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0〕第6号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
(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五县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其它规划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通往“五星”的主要道路和“五星”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统筹管理:
(一)连接市区至沙河纬三路的107国道、钢铁路、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沙河市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沙河市区温泉街、京广路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连接市区至内丘南外环的107国道、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内丘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内丘县城康庄路、107国道县城段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连接市区至任县兴源路的郭守敬大道、北环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任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任县县城滏阳路、永康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连接市区至南和兴业路的邢临高速公路、邢清公路、百泉大道东延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南和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宋璟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石武客运专线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野沟门水库等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邢台县峡谷群、九龙峡、天河山、黄榆岭,沙河市秦王湖、北武当山,内丘县太子岩·扁鹊庙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五县市”规划稽查工作;
(二)负责对“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执行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中心城区之外、规划直管区内邢台县所属的皇寺、会宁、南石门、羊范、祝村、晏家屯以及豫让桥办事处等七乡镇办事处严重违法建设的查处;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属地内的规划稽查工作。对规划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章工程查处工作;
(三) 负责属地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竣工认可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处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和稽查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五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和防止违法建筑;强化和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经费保障职责,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一城五星”规划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10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州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的投诉。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州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 督促、检查、指导、综合州直单位和县市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 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 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 协调或统一处置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投诉事项;
(六) 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发出效能告诫;
(七) 向被投诉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诫勉谈话、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 对人民群众和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二) 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四)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告知义务的;
(五) 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霸道、行为粗暴或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 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八)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受理机构当面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必须受理,不得推诿。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逐个进行登记;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应当逐件登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投诉反映的内容,认真做好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应当摘要转交。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对有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二) 对除本条第一款外的投诉,可转由有关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并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简单投诉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 一般投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 较为复杂的投诉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 对于转(交)办件,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转(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对于转(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予以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工作评估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