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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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6/P020100601622881833904.doc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二)基本能力介绍

(包括节能汽车产能、管理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资信状况、销售网络和组织体系、售后服务条款及能力、社会责任、推广方案,限4000字)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序号 生产企业 公告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最大设计总重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燃料消耗量(L/100 km)
型式 挡位数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性质(直销/经销/代销)






附件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辆)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辆)
品牌 整车整备质量(CM)(kg) 车辆型号 排量(L) 燃料消耗量(L/100km) 推广数量(辆) 补助金额(万元)




合计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序号 消费者 消费者电话 销售车辆品牌 销售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销售单价 发票号 销售时间 销售地点 经销商名称 销售商电话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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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部队、学校、驻抚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条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有关部门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代扣代缴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家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支付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支付所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代扣税款;无凭证的实物,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支付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个人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第三章 代扣代缴申报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本单位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将有支付个人现金行为的所属单位(部门)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或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得,必须将支付个人所得资金流向按支付项目,由办税人员汇总,支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得,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资料转移单》,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应当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有关资料、申报表。
第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为上年应税所得汇算期,扣缴义务人申报应税所得不实、少报、瞒报税款的,必须在汇算期内办理补报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地方税务机关查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二: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件三: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附件四: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税收政策
为了便于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正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现行政策规定摘要如下:
第一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在国家银行(包括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债利息,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保险赔款;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所得的奖金;
(八)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个人所得的扣缴手续费;
(九)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超过其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其每月每人允许减除800元的费用和100元津贴、补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执行供销费用大包干办法的人员,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提取费用一定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并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其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费用和100元津贴、补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家教、主持、办班、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的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于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
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四)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向他人或单位提供专利权、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因出租建筑物、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财产租赁所得。
以上三项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实行加成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的除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外,属于单位集资、各种债券利息、入股股息、红利,其利息、股息、红利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按20%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在有奖销售、有奖债券、有奖集资、有奖储蓄、有奖竞赛、有奖募捐等中奖、中彩的奖金、奖品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一律由发奖单位按20%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他有关税收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税率| |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 扣除数 |
|数| |% | |
|-|---------------------|--|-----|
|1|不超过500元的 |5 | 0|
|-|---------------------|--|-----|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10375|
|-|---------------------|--|-----|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15375|
----------------------------------

附件三: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税率| |
|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 扣除数 |
|数| |% | |
|-|---------------------|--|-----|
|1|不超过5000元的 |5 | 0|
|-|---------------------|--|-----|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

附件四: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加 成 征 收
----------------------------------
|级| |税率|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扣除数 |
|数| |% | |
|-|---------------------|--|-----|
|1|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



1999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