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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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还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86个)



市府办、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物价局、人防办、刘公岛管委、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铁路局、经济合作局、仲裁委秘书处、民航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乡企局)、口岸办、贸促会、供销社、信息产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展办、工业园管委、残联、地震局、房管局、公路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档案局、史志办、调研室、无线电管理处、电力办、职教办、知识产权局、工业行办、粮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贸易办、水务集团、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国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人行、银监分局、烟草专卖局。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统计内容 当月数量(条、次) 年度累计数量(条、次) 备注
网上增加或变更政府信息
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本表每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办(联系人:王家良;联系电话:5220466、5231236;传真:5213283)。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举报投诉人情况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举报投
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举报投诉单位
举报投
诉内容
处理情况 转办单位 转办时间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情况
处理结果

注:本表由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并于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4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
单位 检查时间 网上公开政府
信息情况 扣分情况




















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其中,第一项内容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并打分;第二、三项内容由市应急办负责检查并打分,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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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文化部


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1985年1月9日,文化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是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革命纪念馆的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应以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反映重大事件和杰出人物在革命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表现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关系。

二、调查征集
第四条 调查征集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充实馆藏文物、资料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宣传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调查征集工作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结合陈列宣传工作和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系统研究的需要进行;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努力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具体、先后有序。在当前,应积极抢救易损毁、易散失的文物、资料。
第六条 调查征集工作应当紧密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注意工作方法。征集到的文物必须有科学详明的原始记录;征集到的文字资料必须反复核实,鉴别真伪。
在征集革命文物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反面文物、资料的收集。
第七条 对捐献文物、资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三、保护收藏
第八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是国家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革命纪念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革命纪念馆所属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应分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到有档案记录、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专人管理。各革命纪念馆在制订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保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环境风貌和历史气氛。
第十条 有关革命遗址和纪念建筑的修缮,应坚持“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原则,严禁任意拆改。如原建筑已经全毁,一般不再恢复,可就地立碑说明,以示纪念。如属意义重大,必须复建的,应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革命文物、反面实物资料、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应分别立帐,参照《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进行管理。枪支弹药等文物入藏前须经技术处理,并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调拨、交换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文物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革命纪念馆收藏的文物、资料,除不宜公开使用和发表的外,均有向社会提供研究参考和使用的义务。
第十三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污染措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安全。

四、陈列展览
第十四条 陈列展览是革命纪念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以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史实为内容,力求符合历史的真实。
陈列中涉及党史、军史重大问题的内容,须请示上级党委审定。
第十五条 原状陈列是对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动历史场景的复原再现,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文物,在使用时应注明收藏时间、捐献者及其历史价值。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事件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以人物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以所纪念人物的生平为表现内容;纪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纪念馆,各自应以事件或人物在当地的革命活动及影响为主要表现内容。
辅助陈列的设计要不断探索新的艺术形式,力求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第十七条 在搞好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的同时,有条件的馆还可举办临时展览和流动展览,最大限度地发挥馆藏文物、资料的作用。
第十八条 辅助陈列应尽可能利用革命遗址、纪念建筑中不需要进行原状陈列的房舍,一般不新建辅助陈列室,以免破坏革命旧址、纪念建筑的环境气氛。

五、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工作是革命纪念馆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充分发挥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作用的重要环节。革命纪念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地有计划地组织集体观众参观。
第二十条 导引讲解,是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活动,要努力做到因人而异。在各种讲解场合,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泼生动。特别要注意结合陈列讲解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结合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编辑出版说明书、文物图片、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革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开展小分队活动,恢复和建立“纪念馆之友”的群众性组织,密切和扩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科研工作主要是: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馆藏文物资料及其保护技术和管理、陈列结构和表现手法、讲解艺术和心理效果等问题的研究;对于有关具体人物、事件、地方革命史的研究,以及纪念馆管理工作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工作必须从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地制订和选择研究课题,定人、定时作出专题报告,及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出版,并反映到各项业务活动中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构,为本馆和社会科研工作服务。
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有关部门的协作,善于利用社会的科研成果,补充本馆研究力量之不足。

七、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革命纪念馆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领导干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年富力强,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好学上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地改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积极为工作人员评定职称、参加学术活动、进修、培训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自学成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划,革命纪念馆分别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第三十条 实行馆长责任制。馆长按规定的范围有人事任免权,经费使用权和业务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革命纪念馆应精兵简政,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晋升、奖惩制度。必要时可采取招聘制、合同制,以补充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革命纪念馆可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性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研究本馆的重要业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可由老干部、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馆内业务人员组成。

八、经 费
第三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经费除由所属各级政府拨给外,还可承包科研合同、编印书刊资料、接受捐款、组织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革命遗址、纪念建筑、文物安全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开办各种形式的服务项目,为观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 革命纪念馆要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各种经济收益要用以发展事业和改善全体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革命纪念馆。其他类型纪念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6年9月13日信贷号2898CH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同日签订的一项协议,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仟万(¥1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
  (C)只要可行,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资金支付之前,能把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用以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项目省市(如同本协定第1.02节(e)中所定义)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一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项目省市提供本协定中的部分信贷资金和一部分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除其他条件外,同意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下面的修改部分(统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去第3.20节中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的领土上支付该国生产的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或(b)据协会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分配额”,就各项目省市而言,系指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4第C.1段条款划分给上述项目省市的信贷和贷款资金。上述项目省市利用这些资金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规划。
  (b)“贷款办”系指国家教委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第A.1(a)段条款而设置的外资贷款办公室。
  (c)“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了该项目,与本协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可能会不断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适用于这一协定的、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d)“项目省市的教委”系指各项目省市的教委及其任何接替部门。
  (e)“项目省市”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借款人的广东、江苏、辽宁和山东省以及天津市;作为单数,“项目省市”系指任一项目省市。
  (f)“参项学校”作为集合名词系指所有被选入参加项目职业技术中学;作为单数,则指任一参项学校。
  (g)“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任何接替者。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i)“职业教育计划”,针对各项目省市,系指该单位利用分配给它的金额所实施的、本项目中的A和B部分的活动。
  (j)“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针对每一职业教育计划,系指本协定附件4第C.1段所指的由借款人和将负责实施该职业教育计划的项目省市共同制定的各项协议,因为这些协议会不断地修改。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借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相当于壹仟叁佰捌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3,800,000)的信贷。
  2.02节 (a)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本协定附件1所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而发生的(或经协会同意,将发生的)、并应由本项目资金资助的、合理的费用。
  (b)贷款人可以为本项目在一家金融机构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和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这些条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帐户资金遭受抵销、没收或扣押。专用帐户资金的存取应遵循本协定附件5的条款进行。
  2.03节 项目的截至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 (a)借款人应就不断变化的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照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1%的.1/2)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的六十天(起算日)算起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各个日期或款项的注销日;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多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但尚未偿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11月1日始,至2031年5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半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1985年美元的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债信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考虑之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进行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果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正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一修正不会改变上述还款修改办法中的赠与成份,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所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又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正,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定的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的C部分,并促使项目省市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有效地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应及时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b)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借款人在不限制其在本节(a)段条款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所提及的实施计划,实施或促使本项目得到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本协定附件3的条款执行。
  3.03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以协会可接受的准则为基础,在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同意的其他日子之后的六个月内,准备并向协会提供项目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用以和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A)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B)各项目省市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附录中第B.8段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的汇总的复印件;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省市未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省市不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即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与每一项目省市都作出了一项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本协定第6.01节(a)所提及的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已经过借款人和各项目省市正式授权和批准,且其条款对借款人和项目省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MCI)
  国际开发协会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 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周文重                R.奇塔姆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百分比
         (等值特别提款权)  (等值美元)
(1)货物
(a)项目A(4)
   部分   9,970,000  1,53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的75%
(b)项目A(6)
    部分    710,000  6,970,000
(2)咨询专家和
    培训  1,050,000             100%
(3)未分配部分
        2,070,000  1,500,000
总计     13,800,000 10,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在此协定签订之前发生的费用;(b)对于本附件第1段中类别(1)的(a)部分的费用,借款人在按照本协定附件3第三节的要求聘请了咨询专家实施项目第A部分(3)的内容之前发生的费用。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款:
  (a)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b)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c)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d)每次培训都须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帮助借款人:(1)改善和增加技术工人的供给以帮助项目省市所辖地区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2)提高项目省市职业教育及培训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以及(3)加强借款人机构在监测、评价和推广职业技术教育试验经验方面的能力。
  项目由如下部分组成,借款人和协会随时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进行修改以实现如下目标:A部分:发展项目内职业中学
  在各项目省市所选出的参项学校实施各项计划以改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质量和效率,这些计划包括:
  (1)选出的新的、经修改的课程的设计、检验和实施;
  (2)修改和提高学生职业资格考试和证明书的体系;
  (3)通过与挑选出的国外职业教育计划和咨询专家合作,实施教师培训计划,以提高教师在电子、电机、机器和机械以及信息技术方面的技能并丰富其经验。
  (4)提供设施,用以支持项目的A(3)部分;
  (5)通过与挑选出的国外职业教育计划和咨询专家合作,实施教师培训计划,以更新教师在化学工艺和建筑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6)提供设备用以支持项目的第A(5)部分;
  (7)通过新建和改建现有建筑物提高所选参项学校实验室和车间设施的水平。B.部分:改善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规划
  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参项学校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在规划和管理方面的能力:(1)提供管理培训、国外考察和国内研讨会;(2)发展产业咨询委员会,使产业和参项学校的关系正规化;以及(3)设计和实施以学校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包括提供咨询专家服务及有关的人员培训。C.部分:项目管理的支持
  通过提供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各项目省市和参项学校的管理和人员的能力。
  本项目预计在2002年6月30日完工。

 附件3: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论
  如果可行,货物采购应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并于1996年1月修改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的第一节,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招标通告
  估计值不小于10,000,000万美元的合同招标和资格预审,应根据适于大宗合同的《指南》的第2.8段的规定进行招标通告。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价值大于50,000等值美元小于20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30,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依照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1,9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和银行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附录1第1段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合同的招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核
  每个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第和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4: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条款适用于本协定的第3.01(b)节。

 A.项目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的正确执行,借款人应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保留外资贷款办,以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其任务大纲、构成、人员和资源的配备都为协会所接受。
 B.项目监测和报告
  在不限制《通则》第9.06节条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对项目的实施和达到的目标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
  2.根据协会接受的准则,准备和向协会提交:
  (a)最晚到每年的4月1日向协会提交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前面B.1段条款对前1个日历年度中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汇总各项目省市根据本附件的附录中第B.6(a)部分条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报告,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项目目标;以及
  (b)最晚到1998年12月31日或协会要求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交一份总结从项目开始后,根据上述B.1段条款进行监测和评价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汇总各项目省市根据本附件的附录中第B.6(b)部分条款向借款人提交的报告,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项目目标;以及
  3.与协会一起审核借款人根据上述第B.2(b)段所提交的报告。然后,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
 C.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
  1.为使各项目省市能够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计划,借款人应在其与项目省市作出的一项安排中,按照本附件附录的要求,把信贷资金分配给上述项目省市。
  2.借款人应:
  (a)(i)促使各项目省市按照职业教育计划安排的规定履行其义务;(ii)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它必要或适宜的资源,使上述项目省市得以履行这些义务;以及(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会阻碍或干扰其履行上述义务的行动;以及
  (b)行使其在各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并实现项目目标;以及,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协议,不得转让、修改、废除和放弃任何职业教育计划安排或其中的条款。
 D.培训和技术援助
  借款人应(a)根据协会满意的计划实施项目的培训和技术援助部分;(b)为实施项目A(3)和A(5)聘请咨询专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附件4的附录:

  在本协定附件4的C部分中,职业教育计划安排应包括如下条款:

 A.条款
  1.借款人将从每一项目省市回收的每一笔由信贷帐户提供的资金的本金应是:
  (a)与为支付上述项目省市的职业教育计划所需、且应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而提取和支付的一种或多种货币等值的特别提款权(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当日确定);以及
  (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其金额(在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第A.1(a)段提及的金额。
  2.借款人将从每一项目省市回收的每一笔由贷款帐户提供的资金的本金应是:
  (a)与为支付上述项目省市的职业教育计划所需、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而提取和支付的一种或多种货币等值的美元(在从贷款帐户提款的当日确定);以及
  (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其金额(在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第A.2(a)段提及的金额。
  3.借款人应在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0年期间收回其分配的金额。
  4.对于已提取但尚未收回的分配金额的本金,应按年率收取百分之四(4%)的利率。
  5.各项目省市应以上述第A.1 ̄A.4段中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得到的分配金额之部分提供给其辖区内的参项学校。

 B.条件

                实施

  1.各项目省市应承诺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技术和教育的惯例,有效地实施各自的职业教育计划,并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2.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准备,并促使各参项学校在其权限内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导原则,准备其应实施的项目活动,并不晚于每年10月15日,将其下一年实施职业教育计划的建议计划提交世行和借款人供其参考;以及
  (b)随后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上述计划,实施职业教育计划。
  3.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采购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其职业教育计划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取、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中发生的偶然事故进行保险,且任何赔偿都应以上述项目省市能够自由用于替换和修理上述货物的货币支付;
  (c)这些货物和服务只能用于实施职业教育计划的目的;
  (d)使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这些货物和包括在职业教育计划之内的所有设施、工地和工程、它们的运营情况,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及
  (e)随时按照良好的工程、财务、技术和行政惯例对任何与其职业教育计划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进行运营和维护,并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更新。管理
  4.为便利其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市应在实施期间内,负责设置或促使设置下列办公室,其任务大纲、组成、人员和其他资源的配置都应令协会满意:
  (a)一个省项目办,负责该项目省市权限内的项目管理;以及
  (b)对于各参项学校而言,一个校项目办,负责协调属于该校的项目活动;以及一个常设的校董事会和校产业顾问委员会,参与项目的实施。监测
  5.各项目省市应负责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对其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达到的目标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报告
  6.各项目省市应就其职业教育计划准备,并促使各参项学校就其应实施的项目活动在其权限内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导原则,向借款人提供:
  (a)最晚到每年的3月1日提交一份半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将由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B.2段条款汇总后,提供给协会。这些报告应汇总了各项目省市在前一个日历年度中根据本附录第B.5段条款所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职业教育计划的目标;以及
  (b)最晚到1998年11月30日或协会要求的更晚的日期,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将汇总到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B.2(b)段条款提供给协会的报告中。该报告应总结了该项目省市从职业教育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本附录第B.5段条款进行监测和评价活动的结果,并应提出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表明需采取的措施,以便继续实现职业教育计划目标。协商
  7.各项目省市应负责与借款人和协会一起,就其根据本附录第B.6段所提交的报告交换意见。然后,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借款人和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职业教育计划和实现该计划的目标。财务报告
  8.各项目省市应负责:
  (a)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正确地反映其执行职业教育计划的部门或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包括涉及各参项学校的独立帐户;
  (b)在每一财年,请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上述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借款人提交(A)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要求汇总后,再转交给协会;以及
  (d)向借款人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附件5: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表格中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3(a)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3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2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取的、协会根据《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6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