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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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结果,2007年报告的全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占事件总数的95.88%。其中报告事件起数居前三位的病种分别为水痘(826起)、流行性腮腺炎(351起)、风疹(265起),三病种事件数占学校传染病事件总数的80.47%。

  春季是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防止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和蔓延,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现就做好学校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以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晨检工作应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二、各地学校要加强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由于学校教学、生活场所人员集聚,影响室内空气质量,容易导致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蔓延,因此要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气温较低时要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气温回暖后则要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学生宿舍管理员每天应督促学生在起床后将宿舍窗户打开通风。同时,要做好校园内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具的清洁和消毒,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三、各地学校要在近期以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以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为重点的健康教育活动,特别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一定要及时就医等。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宣传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知识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四、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尤其是已发生传染病流行的地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停止大型室内集体活动,尽量避免全校范围的集会。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户外运动,督促学生课间到室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学校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立即进行部署和安排,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为支持西部地区农村学校预防传染病教育工作,决定向西部地区部分农村学校配发《学校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挂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挂图》后要迅速将其分发至农村中小学校,并督促学校利用《挂图》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附件:1.三种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要点

     2.《学校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挂图》分配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三种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

  1.水痘

  病人从出现皮疹前2日至出疹后6日具有传染性。

  患病初期可有发热、头痛、全身倦怠等前驱症状,在发病24小时内出现皮疹,皮疹分布呈向心性,即躯干、头部较多,四肢处较少。大部分情况下,病人症状都是轻微的,可不治而愈。

  2.流行性腮腺炎

  病人在腮腺明显肿胀前6-7日至肿胀后9日期间具有传染性。

  患病初期可有发热、头痛、无力、食欲不振等前驱症状,发病1-2日后出现颧骨弓或耳部疼痛,然后出现唾液腺肿大,通常可见一侧或双侧腮腺肿大。

  3.风疹

  病人出疹前1周到出疹后2周的上呼吸道分泌物都有传染性。

  临床表现主要有发热、出疹、淋巴结肿大和结膜炎,病程短。

  二、预防要点

  1.在人群聚集场所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手绢或纸巾掩盖口鼻,不要随地吐痰,不要随意丢弃吐痰或揩鼻涕使用过的手纸。

  2.勤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

  3.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或擦净。

  4.避免与他人共用水杯、餐具、毛巾、牙刷等物品。

  5.注意环境卫生和室内通风,如周围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病人时,应增加通风换气的次数,开窗时要避免穿堂风,注意保暖。

  6.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增加机体免疫能力。

  7.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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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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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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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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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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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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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4日
               浅谈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作者:李志文
             工作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本文所称的执行力系狭义的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本文主要从笔者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谈提升法院执行力的必须性、方法,及主要从提升个人执行力的角度对提升法院执行力建设提出设想,是对笔者工作的一个总结,亦希望通过学习、探讨,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执行力 意识 法官素质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笔者今天从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
一、执行力的概念
“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是指企业做事情的能力,近年来,这一理念逐步向司法、行政领域渗透。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在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政令不畅,有令难行,甚至有令不行,政策落实就有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何为执行力,大部分人有一个比较通俗地理解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很多学者和企业家都给执行力下过定义,本文在此不一一阐述。笔者认为,其实执行力就是做事的能力,通常一个人能做事,而且能做成事,我们就会说这个人很能干,这个能干就是执行力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从个人和单位两个不同层次去理解“执行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不同的岗位需要的执行力也是不一样的,领导和执行者,前者更多的强调是决策和谋划的能力,后者则更多强调组织实施能力。单位执行力是单位全体成员完成单位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
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体现在哪方面呢?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工作中体现“严、实、快、新”四个字上。“严”即积极进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实”即脚踏实地,具有实干的作风;“快”即具有高的办事效率,促成高的案件执结率。“新”即开拓创新。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更快的实现,近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更高,对法律信仰更强,这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二、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力建设必要性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更通过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制裁藐视法律者,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近年来,法院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执行力有所提升。法院执行队队伍整体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也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可我们也应更清楚的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多。而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失信,这一事实的最直接表征就是原告的高胜诉率和胜诉当事人的高申请执行率。在执行庭工作时间越长的人感觉包袱会越重,因为工作时间越久,积累案件越多,清理时间越长,执行难度越大……这一系列的问题,迫使执行法官要不断的学习、摸索、实践,提升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三、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执行工作执行力的一些做法
近年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成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我院从辖区执行环境具体情况出发,注意发挥当下的优势,集中力量从多举措上加强执行力建设。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积极主动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执行工作得到了领导部门的重视,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同时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据统计,2012年,我院有25.3%的民事案件都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三是不断地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3、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与村组织代表联系,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我们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比如,今年的1月25日至2月5日,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在县内的25件涉企、涉弱势群体等民生案件进行了集中执行的“执行会战”, 通过采取“集中行动、迅速反应,晨间执行、密切配合”等方式,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分类、分批、分级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清理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活动中,依法拘传长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当事人5人,执结案件20件,其中达成和解13件,执结标的额约105万元,打击了赖债者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通过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5、统筹执行,群策群力。在执行工作中统筹安排,工作分层分次的,打破专人专案的局面。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一是有条件的集中分批次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降低调查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二是集中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我区的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我院适时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三是坚持每个星期一上午例会制度。会议一是传达有关指示精神,二是部署一星期的工作计划,三是讨论案件,群策群力,集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解决个案中的突出问题。
6、加大执行公开,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也许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我院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现场直播,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设想
毋庸讳言,执行工作中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比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查明仍存困境;个人能力恐慌,办事方法不多等。再此,笔者拟从个人和单位两个层面上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提出一些设想。
(一)提升个人执行能力
时至今日,不乏伟大的理论家和战略家,而迫切需要平凡的实干者和执行者。个人执行能力的提升,在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而个人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以,我们要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另一方面是要端正工作态度。
1、加强学习。从某一个层面上说,执行力低是由干警能力不强造成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类型、复杂的执行案件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执行法院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工作经验总结。知识是动力的源泉,能力来自于实践的积累。要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知识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执行员要对得起“法官”二字,执行工作不退伍、不掉队,努力学习,在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并将学习行为变成学习习惯。
2、增强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在领导的指挥和带领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精神,是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的集中体现。增强团队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努力把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群策群力,更有助于克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形象及法院的威严。
3、注重细节。有一句话叫做:细节决定成败。要想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模范法官陈燕萍在调解中就非常注重细节问题,比如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去诠释法律,挖掘有利于调节的每个细节有针对性的调解等。作为执行法官,更应注重细节,在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依程序执行,依法办案,遇事要能沉下心来,不能浮躁;再者要处处留心,眼中有活。
4、直面困难。执行案件,多数是被执行人一方失信所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一直存在,规避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执行法官,工作本质就是要面对这些问题,在个案中理顺问题,在规避与反规避的较量中取胜。直面困难,更要有“催不垮、打不败”的 “敢于亮剑”精神。
(二)加强法院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提升执行工作执行力,从单位的角度看,要加强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其次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三要有明确的可行的发展目标;第四要有具体的实施规划;第五加强执行工作发展平台建设,增强执行团队文化建设;第六,完善奖惩机制。
结束语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对此,笔者认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力建设过程中,不分你我,不分内外,从当下做起,从点滴做起,相互配合、互相学习、互相提醒、互相沟通,共同提高执行力,实现创建现代文明法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