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缴国库时限,由征收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1)“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5)“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6)“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格式见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格式见附二)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4.主要会计分录举例(详见附件四)。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三),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市(地)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地)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20天内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定期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金库核对分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校核无误的数据作为分成的依据。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征收部门、财政部门要向当地国库提供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采矿权人名单、开户银行帐号等,当地国库应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略)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略)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略)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3〕23号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妇联研究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途径和基础条件。在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我国抗击非典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的重要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面分析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明确提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既是一项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要继续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强调、再动员、再部署,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
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半边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有广大妇女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奋斗。推动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就业,既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妇女积极作用,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妇女九大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妇联紧扣发展主题,为妇女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不断增强自觉性,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努力把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以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重点,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发挥人民团体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人民团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送温暖、送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分忧解困,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这次会议上,还转发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妇联在发展家政服务业方面的工作经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为下岗失业妇女开发就业岗位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
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妇联多年来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不断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广泛开展“巾帼创业”、“巾帼助困”等富有时代特色、符合妇女特点的系列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2月,全国妇联召开了全国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会议,吴邦国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王兆国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彭珮云、顾秀莲以及黄晴宜等全国妇联领导同志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妇联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加强知识技能培训、开发适合妇女再就业的社区服务岗位为重点,累计培训下岗失业妇女500万人次,直接帮助200多万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推动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妇女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落实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十五”期间各级妇联再培训下岗失业妇女200万人,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目标,各级妇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要突出工作重点,把城市妇女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要坚持把发展作为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根本途径,积极参与发展社区服务业,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妇女在社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和帮助妇女创办、领办中小型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妇女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搞好再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妇女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充分发挥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功能,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和服务。
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中的问题,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面向广大妇女群众、始终坚持立足基层开展工作,进一步探索扶助下岗失业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新途径,把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要改进工作作风,倡导“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结合起来,竭诚为妇女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要特别关注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加大对特困妇女群体的帮扶力度,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需要妇联系统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加强协作,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扶助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中去,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及时送到妇女群众的心坎上。
各级妇联发展部作为开展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深化“巾帼建功”活动,深入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不断创新“巾帼创业”、“巾帼助困”等系列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国家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反映妇女群众的要求和意见;要制订和实施有力措施,落实“三个200万”计划;要协调推广就业培训、发证、推荐、就业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提高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帮助和支持更多的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各级妇联维权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强化维护妇女权益协调议事工作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国家扶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力度,在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妇联宣传部门及所属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国家改革和再就业政策,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从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角度,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在一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推动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切实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
妇联所属妇女研究机构,要密切关注、认真研究国家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建设与发展情况,注重研究深化改革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影响,研究和借鉴国外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成功做法,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新思路、新途径。
妇联系统办公室及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又要主动协调,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形成推动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妇联要把加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贯彻中国妇女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妇联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规划,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保证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全 国 妇 联
2003年月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