

  22.坚持把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反腐倡廉建设寓于改革的重大措施中,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坚持一手抓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思想环境和氛围,确保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六、加强对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23.健全和完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成立新闻出版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实施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任务、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

  24.充分调动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细致稳妥、有序推进。要把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统一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动员和激励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

  25.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要以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新闻出版队伍素质和整体能力为重点,在新闻出版领域培养一批既懂经营又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造就一批名编辑、名记者和出版家、企业家、技术专家,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文明和谐的新闻出版干部队伍,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处理好事关安定的信访工作十分重要。就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减少信访案件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本人接触此项工作的经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公正执法是减少信访案件增多的根本保障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新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从形式上看,案由多样化,案情复杂化,加之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的增多。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着老户虽在减少,但新户不断增加,严重影响法院的工作和形象。要想减少信访案件的上升,就必须得执行好、运用好法律武器。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二是要注意和考虑到审结每一起案件的社会效果。三是要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四是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要以结案完事的工作态度对待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案件审结后得到事了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信访机制是控制信访案件上升的有力保证
  我们应该认识到,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法院的信访工作除了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关键是要配齐配强信访队伍,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下大气力抓好。每个信访工作人员都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讲宗旨、讲道德的高度,把思想认识和工作实效统一到实现和谐稳定“信访工作是第一要务”上来。要清楚看到信访工作的长期性,要从法院各审判部门抓起,通力协作。实行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形成法院干警人人抓信访、人人管信访的良好格局。一切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接待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三、实行错案追究制是防止信访案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国家相应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得到增强,各类案件也随之增多,新的信访案件也经常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一些人民内部矛盾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年年递增。在这些案件中上访告状的也反映出一些真实的问题来。其上访理由:一是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不公,二是告办案人违法办案,三是执行不到位等等。如果我们每一名审判员都能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那么上访案件就能得到控制。法院形象就能得到好转,社会认可就能得到提高,社会和谐也能得到保障。所以启动错案追究制,是保护、监督每一名审判干部不犯错误,不违法办案的有利制约,是预防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生的根本措施,是防止信访案件出现的重要手段。只有坚决惩治违法办案行为,才能更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进而减少信访案件的出现。
  四、加强接访工作落实机制,是依法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
  法院的信访工作是当前法院工作重点,信访工作有着两重性,一是长期性,二是复杂性。如何做好信访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它不仅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对外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依法有序的做好信访工作。要把强化制度、科学分析、依法接访、责任到人、实行首问的机制落实到位。对长期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进行全面清查,按照法律程序对号入座。由基层院和中院管辖的上访案件,应组织专人抓紧时间立案复查,需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的案件,主管领导要亲自出马,保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一起、落实一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和谐性。对省院和最高院按程序管辖的案件,积极汇报、沟通,建议他们抓紧复查处理,以减少当事人进京到省的长期滞留。对申诉程序穷尽的案件,要抓紧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逐级上报,同时告知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经最高院、省高院甄别,确认无理访的,一定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允许这些人到处扰乱社会秩序。对待新出现的上访案件要认真对待,依照法律程序抓紧立案、及时听证、快速审结,尽可能的把问题和矛盾解决于基层,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访。这就需要我们法官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把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同审判工作紧紧的结合起来,形成有力的解决机制。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潘庆敏 刘顺涛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