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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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1999年5月19日威政发[1999]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并且符合本单位分房条 件的在职职工和现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凡在1998年12 月31日以前未按房改售房 政策购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但所购 住房面积低于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所差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者已享受过其他住房安置及住 房补偿的,不给予住房资金补偿。
第四条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方法:
每个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1998年工资总额×30%×工龄×[(面积控制标准 -房改购房面积)÷面积控制标准]
公式中的“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工龄”按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离退休人员从参 加工作之日截止离退休之日;“面积控制标准”按1998年12月31日职工的职级和房 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房改购房面积”按房改售房的自用部位建筑 面积计算。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住房资金补 偿情况表,由所在单位负责计算。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情况表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委会办公 室备案。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出售公房收入中 解决,不足部分按本单位原建房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 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实施住房资金补偿 有困难的企事 业单位,可降低控制面积标准,在原来房改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5平方米。
第八条 单位应一次性将住房资金补偿发给职工,一次性解决有困 难的,可采取一次性算账分年度补偿的办法,但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各县级市城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执行国家、省单批房改方案的单位按单批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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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国办发[1998]35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只换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再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换证的具体工作。
已经组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方案,并将换证工
作方案报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见
附件);换证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检查员培训情况;换证拟达到的目标及措施;现场检查工作
安排;换证的时间和进度安排等。
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缓换证工作。

三、此次换证范围是指现已持有《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证
照齐全的药品生产企业。
对证照不全的和虽证照齐全但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一)出售、转让证照的。
(二)有制售假药行为的。
(三)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目前仍参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
对只生产药用化工原料、药用中间体、药用辅料、医用氧气的企业不列入换证范围。今
后对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再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对中药饮片、药用空心胶
囊等生产企业,现暂不换证,我局将另行规定和安排。

四、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1998年底已经完成全行业的GMP认证检查工作,该类企业在
换证申请时应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只有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方可予以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申请换证时,申请文件应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换证工作程序: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
进行自查整改,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可采取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或企
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经现场检查:
1.近两年新开办的。
2.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近两年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撤销批准文号的。
4.列入上一年度年检重点整改名单的。
(三)报告审查或企业现场检查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新版《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换证工作加强监督并组织抽查,
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和纠正,直至责令重新换证。

六、新版《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生产粉针剂和大输液剂型的药品生
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方可按规定换发五年期的《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否则只换发有效期到2000年底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七、全国换证工作总体进度安排为:199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00年6月底结束。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换证工作原则上在换证方案经我局同意后6个月内完成。

八、新版《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工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
进行。要切实通过换证工作,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企业全体人员
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以提高其法制意识、质量意识,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我局另行安排。

附件: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 发证数量 │
├─┼──────────────────┼──────────────┤
│按│集团公司 │ │
│企├──────────────────┼──────────────┤
│业│独立法人企业 │ │
│分├──────────────────┼──────────────┤
│类│厂外车间 │ │
│ ├──────────────────┼──────────────┤
│ │生产点 │ │
│ ├──────────────────┼──────────────┤
│ │其它 │ │
│ ├──────────────────┼──────────────┤
│ │ 合 计 │ │
├─┼──────────────────┼──────────────┤
│ │ │ │
├─┼──────────────────┼──────────────┤
│按│无菌制剂企业 │ │
│生├──────────────────┼──────────────┤
│产│非无菌制剂企业 │ │
│范├──────────────────┼──────────────┤
│围│生物制品企业 │ │
│分├──────────────────┼──────────────┤
│类│放射药品企业 │ │
│ ├──────────────────┼──────────────┤
│ │化学原料药企业 │ │
│ ├──────────────────┼──────────────┤
│ │中成药企业 │ │
│ ├──────────────────┼──────────────┤
│ │其它 │ │
│ ├──────────────────┼──────────────┤
│ │ 合 计 │ │
└─┴──────────────────┴──────────────┘


' 文号:国药管办[1999]169号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尔”)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吉诺尔”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吉诺尔”30.
99%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吉诺尔”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吉诺尔”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吉林省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和“吉诺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