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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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13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当年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随军的干部配偶,以及在异地批准随军当年调入驻中山军警部队的干部配偶。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中山安置且符合随调条件的转业干部配偶。
第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选择自谋职业。
第五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一)随军随调以前是公务员,或者在企事业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配偶在部队为副团职(或技术9级)及以上干部;
(三)配偶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八年以上。
不符合前款规定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实行自谋职业。前款规定的指令性安置对象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随军家属每半年安置一次,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中山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统一进行安置。随调家属与当年的转业干部一并安置。
第七条 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结合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后随军随调家属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应从中山军分区政治部将安置名单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用人单位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随军随调家属自批准随军或随调之日起至接受安置前,由市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对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安置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家属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财政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8倍,并按其配偶在部队的职务级别,从副营职开始计算(或技术11级,含符合条件的连职或技术12级干部),每高一级增发10000元。随军随调家属领取安置补助金后视为已安置就业。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如进入本市财政供养单位,不足3年的部分按每年30%计算退回安置补助金。
第十二条 指令性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由就业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若随军家属未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其配偶所在部队参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由随军随调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随军家属的申请经其配偶所在部队审核同意后报中山军分区政治部备案,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随调家属的申请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放安置补助金。
第十四条 实行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劳动服务中心,免交管理费。
第十五条 实行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未能就业的,可到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待遇只能享受一次。实行指令性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已接受过指令性安置,又实行自谋职业的,不再给予安置补助金。
第十八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0日颁布的《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府〔200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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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8 发文日期:5号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全面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对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标准
  
  (一)一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30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5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4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2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5亿元(即平均每亩10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基本配套,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无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程度达到9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二)二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4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5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4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2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2亿元(即平均每亩8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较突出,产业链条基本完善,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6个以上,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5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土地利用程度达到80%以上,建筑密度在35%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8。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没有达到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的园区为三类园区。
  
  二、分类依据
  
  1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工业园区年报统计数为数据的主要来源,同时参考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业园区相关数据。
  
  2参照全省工业园区近几年发展现状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趋势。
  
  3综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对工业园区的评价意见。
  
  4依据园区发展潜力情况。对连续两年园区六项经济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出口交货值、安置就业人员数)增长幅度都达到5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以上靠一档,即:按标准属于三类园区的晋升为二类园区,属于二类园区的晋升为一类园区。
  
  三、政策扶持
  
  按照“鼓励扶持一类园区、培育壮大二类园区、促进推动三类园区”的原则,对一类、二类园区实行“五个优先”。
  
  1项目优先审批。对一类、二类园区需要省里审批的重点项目,直接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审批。
  
  2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对一类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按项目规模用地定额予以安排,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
  
  3产业优先扶持。对一类、二类园区产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一类园区的优势产业直接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4资金优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园区发展的有关资金优先安排给一类、二类园区,对一类园区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推荐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扶持。
  
  5融资优先推荐。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一类、二类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对一类园区可直接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对园区内的企业优先列入打捆贷款服务范围。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园区申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分类标准,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批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的申报情况,组织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贸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合作办等部门对园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业园区,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3公布命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省政府名义命名,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动态管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各类园区的分类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每年对一类、二类园区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区进行重新分类;对需要晋级的园区,及时组织申报审核。同时,把一类、二类、三类园区的分类情况作为每年园区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健全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要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案不侦、久拖不结,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以罚代刑;侦查环节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以及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违法裁判;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期限执行或者错误执行案外人财物,任意变更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不当,滥用强制措施,截留、扣押、挪用已执行的财物或者超期限不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不作为导致执行案不能执行,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等问题。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纠正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以罚代刑,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违法拒绝移交涉案款物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以及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等问题。要加强职务犯罪监督,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全区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要求调阅、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要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确有违法违纪的,依法坚决纠正,并反馈相关处理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要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要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会议。
  
  四、全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或者不作为。要坚决纠正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不作出认真处理或者不回答的情况的发生。
  
  五、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解决检察机关的装备、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为检察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全区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要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行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务督察等工作,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健全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
  
  七、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报告的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项,及时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