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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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2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企业目录(第二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W020120821618112259025.pdf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请到www.ndrc.gov.cn查阅、下载);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销售网点目录(第二批,请到www.jienenghuimin.org查阅、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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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章,是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省行政管理工作的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
(一)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根据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布告等;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起草和制定程序。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以及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起草法规草案、规章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省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一经统一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可以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法规和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有主管领导亲自参与,并组织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牵头。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应由主要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与现行有关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法规、规章用条文的形式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还可以分章;
(五)表述具体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炼;
(六)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人员应广泛收集与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国外立法资料、典型材料等),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对拟就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经过认真咨询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如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省人民政府。未经协商的法规、规章草案,不得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章 送 审
第十四条 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的正式报告;
(二)法规或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法规、规章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纪录;
(五)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法规、规章原文;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认为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时,可退回原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草拟,或者要求补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单独或会同起草单位召集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印发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研究,并按时报送经部门盖章或领导签字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涉及各方权益的条款,应做好协调工作。对部门、单位之间分歧意见较大的条款,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应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颁 发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并授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法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需要而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
第二十三条 属于部门业务范围,专业性较强,但需要其他部门或地区协同执行的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规章,应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备案。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应按一式20份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便上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规章除以公文形式印发外,《贵族政报》、《贵州日报》应全文刊载,省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及时发布消息。
第二十六条 修改和补充法规草案、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21日起执行。



1992年5月21日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 设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农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
规划建设征用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专业菜地;
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 贵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护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用。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
规划建设征用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征用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用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一补一点五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菜,不得改种其它作物,不得丢荒。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九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予停产或搬迁。
菜地严禁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赔偿。
依法征用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将专业菜地改种其它作物或将菜地丢荒的,乡(镇)、村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超过限期不恢复种菜或仍然丢荒的,由土地发包单位解除其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一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一倍收取菜地荒芜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标准的两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