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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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财政部 全国科协 等


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79年2月28日,教育部 财政部 全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经国务院批准,定于1979年5月下旬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现对组织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经费开支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省。竞赛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游玩。
二、临时抽调参加全国决赛工作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照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但在决赛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等,由决赛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开支。已经按照下述第三条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住勤补助。
三、参加全国决赛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照1978年6月19日财政部(78)财事字163号、教育部(78)教计字558号《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1、2、3、5项规定执行。
四、参加全国发奖大会人员的费用:
1.学生参加全国发奖大会往返差旅费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火车限乘硬座,轮船限乘最低一级轮位。
2.学生在全国发奖大会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伙食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一般专业会议标准,学生本人每天自交0.2元,其余部分,由主办单位开支。
3.参加全国发奖大会有关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大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专业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
五、对全国竞赛优胜者,根据勤俭节约和鼓励先进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给予奖励。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开支。
全国竞赛优胜者的奖品费,一等奖每人不超过50元,二等奖每人不超过40元,三等奖每人不超过30元。
六、本规定只适用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活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竞赛活动和各省、市、自治区参加全国决赛和进行预选的经费开支办法和开支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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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6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6年12月30日)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刘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