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计财局: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现就有关国营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加强关、停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在制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其他材料物资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盘点,核价登记,分类整理,编造清册。对这些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准隐瞒不报,不得私自转让、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私拿、私分和变相私分的要追回,主管部门应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停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可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四、关停企业在清查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属于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应向过失人收回。
五、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在待业期间(包括辞退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待业救济金、支付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福利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一般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六、参加退休统筹的关停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退休统筹但参加待业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对既没有参加待业保险,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关停企业发生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清理期间也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开支。
七、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职工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八、关停企业发生的设备修理维护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九、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所需资金,从企业原来的银行存款、现金、处理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各级预算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中退库解决。
十、关停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十一、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核对清楚,限期清理。
国营关停企业,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债权方企业在取得关停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职工个人的欠款,应该由借款人负责归还。一时归还不了的,可定出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十二、关停企业从批准关停之日起,一律停止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留用资金、待业保险基金、退休统筹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也停止拨交工会经费等。
十三、关停企业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等,应优先支付企业的清理维护费,然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2)国家税收;(3)其他债务。
关停企业收入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完毕如有结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关停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结余,全部转入自有流动资金。处理流动资产的净损失,冲减自有流动资金。
十五、关停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1981)财企字第63号《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53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用。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帐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帐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入中国医疗队帐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 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国务秘书
吴 传 福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附件1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中心的中国医疗组由八人组成:
1、针灸组:四名医生(包括教授2人),每人应具十年以上专业经验。厨师1人
2、总队部:总队长1人 翻译1人 司机1人
二、让都巴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泌尿科1人 妇产科3人
耳鼻喉1人 眼 科1人 针灸科2人
心内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三、西迪·布基德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妇产科1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眼 科1人 耳鼻喉1人
针灸科1人 放射科1人 麻醉科1人
检验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四、克比里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1人 妇产科3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针灸科1人 眼 科1人
消化内科1人 放射科1人 心内科1人
耳鼻喉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附件3 突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和主要生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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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规格型号| 数 量 | 性能状况要求 |
|-----|-----|-------|--------|
|小面包车 |八个座位 |每队一辆 |1、每行驶十万公|
| |(发生故障| |里必大修 |
| |应提供同类| |2、能确保长途行|
| |车辆) | |驶 |
| | | |3、经修理不能正|
| | | |常行驶时应立即更|
| | | |新 |
|-----|-----|-------|--------|
|电冰柜 |400立升|每队一个 |经维修不能正常运|
| |—40℃ | |转时,应立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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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200立升|1、每住房单元| 同上 |
| | |一个 | |
| | |2、每队厨房两| |
| | |个 | |
|-----|-----|-------|--------|
|电风扇 |40厘米 |1、每人一台 | 同上 |
| | |2、每队餐厅一| |
| | |台 | |
|-----|-----|-------|--------|
|彩色电视机|29英寸 |每队二台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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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衣机 | 全自动 |每队一台 | 同上 |
|-----|-----|-------|--------|
| 取暖炉 | 双火头 |每人一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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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1月2日由我驻突尼斯大使吴传福和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外交国务秘书赛义德·本·穆斯塔法在突尼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中、法文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