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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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民防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重要经济目标及其防护类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共同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项目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的建设。
第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不含一、二项)及其他群体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程预算总投资的3%缴纳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以及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实行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除外。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室工程应与地上民用建筑总体工程一起实行招标;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单独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设计审核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其竣工验收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在税费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单位在用水、用电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设施,不得转让、抵押或租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转让人民防空设施使用权的收益,纳入人民防空专项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范围内设置障碍和修建地面建筑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从事挖洞、开沟、爆破、打桩、采石、挖沙、取土等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所在单位应当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所需的电路、频率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和敷设线缆等,需要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属场地、空间的,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改变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变、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工程属等级工程的,按原等级补建;拆除的工程属非等级工程的,按不低于现行
的最低等级工程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建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群众防空专业队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进行训练。专业队伍的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和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安排和实施人民防空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至7000平方米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工程已竣工或难以补建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追缴易地建设费外,可以按前款规定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有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拒不补缴的,可以并处应缴易地建设费的3%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要求听证的,拟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个人或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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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09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RANGEN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3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批准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的产品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虾饲料

Shrimp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Rangen有限公司

Rangen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80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印度尼西亚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公司

PT 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Indonesia
(2003)外饲

准字181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l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2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3号
2003.11—

2008.11

吞拿鱼粉

Tun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大众海产总汇(肯尼亚)有限公司

Wanainchi Marine Products(Kenya) Ltd.
(2003)外饲

准字18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6号
2003.11—

2008.11

肥酸宝(液态)

Selaeid-Liqui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赛尔可公司

Selko B.V.The Netherlands
(2003)外饲

准字187号
2003.11—

2008.11

德邦乳能佳

Destolac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德国优赛公司

Josera Erbacher GmbH Co.Betr.KG
(2003)外饲

准字188号
2003.11—

2008.11

罗维素®A500WS

Rovimix®A500WS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罗氏维生素法国有限公司 Roehe Vitamins France
(2003)外饲

准字189号
2003.11—



2008.11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西Bertin有限公司

Bertin Ltda.Brasil
(2003)外饲

准字190号
2003.11—

2008.11

甜威霸

Sweet Plus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韩国ECO饲料株式会社

ECO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191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铜(蛋氨酸铜)

Keylated Copper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2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锌(蛋氨酸锌)

Keylated Zinc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3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铁(蛋氨酸铁)

Keylated Iron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4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营养膏

Lickables Nutritional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5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除毛团剂 Lickables Hairball Relief Caviar Flavored for Cats and Kittens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6号
2003.11—

2008.11

迈克斯酵母培养浓缩物A-Max Yeast Culture Concentr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凡立得工业公司

Varied Industries Corp.USA
(2003)外饲

准字197号
2003.11—

2008.11

猫粮—罐头

Cat food-Can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东南亚包装与罐头有限公司 outheast Asian Packaging and Canning Ltd.Thailand
(2003)外饲

准字198号
2003.11—

2008.11

宝顿酶

Belfeed B1100MP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比利时Beldem公司

BeldemS.A.Belgium
(2003)外饲

准字199号
2003.11—

2008.11

酶他谷预混剂

Natugrain Blend G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tkiengesellschahft,Germany
(2003)外饲

准字200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Keesung美国公司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1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烟酰胺

Nicotinamide feed grad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美国Reilly工业有限公司

Reilly Indust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2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猫粮

Petia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 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3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狗粮

Petia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祥丰鱼粉厂有限公司 Tangawira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20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智利Kurt.A.Becher Sudamerica S.A.

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6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7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8号
2003.11—

2008.11

露他维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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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1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城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梅州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地驻梅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均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差额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代缴;具体代缴事宜由市财政局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定。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本办法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并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和核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必须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到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月至9月为征收当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而引起多收或错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单位可凭地税部门证明和原始票据,到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


第六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查。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年审要求如实将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情况和有关资料送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缓缴或减免。确因特殊情况或经费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局提出缓缴或减免的书面申请,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对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稽查范围,对超过缴交期限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发出追缴通知书。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每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先缴入地方税务部门在市区银行开设的“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在次月6日前统一划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并在10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经费,按其代征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将征收经费编列计划,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者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