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5:39:22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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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今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决战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扭亏脱困工作,确保中央提出的脱困目标实
现,特制定2000年《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年底前,要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完成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列入北京市扭亏脱困静态考核目标的1997年末114户亏损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列入北京市动态考核目标的40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三、对于扭亏脱困业绩突出的有关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区、县和企业,市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并在报刊予以公开表彰;对亏损额、亏损面均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扭亏脱困目标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区、县经委主任,
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于经检查考核,实现扭亏为盈和完成减亏或控亏目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总公司、区县可根据实际扭亏增盈和减亏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2000年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年底必须全部扭亏脱困,对不能够扭亏的企业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对在亏损企业任职两年以上,且没有制定根本性扭亏措施、致使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企业主要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七、因以上两种情况被免职或解聘的厂长(经理)三年内各授权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得再聘用其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务。
八、所有亏损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领导班子的工资均不得增长,且收入要按增亏比例同步向下浮动。凡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厂长、经理,一经发现,要按有关任免程序立即予以免职。
九、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政府及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起帮助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凡未完成本部门、地区列入静态考核目标企业扭亏脱困任务70%,列入动态考核目标企业的亏损面高于20%,亏损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的委、办、局,区、县政府
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年底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将其作为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所有企业上报数字均要确保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其总会计师和企业主要领导人要坚决撤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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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月29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第八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
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
工作人员;

  (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
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九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
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二)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
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四)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

  第十条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
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 标记。

  第三章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
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
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
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
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
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 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
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四章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
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
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
性红十字标志的;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的;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
性红十字标志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
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
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
未尽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 行。

  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约和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铁路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铁道部

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教育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发展教育的战略思想,全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铁路教育经过拨乱反正,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两次召开的全路教育工作会议,基本符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为了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铁路教育必须从体制改革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改革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同经济建设要协调发展。铁路教育必须为铁路现代化建设服务,铁路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铁路教育。
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培养在于教育。因此,全路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把本单位的运输生产和各项工作搞上去,就必须认真抓好教育。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战略远见、不成熟的领导者,领导不了现
代化建设。各级领导一定要象抓运输生产那样抓好教育工作。
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认真办好铁路中小学
铁路中小学属于部门办学,是补地方办学之不足。按照中央“把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以及“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办学”的原则,铁路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铁路中小学的领导,在教学、师资来源和培训、教学设备供应等方面,要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
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铁道部从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指导铁路中小学工作,主要抓好部门办学的经验交流,改善边远地区办学条件,帮助培训师资。
各单位对所属铁路中小学,要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每年要为铁路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做几件实事。教职工奖金不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奖金的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对教师的优惠待遇,当地铁路单位均可参照执行;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住宅(今年拿出竣
工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五)分配给教师,对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要优先照顾。
铁路中小学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在一九九○年前,有五分之一以上达到当地先进水平。
二、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铁路职业技术教育是当前铁路教育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发展铁路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一九九○年,铁路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招生数,要超过铁路普通高中的招生数,以尽快适应铁路对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急需。
要充分挖掘中专潜力,调整专业结构,加速设施配套,尽快增加招生数。要扩大中专学校及其主管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少数面向全路服务的学校,由部下达招生计划,提供相应的教育经费、基建投资及劳动指标。其余学校,由铁道部提供事业经费,并根据需要适当补助基建投资。铁路
中专是处级单位,学校的党政关系不得下放到分局或处级机构代管。
要大力兴办技工学校,大量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近几年内要有计划地增设技工学校,争取逐步做到每个工种局和铁路分局都有一所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均归部属各单位管理。除技工学校的设置与撤销由部审批外,学校的规模、工种,均由部属各单位自行确定。招生计划按劳动人事部的
规定,报铁道部汇总平衡。
要积极扶持和发展职业高中,继续将一部分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或增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的专业、工程和人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和铁路的需要来确定,以面向社会为主。铁路需要的专业、工种,应由铁路有关部门与学校签订合同。铁路招工招干时,要优先录用职业高
中毕业生。
要尽快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的要求,继续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铁路主要技术工种的工人,都要取得合格证才能上岗。
三、扩大高校自主权,改革招生计划与分配制度
铁路高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任务,必须切实办好。
要认真实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加强高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铁路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改革铁路高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从明年起,在国家招生计划数中拿出一定比例,向边远地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岗位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以保证这些单位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在完成国家计划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不增加定员、经费的条件下,鼓励学校挖潜
接受路内外单位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铁路高校在取得地方政府的同意下,可以从教育质量较高的铁路中学和其他中学选拔优秀毕业生作为一部分新生来源。根据国家规定,凡是需要颁发本、专科学历证书者,都必须纳入正式招生计划,都必须经过统考录取入学。铁路高校和用人单位需
加强联系,逐步建立比较长期稳定的培养人才的协议。
要进一步改变铁路高校专业设置和层次比例不合理的状况。铁路高校的专业设置要针对铁路的需要,不搞小而全。各校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特色。增设新专业,应当在办好已有专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与可能,经过科学论证,有计划地进行。要增大专科比重,全日制铁路高校要逐
步达到招生数的三分之一。西南交大、北方交大要争取成立研究生院。
各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潜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为铁路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专门人才。各校要按照规定的近期规模,在一九九○年前,抓紧完成基建任务,尽快形成能力。衡量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而不是经济收益
的多少。依据这个标准,从明年开始,组织专家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学效益差、质量低的学校要严肃批评,必要时进行整顿以至停办。
四、推行职务培训制度,进一步开展铁路职工教育
铁路职工教育工作,实行部、局、分局(处)、站段(队)四级负责制。铁道部主要抓局级和部分处级干部的培训,以及相当工程师以上科技干部的继续教育。各铁路局、工业总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物资管理局、通号公司负责处、科级干部和相当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科技干
部以及中级技术工人的培训,并归口领导所属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和职工学校。
当前,各单位要摸清干部队伍和技术工人队伍的状况,制定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人才结构,修订以职务培训为主的培训规划,加快培训基地的配套建设,今后要尽快做到各级干部和主要工种的技术工人,都必须先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的领导
铁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中央对教育的重要指示,提高对教育的认识,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彻底纠正那种轻视教育、轻视人才、轻视知识的思想,要把教育真正当成一个战略问题持之以恒地抓好。部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中要有专人主管教育工作,制定加强领导的措施,
确定本单位的人才合理结构,制定教育规划。各单位要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选拔优秀干部担任学校领导。在考核企业和干部时,要把是否重视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每年要向部党组提出教育工作报告。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要保证按学生人数分摊的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要保证教育的基建投资(包括更新改造资金)逐年增长。铁道部每年在税后留利集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教育基金。全路各单位都要从本单位的留利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教育。教育部门要坚持勤
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节约投资,提高办学效益;坚决制止图虚名,讲排场,不求实效的不良倾向。
要大力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切实制定师资培训规划。现有铁路中小学教师中,约有一万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要争取在五年内轮训一次,取得教学合格证。铁路高校、中专应按就近地区分工,主动担负起培训铁路中小学师资的义务。现有铁路局办的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范学校要加快建
设,努力办好。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主要培养文科、数学、生物专业的学生。各单位要选调一批有理论、有实践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自学成才者到职业高中任教。铁路高校要承担培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任务,同时有计划地培养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作为高校师资的来源。高
校教师队伍结构要合理化,形成梯队,保证后继有人。
铁路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选择一些学校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学校党组织要集中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校长履行职权。学校在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注意改变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思想、教
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要破除陈腐的传统教育思想,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充分注意能力地培养;要积极地、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现代化;要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提倡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教育理论研究,总结办学经验,遵循教育规律办学。
铁路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新时期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铁路教育体制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校的负责同志一定要紧紧把握这个正确方向。从事铁路教育工作的同志责任重大,要努力学习和通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规律,不断更新知识,认真总结新的经验,提高
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把工作做好。



198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