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3:36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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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
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
公安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工作进行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
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对娱乐场所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得申办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关系顾客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
点设立,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分部门、分级审核制度。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接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及发展布局等对其进行立项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文化经营
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消防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须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娱乐场所(包括内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开设娱乐场所,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负责审核。
地(州、市)、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登记。
省文化厅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的总体发展规划,地、州、市文化局依据省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条 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必须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合并或分设娱乐场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改建、扩建娱乐场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拆除或者暂停营业的娱乐场所应
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方可上岗。培训办法、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定的标志。保安人员着省公安厅统一规定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四条 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价格及收费,必须按等级明码标价,娱乐场所的分等定级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禁止经营各类具有退币、上分、猜号、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文化娱乐中介、代理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
入娱乐场所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九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含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一律禁止在包房内单独设置小舞池、楼中楼等娱乐场地,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方式和内容文明健康、规章制度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全省现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1999年7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首先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发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持新换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
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5年的,或者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根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重新审核手续的,由文化、公安、卫生部门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按无照经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一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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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部


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水利部近日复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同意了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一、西气东输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工程的建设对于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东部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西气东输管道西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轮南,东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线路全长3829公里,干线输气管径1016毫米,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西气东输工程线路较长,途经多种地貌类型,多次穿跨公路、铁路和长江、黄河、淮河等大型河流,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建设将大面积扰动地表和产生大量弃土弃渣。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系统,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报告书(包括新疆轮南~河南郑州站和河南郑州站~上海白鹤站两段)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目标明确,资料翔实,图表规范,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方案合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水土保持现状分析,新疆轮南~宁夏中卫段地形平坦,包括戈壁、沙漠和绿洲,水土流失以轻度、中度风蚀为主;宁夏中卫~陕西靖边段,包括风蚀沙地、平原农地区和覆沙黄土区,属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强度以中度为主;陕西靖边~河南郑州地形起伏较大,包括黄土丘陵沟壑区、残塬沟壑区、平原阶地区和土石山区,水土流失以中度、强度水蚀为主,局部地区达到极强度;河南郑州~河南郸城段为黄河冲积平原区,水土流失以轻、中度水蚀为主;河南郸城~安徽怀远段为淮北平原区,水土流失轻微;安徽定远~江苏丹阳段为江淮丘陵岗地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蚀为主;江苏丹阳~上海白鹤段为江南水网区,水土流失轻微。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预测模型各参数取值基本合理,采用类比分析法预测弃土、弃渣流失量可行,预测结果基本可信。弃土弃渣场、交通道路和大型穿跨工程是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重点。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818.12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10733.06公顷,直接影响区8085.06公顷。管线所经各地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488.67公顷,甘肃省4277.71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1203.37公顷,陕西省1556.53公顷,山西省1679.91公顷,河南省889.59公顷,安徽省827.67公顷,江苏省874.29公顷,上海市20.38公顷。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新疆轮南~河南郑州分为风蚀防治区、水蚀风蚀交错防治区、水蚀防治区,河南郑州~上海白鹤分为黄河冲积平原防治区、淮北平原防治区、江淮丘陵岗地防治区、江南水网防治区。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防治措施,方案确定的防治工程等级和典型设计可行。工程建设产生的弃土、弃渣要以工程措施防护为主,并"先拦后弃",禁止道路施工沿线随意倾倒弃渣,大型穿跨工程要做好弃渣场地比选和泥浆处理,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选择生物措施种类。
风蚀防治区内,绿洲段施工要尽量避免和减少砍伐林木,必须及时恢复农田防护林和防风林带,保证其防护功效;沙漠段施工应注意缩小扰动范围,采取沙障、林带、草带等生物固沙措施建设防风固沙工程。水蚀风蚀交错区内,风蚀沙地段管线应避免经过治理完好的固定沙地;平原区农耕地整治方案应进行比选,以恢复和提高土地质量;覆沙黄土区管沟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就近修成水平台、水平沟或水平梯田,高陡边坡布设排水工程,管线沿黄土沟道铺设时要比选护坡、固沟、截排水和护岸工程措施,盐碱地弃土弃渣可在作业带内平覆处理。水蚀防治区内,黄土丘陵沟壑区要利用弃渣修谷坊、拦渣坝,管线通过淤地坝应尽量选择从坝肩通过;黄土残塬沟壑区要做好坡边、塬坡地截排水工程;土石山(林)区应尽量减少扰动破坏范围,封育治理;平原阶地区防治重点为阶地的开挖扰动防治及破坏农耕地的恢复。黄河冲积平原区内,黄土塬区以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为主;黄土丘陵沟壑区以拦挡等工程措施为主,综合治理;垄岗区以管线与京广铁路等交叉部位的防治为重点;风沙区以种草、植树和恢复耕地为主。淮北平原区耕作熟土较薄,在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开挖,集中堆放保护。江淮丘陵岗地区,多处管线沿水库边缘布设,必须在施工前布设好挡渣墙等措施防止废弃土石渣直接入库。江南水网区的治理标准要相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配置要解决好浊水处理、水稻田土壤的保护,充分突出绿化、美化功能。建设单位要进一步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有关机构提交监测报告,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八、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70156万元,其中新疆轮南~河南郑州49266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97.55万元;河南郑州~上海白鹤20890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66.48万元。工程建设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九、建设单位应按照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落实资金、监理、管理和其它保证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案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史和新


【基本案情】
原告林桦。
被告徐炉山、徐明山
两被告在承包302国道富阳南线工程C标一工区期间因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其租金230000元。2000年10月,被告与原告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被告分两期支付,最迟在200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能在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则其余30000元由其予以免除。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2002年9月29日,原告曾通过电话向两被告催讨余额欠款170000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两被告答辩称: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原告租金以及2000年10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在本案件处理中,对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所欠原告的虽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但双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已经终结,双方重新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协议又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原告起诉未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项系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仅是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租金数额、支付时间的约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即一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情况:1、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权利人无权再接受原义务人的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可请求返还。2、时效届满,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义务人援引时效的规定,法院即不受理诉讼。但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3、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均不消灭。只有义务人可依时效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仍可请求义务人履行,法院也不主动援引时效的规定,不依职权驳回原告的请求。4、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则不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定或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均应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问题,以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的人予以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一方面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法理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可认为他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因而法律不予其强制性的保护。法律基于不同的权利规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四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之所以这样规定,或是因为时间过长不易取证,必须及时处理;或是因为纠纷的性质容易迅速解决。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租金而发生纠纷,不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追索,而且当事人之间因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表明承租人(被告)应付给出租人(原告)租金数额、支付时间等事项达成共识。该协议的签订并未改变承租人与出租人业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只表明承租人延付了租金。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也未在还款协议后支付所欠租金,又表明了承租人对租金的拒付。承租人(被告)的行为完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规定相符。如果认为通过还款协议的签订可以将租赁关系转化为债务(欠款)关系,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多余,因为该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均可“转变”为欠款纠纷。甚至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均可“转变”为欠款纠纷。
【结论】
诉讼时效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但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同的民事权利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的还款协议是基于双方原有的租赁法律关系形成的,不能据此改变原存在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仍为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可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还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制约和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种普遍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权利滥用将导致失权、权利限制、行为无效等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在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后,应当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诉讼时效的超过。但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仍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诉讼时效届满。原告明知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已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