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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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驻外招商人员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性质职能

第二条市驻外招商机构是市、县(市)区政府派出,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机构。负责搜集整理招商和项目信息,加强与驻地重要机构以及相关客商的联络和沟通;积极宣传推介徐州,向客商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客商来徐考察投资;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配合好我市在当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第三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战略需要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在上海、深圳、苏州、无锡等地各设立一个市驻外招商机构。

第四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招商引资需要,设立驻外招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并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四章人员选派

第五条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的选派,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外经贸局共同参与,提出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派出。

第六条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主要从五区和市直机关的在职人员中选派。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驻外招商机构及其人员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市驻外招商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级别、待遇等保留不变。

第九条市驻外招商人员纳人全市招商人才“1120工程”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对市驻外招商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每人在外时间原则为两年。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市驻外招商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派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从五个区派出的,由市财政和派出单位分别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拨付;从市直机关派出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万元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工作经费由市驻外招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障招商人员工作经费和生活费用。市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章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市驻外招商机构的基本目标任务为:平均每人每年度引进实际到账注册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人每年度组织3家以上“555企业”(即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行业50强企业)来徐实际考察洽谈项目。

第八章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市政府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对市各驻外招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外经贸局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市驻外招商机构申报业绩考核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引进资金到帐情况,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依据,内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为依据,并经项目落户地政府书面确认;组织"555企业”来徐实际考察情况由接待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包括客商姓名、单位、职务、考察洽谈内容、考察洽谈单位和考察时间。

第十六条经考核,对完成基本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按人均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基本奖励,其中70%用于奖励招商人员,30%用于补充驻外招商机构办公经费。对超额引进到帐资金的,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对完不成基本目标任务的,扣罚年度工作经费的1000-20%。对不适应招商工作需要的人员,由驻外招商机构提出,经考核小组考核研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市驻外招商机构应对招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对市驻外招商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选派单位和市外经贸局。

第十八条派出单位要关心派出人员的生活,支持他们安心招商工作;对交流回来的招商人员,要妥善安排岗位,对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用。

第九章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对市驻外招商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派员到市各招商机构进行调度检查。

第二十条市驻外招商机构每半年应向市外经贸局和派出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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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 1997年4月28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银发[1982]165号 1982年6月1日
02 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86]86号 1986年4月12日
03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银发[1988]249号 1988年8月16日
04 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40号 1989年5月10日
05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 1989年5月21日
06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67号 1989年5月31日
07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发[1990]120号 1990年4月25日
08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324号 1991年1月22日
09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2]6号 1992年1月7日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1992]138号 1992年6月11日
11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
银发[1992]273号 1992年11月20日
12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3]231号 1993年8月19日
13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38号 1994年2月15日
14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3号 1996年6月20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
银发[1981]字41号 1981年5月18日
02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3 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465号 1981年12月18日
04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银发[1982]字22号 1982年2月3日
05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6 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
银发[1982]字190号 1982年6月22日
07 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1号 1983年1月4日
08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9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10 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3]字355号 1983年12月2日
11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380号 1983年12月26日
12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4]字76号 1984年4月4日
13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85号 1985年3月23日
14 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09号 1985年4月4日
15 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37号 1985年4月23日
16 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39号 1985年4月25日
17 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40号 1985年4月25日
18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0号 1985年7月25日
19 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
银发[1985]字388号 1985年10月26日
20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21 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银发[1987]14号 1987年1月24日
22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19号 1987年2月6日
23 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7]143号 1987年5月14日
24 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银发[1987]145号 1987年5月14日
25 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80号 1989年6月20日
26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5]42号 1995年3月7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2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3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0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6]60号 1986年2月8日
06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92号 1991年4月13日
07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2]258号 1992年11月2日
08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29号 1994年5月26日
09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36号 1996年2月2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2 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8]391号 1988年12月19日
03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7号 1989年1月5日
04 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97号 1989年5月5日
0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9号 1991年9月1日
06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4]256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银会发[1982]字第60号 1982年10月25日
02 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121号 1986年5月8日
03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7]31号 1987年2月17日
04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7]244号 1987年7月30日
05 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256号 1987年8月15日
06 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365号 1989年12月15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
银发[1954]字208号 1954年8月19日
02 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
银发[1957]字169号 1957年8月24日
03 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82]字332号 1982年10月20日
04 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
银发[1983]字263号 1983年8月22日
05 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
银发[1985]字250号 1985年7月19日
八、国库类
01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04号 1989年10月24日
02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1]154号 1991年5月14日
03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122号 1994年5月18日
九、稽核类
01 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
银发[1990]90号 1990年
02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1992]152号 1992年7月4日
0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
银发[1996]182号 1996年5月30日
十、外资机构管理类
0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1]155号 1991年6月4日

附:二 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0]50号 1990年2月27日
02 主办银行管理办法
银发[1996]221号 1996年6月29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86]97号 1986年4月26日
02 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
银发[1989]322号 1989年11月13日
03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1993年1月12日
04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银发[1994]198号 1994年8月9日
0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355号 1996年9月27日
06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119号 1996年4月9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0]328号 1990年12月11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1990]282号 1990年11月1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1号 1985年8月2日
02 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6]177号 1986年6月24日
03 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86]326号 1986年10月23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328号 1987年10月23日
05 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209号 1989年7月24日
06 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9]275号 1989年9月20日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0]336号 1990年12月24日
08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1]190号 1991年7月12日
09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号 1993年12月11日
10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342号 1993年12月24日
11 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254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4]13号 1984年1月19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 1951年4月21日
02 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
银发[1981]字413号 1981年11月2日
八、调统类
01 贷款证管理办法
银发[1995]322号 1995年11月30日



1998年7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二、承诺书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三、申请报告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四、基本情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六、机构设置情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2057842924751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