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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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7号《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行。为搞好我行系统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根据“办法”精神,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严格按照大检查规定的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报告四个阶段进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阶段的工作,不要走过场。
二、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各行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必须有一名行级干部负责;具体经管此项工作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分行大检查办公室机构有变动的应立即上报总行大检查办公室。
三、大检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91)建总财检办字第3号《通知》要求,全行的自查工作10月31日结束,自查面要达到100%。分行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应于11月底基本结束,重点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总行大检查办公室将于11月中、下旬派出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行在重点检查后,要向被查单位公布《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各分行对所属进行重点抽查时,应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拟定重点抽查的内容,以解决主要矛盾。
五、关于大检查的政策问题。今年这次大检查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具体处理按“办法”中要求办理。上级行对所属单位重点检查出的问题,视同自查处理。
六、这次大检查对自查中屡查屡犯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比通常的自查规定严一些,对被查出来的确属财会人员业务不熟造成的错漏问题,在处理上要比通常被查的规定宽一些。对政策界限不清,制度规定不明确或确实不合理的,要请示汇报,不得草率处理。
七、各行检查结合后,要写出总结和整改建制的报告,并于1992年1月15日以前上报总行。年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总行将对分行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者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特别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由政府、部门、单位领导人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国营、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检查提纲和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自查报告表》。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自查截止期限,地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1月10日,中央单位最迟不得超过10月31日,自查截止期限一经确定,不再延长。
(三)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和培训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在总结整改阶段,要切实做好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与改进大检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处理。在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规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问题:自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应酌情加收滞纳金;被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物价法规的问题:自查出来的,应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免于罚款;被查出来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
1.实行利改税、税利分流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在如数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后,可以照提留利和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计提留利和分成。
2.实行利润承包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可以抵顶利润承包任务;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抵顶利润承包任务。查出承包企业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应按会计、成本等法规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3.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或部门):自查出来的,应如数调整亏损金额,照提减亏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企业(或部门)用自有资金补交财政,不得提取减亏分成。
4.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出来的,在调整财务收支后,可照提经费包干结余;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单位用包干结余资金上交财政。
(四)私设“小金库”问题:自查出来的,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收入发生额,一律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基金);被查出来的,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收入发生额,除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外,还应处以相当于“小金库”资金一至两倍的罚款。自查或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截止检查时的滚存结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应交财政款项,帛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部门财内,列作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对举报“小金库”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来源,在各级大检查经费中列支。
(五)违反外汇法规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六)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的工作,由各级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查出有关“三乱”的违法违纪金额,除在大检查期间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查出的外,均报告级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和统计,以免重复。
(七)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区别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等不同情况,酌情从宽或从严处理。
(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主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上交主管部门,还是留给企业和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上交主管部门的,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九)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按国家现行的财政、财务体制收缴。
大检查中查出的属于应由企业和单位交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在企业和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属于应由个人交纳的罚款,由受罚人支付。
(十)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大检查中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被查单位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对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分别按各该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十一)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除按现行财经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津的,移交司法机关征处。
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问题。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仍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检查部分中央单位。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违法违纪金额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地方20%的分成。此项分成收入,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必要的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宵业生产。
四、违法违纪金额的调帐、入库问题。企业和单位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金额,必须按照财政部(900财会字第031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决算,补交入库。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监督被查单位如实调帐、入库;各级财税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把各项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作为审批会计决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就调帐、入库问题,抽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部没收其违法违纪金额外,还应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交税利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解缴入库。
六、防止重复检查的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除国务院《通知》已有规定的外,在大检查期间,要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也可以互相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不能联合检查而由税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单项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它有关地区不要再派人检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按照税收、物价法规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物价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问题由军队负责检查。
七、吸收社会力量参加大检查工作的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核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做好考察、挑选和培训等工作。
八、安徽、江苏、湖北、河南、贵州五省,今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大检查的时间和方法,均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中央部门除个别受灾严重的企业,报经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中央部门除个别受灾严重的企业,报经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推迟外,其余一律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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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1月9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城函[2010]6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我国暴雨洪涝灾害频发,受其影响,一些城市出现停水事故。为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障工作

各地要组织供水企业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水源地安全防护,建立汛期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水源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汛期地下水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污染地下水源。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增加水质监测频率,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要做好应急水源准备工作,对自备水井进行逐一检查,供水水质符合要求的,将其纳入城市应急水源管理体系,在应急期间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城镇密集的地区,要加快供水管网相互联通工程建设,建立互为备用的应急供水系统。

二、做好城市供水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各地要组织供水企业全面排查城市供水系统,进一步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汛期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要监督供水企业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对取水、净水、输配水中的重要部位实施24小时值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及时掌握供水设施运行状况。

三、做好汛期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各地要加强汛期供水安全的指导,督促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变化及时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加强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环节的工艺控制,保障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停水后恢复通水时,要加强对管网的冲洗消毒,严格水质检测,并将水质状况及时通告居民,避免居民误饮误用。

四、做好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供水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做好应急抢险和供水准备。要参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并结合本地实际,监督供水企业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措施,做好应对水源受到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及时将城市停水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报告我部。

附件:1.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

2.通化市城市应急供水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

一、水源地保护

(一)及时清理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洪水下泄带来的工业垃圾等污染源。

(二)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堆放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等污染物。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查和巡逻。

二、供水设施恢复

(一)对水厂泵房、配电、加药等重点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更换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水厂生产能力。

(二)尽快组织修复受损供水管道,对破坏严重的应重新铺设临时性供水管道。

(三)供水管道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洗后方可使用,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逐段进行消毒清洗。

(四)对临时铺设的管道要重点排查,并尽快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建设完善。

三、水质检测监测

(一)增加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重点对管网余氯达标情况进行检测。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饮用。

四、宣传教育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状况,详细说明供水水质达标情况,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提醒居民不能饮用。

(二)提高居民安全用水意识,切勿饮用来源不明、浑浊有颜色的水。

(三)教育居民做到自觉保护饮用水源。

附件2:

通化市城市应急供水有关情况

2010年7月底,连日暴雨造成吉林省通化市境内哈密河水量骤增,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通往净水厂的4条过江取水管线全部被洪水冲断。12时开始,全市供水中断,市区33万人口用水受到影响。发生停水事件后,通化市供水主管部门紧急调动人员、设备和物资,抢修临时供水管线。8月4日上午,一条DN900的临时供水管线抢修完成,净水厂开始运行并逐步向市区供水。

灾情发生后,通化市政府立即对应急供水工作进行部署,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应急供水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停水事件发生后,通化市政府紧急调度全地区近60辆消防车对市区居民进行送水,启用地下水源,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相关部门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的瓶装水和桶装水的供应,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免费发放饮用矿泉水,全市供水情况基本稳定。

(二)紧急抢修输水管线,保障临时供水。停水事件发生后,省住建厅立即组成由副厅长带队、有关专家参加的抢救小组赶赴通化市现场进行指导。通化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24小时连续作业,紧急铺设一条DN900,长350米的临时取水管道与净水厂进行连接。经过全力奋战,8月4日上午,净水厂开始恢复生产并逐步向市区供水。

(三)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供水安全。受山洪影响,水厂进水浊度较高,为保证安全供水,净水厂在初始供水时适当加大消毒剂量,增加水质监测频率,保证安全供水。

这次洪灾造成通化市全市停水近百小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通化市委、市政府紧急应对,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保证了市区安全供水,灾后恢复工作也正在有序组织进行中。从这次通化市应急供水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供水取得如下经验:一是在灾前必须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工作。尤其是在采用单水源供水的地区,更应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二是在应急期间,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并应加强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用水安全;三是及时对水毁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制定灾后恢复建设方案提供准确依据;四是要求城市供水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环节,一定要按照供水工程安全(防洪)标准科学运作,提高供水工程安全防范能力,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