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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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3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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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中国 缅甸


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毛淡棉火力发电厂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毛淡棉火力发电厂建成后,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国派往缅甸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中的十三人再留聘六个月,以对毛淡棉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和设备维修进行技术指导。各专业人数为:
  组 长  1人
  工程师  4人
  技术员  4人
  技术工人 4人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缅双方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在仰光签订的《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换文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莫 燕 忠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仰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莫燕忠阁下
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阁下来函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
                            (签字)

财政部、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


财政部、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
室、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财政部会同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
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二、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略)
三、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小煤矿是指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虽“两证”(即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而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
第三条 各地应切实做好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工作。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切实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补助资金的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的小煤矿必须纳入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关井办)下达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计划(全国关井3352处,压减产量6000万吨)。
(二)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小煤矿确实已经关闭,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
(三)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按以下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要求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有关地区按要求填写《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并按规定逐级核签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汇总编制全省《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三)以省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件二和附件三,于1999年11月底前上报到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批与拨付。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提出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申请报告,经煤炭行业关井办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对该省关闭小煤矿进度、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对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核,按区别情况、统筹算账的原则,商煤炭行业关井办核定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数额。
(二)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
第七条 享受中央财政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煤炭行业关井办、国家煤炭工业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