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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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未能报告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或本年度财政预算,大会可以作出授权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删去。
二、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款“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全市中长期或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中的“决算和”字样删去。



199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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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罗保铭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二)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当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关系,并按规定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及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等具体事项。”

三、《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代码证书是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代码证书是非法人代码证书。”

四、《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一)删除第五条第六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者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妨害国家安全工作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的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违者,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值50%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不准销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七、《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地质环境勘查、监测的单位,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和地质灾害预测报告。”

八、《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删除第十三条。

九、《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十二条。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7〕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对电力供应短缺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三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发电能源供应不足、发电厂发电机组停运、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紧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三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海南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三亚市应对和处置因电力供应紧张引起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及重要用户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3.2 本预案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具体行动措施。因此,凡与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4 工作原则
1.4.1 确保安全原则。采取发电侧备用和负荷侧备用相结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力争实现限电不拉路,保障全市电力有序供应。
1.4.2 有保有限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鼓励和扶持类的企业实行错峰、避峰、计划限电措施,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一律采取限制或停止供电。
1.4.3 保障重点原则。当电力供应能力不足时,严格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用户用电不受影响。
1.4.4 节约用电原则。实施促进节约用电积极有效的经济政策、法规政策,加大节电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节电意识。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 市政府成立三亚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市供电公司等。
2.1.2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受市政府委托,统一指挥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全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充分发掘发电端潜力;
(3)研究并决策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预案;
(4)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
2.1.3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按照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5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1)落实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2)执行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3)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和电网恢复工作;
(4)开通应急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电力应急处置工作方面的咨询、答疑等;
(5)完成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三亚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市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电网日常运行和信息报告,准确做好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分析,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或预计可能出现缺口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3.2 各发电企业要及时将一次发电能源供应紧缺、发电机组计划停运检修或故障等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 预警级别
根据电力缺口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缺电级别、较重缺电、严重缺电、特别严重缺电四级预警。
4.2 预警级别发布
4.2.1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一般缺电级别预警。
4.2.2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至1.3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至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较重缺电级别预警。
4.2.3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1.3至2.0万千瓦以内时(或者缺电量在19.5至30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严重缺电级别预警。
4.2.4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2.0万千瓦以上(或者缺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特别严重缺电级别(I级>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的预警级别信息,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电力供需紧张状态性质特点、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做出启动对应应急预案决定。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IV级响应:一般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影响。
5.2.2 III级响应:较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较大影响。
5.2.3 II级响应: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
5.2.4 I级响应:特别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
5.3 应急响应期的措施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沟通会,及时将电力供应紧张的原因、发生时间、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电力供应紧张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响应预案
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研究制定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拉路限电方案、紧急拉闸限电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顺序执行。
5.4.1 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报告的电力供应缺口情况,通过与主要发电企业及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商的协调,充分挖掘发电端潜力,发动具有自备发电机的企业自行发电顶峰,尽可能减少电力供应缺口,保证电力正常供应。
5.4.2 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
(1) 错避峰用电方案
在实施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后,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万千瓦(含1.3万千瓦)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错避峰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2.0万千瓦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避峰和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2) 计划用电方案
在实施错避峰用电方案后,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万千瓦时(含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30万千瓦时(含30万千瓦时)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3 拉路限电方案
当实施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后,仍出现电力电量缺口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拉路限电表》实施拉路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4 紧急拉闸限电方案
当电网出现突发事故,采取拉路限电方案后,电网安全运行仍受到严重威胁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三亚市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实施紧急拉闸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5 应急响应预案评估
在实施电力供应紧张应急预案期间,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对各种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5.6 应急结束
当通过应急响应预案评估,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电力供应恢复正常状态,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置方案,报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宣布解除电力供应紧张状态。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
6.1.2 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的影响。
6.2 信息保障
电力供应紧张的应急工作是以监测预警为前提,以启动应急预案为主,因此要建立起信息传递及反应高效、快速的信息网,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准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3 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安全保障
6.4.1 全面加强应急安全保障工作。
6.4.2 市电力调度中心实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原则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切负荷不当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6.4.3 电力企业加强抢修维护、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应急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 应急责任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照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实行问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调离本岗位直至引咎辞职,并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不按规定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导致应急处置工作无法开展的;
7.2 不服从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7.3 不按规定报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信息或瞒报、谎报、缓报的;
7.4 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7.5 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恢复电力供应的正常秩序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适时修订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1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