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国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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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国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国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198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另外,在张雪芬一案中,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直接向我国内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不允许的。
二、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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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在市属企业中,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直接对外出口的企业,通过招标实行承包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定期必审制度的企业,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审计。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承包经营中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
(一)资产、盈亏、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是否真实;
(二)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有无损害国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投资效益和贷款归还情况;
(五)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生产能力的增加情况,有无损害企业发展的短期经济行为;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有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企业资产严重亏空问题;
(八)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一)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盈亏、债权债务情况;
(二)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企业的年度决算、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和对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审查核实承包经营成果,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八条 承包经营审计应纳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参加有关承包经营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产盘点、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资料;
(二)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测算依据;
(三)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中,被审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资料、隐匿事实真相、阻碍审计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理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公平恰当。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成绩要充分肯定,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对于偷漏税款、截留利润、虚盈实亏等违犯财经纪律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评议意见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参考;监察、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审计机关查处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审计
机关建议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提前解除或中止,承包经营者的更换,均由合同发包方提前十五天书面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以便作好审计安排;合同执行期间和合同期满的审计按审计计划进行。
审计前,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进行自查,重点清查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并责成企业作好准备工作,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合同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可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筑、物资、粮食、商业和外贸等行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在成本中列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8年11月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机构临床试用医疗器械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试用完成后要如实出具临床试用报告。

二、医疗机构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试用医疗器械产品前,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程序的,不得擅自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

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前,必须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相关事宜,并征得受试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过程中,医疗机构要严密监测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做好相关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保护受试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医疗机构接受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医疗器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医疗机构不得购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尚未注册的临床试用医疗器械产品。

六、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的,一经发现,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立即中止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试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相应的试用报告。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生的违规事件要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