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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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做好2000年的人事计划工作,对于深化人事工作“两个调整”和实施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保持了较快增长,各项人事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改善工资分配关系和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事宏观管理工作继续得到改善和加强。但同时也应注意到,
当前人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加大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难度,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要全面分析当前的人事宏观形势,认真做好2000年的人事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2000年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99〕118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2000年人事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安排好人员分流计划,同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其他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大人员结构调整力度。要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从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出发,引导人员流向,将分流人员和新增人员充实到企业和基层一线,优化人员结构。
三、保持工资合理增长。明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今年已出台的调整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今年调资幅度较大,明年翘尾增资较多,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兑现新增工资,同时规范各种津贴、补贴的管理,保
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合理增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并附必要的文字资料,于1999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附表一: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测算总表(略)
附表二: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测算表(略)
附表三: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测算表(略)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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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指挥中心,监测中心,预报中心,信息中心,一、二、三所:
为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事件的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现将《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管理监测司。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洋局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各单位。经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视权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下列事件的应急监视。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船舶造成的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三)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
(四)海区严重赤潮等灾害;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
(六)其它需要应急监视事项。
第四条 海上应急监视按辖区管辖原则由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承担与应急监视有关的海洋行政管理责任。
近岸海域遇重大复杂的事件或直接涉外的事件,或跨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事件,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有困难时,应迅速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负责组织应急监视。
第五条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及各分局海洋监测中心、预报区台,局属一、二、三所负责应急监视的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应急监视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工作。
应急监视船舶、飞机活动和通迅等的协调与保障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指挥中心根据应急监视任务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分局和有条件的省局应建立应急监视反应系统,制定工作大纲,成立应急监视领导小组,将应急监视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配备应急监视的各项器材和物品,规定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
已经组成监视网的地区,应制定区域性应急监视实施方案,遇有应急监视任务,按预定方案落实。
第七条 分局设置应急监视值班船,专门承担应急监视任务。值班船应随时处于备便状态,保证接到任务24小时内起航。
应急监视须动用《中国海监》飞机或船舶,按调度指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局属各通讯部门负责局属各单位应急监视活动的通信保障。
第九条 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得知或发现海上事件,应在初步判定后,以快速可靠的形式上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现场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应急监视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监视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进入现场两小时内,现场指挥组应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其后,出现新的情况再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船舶、飞机共同执行应急监视任务时,应密切配合,并发挥各自的优势,现场指挥组要认真做好协同工作。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应急监视时,要尽可能讲清事件的情况、要求、技术服务的内容、参与方式、提交成果等。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应迅速落实人员、制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在十二小时内启程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 海上应急监视除详细记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外,按下列要求进行全面监视、取证。
污染损害现场监视应对事件的肇事者(或嫌疑对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扩散情况,环境污染和资源损害程度全面监视取证。
赤潮监视应查清赤潮生物的种类、数量、范围、动态状况、相关环境要素,并应尽可能探索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营养物质的原因。
维护权益的监视
对侵权行为的嫌疑者要进行跟踪监视,直至嫌疑排除为止。
对侵权行为要查明其主体、活动范围、方式或手段、起迄时间等具体情况,获取属于侵权行为的物证或影像资料。
重要涉外性活动,须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船舶、飞机现场监视人员的监视取证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件处理具有重大决定意义的取证样品妥善保存,对现场的有关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涉及军方的事件,应邀军方人员参加应急监视工作。当地政府已成立重大事件调查组时,所在辖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应急监视期间,根据事态的发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布巡航通报。遇重大海上事件,现场指挥组在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应急监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补充报告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有关主管门负责报国务院和通报中央有关部门,并视情发布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环境预报中心,分局海洋预报区台负责污染状况动态预报工作,在接到通知十二小时内完成预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污染物种类、分布和现场流速、流向、风速、风向等现场情况和水文气象实况资料做出预报。
有关污染预报所需的现场情况和环境实况资料由组织应急监视的部门负责提供。通信系统、资料传递系统须及时接转,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污染状况动态预报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组名义发布。发布范围以当地有关部门为限。
第十九条 海上应急监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负责组织应急监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监视取证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进行宣转报导,但报导内容须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应急监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外业监视工作终止后一周内提交监视报告,国家海洋局在重大应急监视工作终止后十天内向国务院呈报“专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索赔事件或事业性服务的应急监视,在监视结束后一周内各单位将监视活动成本核算依据及清单报应急监视组织单位,并由其统一办理索取调查费用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监测司负责解释。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39号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应当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及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的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考核合格后,领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市、市(县)、区政府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九)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及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颁布实施前1个月内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 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可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