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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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湖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湖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湖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湖岗核心区禁止砍伐林木。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湖岗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砍伐林木,对兴凯松、兴安桧等珍稀树种实施重点保护。



第五条 需要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开展文化、体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开垦耕地,现有耕地由有关单位逐步退耕还林、还湿。



第七条 未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保护区湖岗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设施。未经批准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属违规建设行为,其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全部予以拆除;本规定公布后仍继续违规建设,除拆除违规建筑外,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保护区湖岗上已建或者在建的违章建筑,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



(二)保护区湖岗上不符合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旅游设施,应当分期搬迁到指定区域或者自行拆除;



(三)保护区湖岗上原有居民点和打渔点禁止扩建或者翻建,逐步实施生态移民。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野外用火,进入湖岗的机动车应当达到安全防火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湖岗实验区内从事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 进入保护区湖岗区域的机动车在鸟类繁殖区和鱼类洄游区,应当降低行车速度,禁止鸣笛和使用高音设备。



第十一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倾倒生活和生产废物。对已有的旅游接待设施所产生的污水和污物应当进行环保处理,固体废物应当日产日清。对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内擅自砍伐林木、放牧、烧荒、挖沟、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内禁止修坟立碑。已有的坟墓,除民政部门授予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烈士墓外,其他应当迁移或者深埋。违反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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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捐资助学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理应受到表彰奖励,值得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及私人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捐资的省内外公民、外籍侨胞,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一)捐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者,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县(市、区)立碑纪念,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二)捐资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者,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市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地(市)范围内表彰,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三)捐资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者,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具(市、区)范围内表彰。载入县(市、区)地方志。
(四)捐资一千元以下者,由乡(镇)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在全乡(镇)范围内表彰。
如所建新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资金由“省级助教模范”本人捐助,可由捐助人提出申请,逐级呈报,经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同意,以捐款人的名字命名学校。
三、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和私人办普通小学、幼儿园捐资的国营、集体、联合体、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团体,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一)捐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单位,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省范围内表彰。
(二)捐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地、市范围内表彰。
(三)捐资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四)捐资五千元以下的单位,由乡(镇)政府在全乡范围内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状。
四、各级政府第一次按本办法表彰助教模范和助教先进单位,捐资额一律累计计算;此后的表彰,随捐资额增加升级。
省、地(市)、县(市)、乡(镇)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
五、“省级助教模范”和“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省教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地市级助教模范”和“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上报,经地、市教委审核,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县级助教模范”或“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教育部门上报,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地、市教委备案。
乡级表彰个人或单位,由乡级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备案。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教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
,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198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