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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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1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特困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市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不得与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

  第三条 爱心助保的运行规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归还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条 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筹集爱心助保资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受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以本人养老金分期归还助保借款本金。

  第五条 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受助人原有缴费年限与助保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助保的特困失业人员须本人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助保期限、缴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助保协议为受助人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八条 爱心助保的缴费标准:

  (一)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2006年6月(含)以前的,缴费比例为28%,补缴2006年7月(含)以后的,缴费比例为20%;

  (二)为受助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每月养老金总额的25%,按月归还爱心助保借款本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受助人在经济状况好转时,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还款。

  第十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于助保期间或退休后尚未还清助保借款前死亡的,在足额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应用于归还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爱心助保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证。经认证,确定受助人的困难状况已缓解或消除,已具备缴费能力的,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在书面通知受助人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第十二条 爱心助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爱心助保资金只能用于以下支出:

  (一)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为由于死亡等原因不能还清助保借款本金的受助人核销尚欠借款余额。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爱心助保工作及爱心助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爱心助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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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权办[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法律出版社等单位向我局投诉,反映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近期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等有关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北京、安徽、江苏等地发现盗版,请求进行查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根据应试人员的要求组织编写的系列辅导用书。由于每年应试人数众多,需求量大,因此此类考试辅导用书成了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侵害对象。特别是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因被国家指定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被侵权盗版现象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及《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一律收缴,并对侵权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在查处中,要注意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查找盗版的源头。对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非法制作者,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地版权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品,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要加强打盗维权的宣传力度,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请将执行本通知的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正版、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特征差异

2、法律出版社等单位提供的有关销售盗版图书发行点线索

3、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联系方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正版、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特征差异

1、正版书,书号ISBN7-5036-4224-6/D?942,一套三卷,定价240元,封底有法律出版社独角兽标识暗纹,第一卷配有配套光盘,封面和正文均文字清晰,图片层次鲜明。

2、盗版书,外部标识与正版书相同,但封底无法律出版社独角兽标识暗纹,第一卷无配套光盘,封面模糊,用纸粗糙,销售折扣较低,通常以低于七折销售,甚至以三折销售。





附件2

法律出版社等单位提供的有关销售盗版图书发行点线索

1、安徽省合肥市大学书店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270号

电话:0551-3651564

2、江苏南京弘图图书销售公司

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

电话:025-3607545 13023405229

3、江苏泰州众旺考试书店

电话:0523-6235786

4、山东烟台文坛书店

地址:烟台三站图书批发市场306室

5、山东淄博杨林华

电话:1391105386613911073350

6、江西叶建明

电话:0791-8522842

7、河南郑州

电话:0371-39270530371-7938457

8、广西南宁市江南书店、正联书店、沪联书店等

地址:南宁市图书市场

9、湖北宜昌市精品书店

电话:0370-2529379

10、河南商丘学苑图书城

电话:0370-2529379

11、河南商丘财经书社

地址: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对面

12、河北廊坊博教书店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北附件3



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联系方式

1、法律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3939796

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2224074

3、中国检察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8650021

2003-5-29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5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02年第5号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44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0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2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87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86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87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6.47%;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中,经查实有效的申诉案件共计54件,占立案申诉的62.07%。
二、 具体情况
(一) 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于今年5月16日正式成立,所以,2002年第二季度涉及上述公司的申诉情况,以5月16日为界分为两个统计周期进行统计。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5月16日(不含)之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原中国电信)被申诉5件,5月16日(含)之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简称新中国网通)被申诉3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21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9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3件,5月16日(不含)之前,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吉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企业被申诉1件(详见附表二)。
(二) 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二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3件,占61.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0件,占18.5%;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6件,占11.1%;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7.4%。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 申诉资费争议的13件,占24.1%;
2、 申诉服务质量的32件,占59.3%;
3、 申诉通信质量的9件,占16.6%。
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7月24日,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申诉方式月份 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 来访 合计(件)
4月 477 8 72 31 0 588
5月 299 6 44 33 1 383
6月 274 6 71 22 0 373
合计件 1050 20 187 86 1 1344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经营者名称 被申诉的电信业务 被申诉量(件) 2002年月底用户数(万户)
原中国电信 固定电话 2 5 \
N-ISDN 1 \
ADSL 2 \
新中国网通 IP电话 2 3 —
电话卡 1 —
中国移动 移动电话 18 21 12329.4
IP电话 3 —
中国联通 移动电话 15 19 5287.5
无线寻呼 1 2507.5
IP电话 1 —
长途电话 1 —
其它 1 —
铁通公司 固定电话 2 3 215.2
公用电话 1 7.5
原吉通公司 IP电话 1 2 —
其它 1 —
其它 1

总计 — 54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申诉分类 企业名称 乱收费 资费争议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 其它 合 计件
原中国电信 5 5

新中国网通 2 1 3
中国移动 8 12 1 21
中国联通 3 10 6 19

铁通公司
3
3
原吉通公司
1
1 2
其它 1 1
合计件 13 32 9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