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2:03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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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当前,有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为了牟取暴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往往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此,对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特通知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走私的案件,当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走私数额特别巨大(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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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以下简称"企业或作业者"),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当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对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从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环评资格证书,同时具备海洋环境调查能力,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国家海洋局认可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七条 大纲送审稿由企业或作业者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审查申请。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自收到大纲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大纲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大纲的审查以专家评审会或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及专家意见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查意见,组织环评单位对大纲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3份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自收到大纲报批稿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或作业者。审查批准后的大纲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局对大纲的审查意见和要求,组织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编制报告书。

  第十二条 环评单位应当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程》及有关标准编制大纲和报告书。

  第十三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报送工程所属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并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及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可对报告书组织预审。预审应当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并邀请国家海洋局及工程所在海区分局和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直属的海洋石油开发工程,企业或作业者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报送工程所在海区分局,由海区分局组织预审。

  第十四条 组织预审的单位应当将预审意见和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并同时抄送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收到预审意见和报告书报批稿后4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或作业者,同时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报告书做出审批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程序所称"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企业或作业者"按以下解释:"企业"是指国内从事自营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业者"是指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活动中,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2/201202/t20120227_92761.htm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