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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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3]第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施行《禁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学习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开展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整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形象逐步改善,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乱收费、乱罚款,粗暴和管理、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等现象,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身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虽然只是个别现象,却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在全系统实施《禁令》,就是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真正建立一支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法、执法如山的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严格执行《禁令》,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禁令》贯彻好、执行好,抓出实效。

二、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禁令》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逐条学习,熟记规定,坚决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执行《禁令》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保证《禁令》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禁令》,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领导、确保《禁令》执行到位

为确保《禁令》的贯彻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禁令》落实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力,对本系统落实《禁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禁令》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禁令》的情况,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禁令》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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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9号

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将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国内外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招商组织实施工作。

(十)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渔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监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向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后勤服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新闻宣传、文件材料的收发、打印、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车辆管理、印章管理;承担材料综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基建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地方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有关统计报送,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和检查监督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并协调职能科室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农、牧、渔业的综合调研;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业行政许可活动,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基本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的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研、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掌握指导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常规性工作,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使用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反馈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规模经营;负责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外经科

拟订并实施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上报和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宣传贯彻农业对外的法规、制度等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农业招商洽谈、农业展览展销。

(六)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和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种植业的统计工作。

(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前准备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检查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项目区从事项目综合开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拟订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畜禽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内检、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制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九)渔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渔业行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组织选划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域养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统计、渔业经济调查、系统信息管理发布,重要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报、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中水产种苗、饲料、渔药、病害防治、渔业机械、渔具渔法、养殖和加工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处理与毗邻省、市的渔业关系。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构,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培训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有关审查手续;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提出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山区政策的实施;负责县、镇、村、农户的脱贫考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山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组织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生活。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陕国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陕国土资办发〔2004〕96号 2004年12月22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面积、耕地质量、工程建设及土壤质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O13-2000)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设计执行。

   第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初验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附表1-4);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实测地籍图(标准分幅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先行对竣工项目的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土层厚度、土壤质地、相关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进行复核,出具相应的技术质量报告。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对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工程决算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土壤化验结果及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竣工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十五)有关影像资料;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 听取项目自查、初验情况报告;

   (三) 听取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和土壤质量检验、复核情况报告;

   (四)实地查验工程建设质量、新增耕地面积、位置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五)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六)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项目有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收回投资,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并将项目区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由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可通过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及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通过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建[2004]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和各市、县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建设单位经核准自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对竣工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负责竣工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备案后的项目进行抽查和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