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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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1998年1月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建材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十分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加强领导,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1998年起,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考试取得。
按人事部人发〖1997〗26号文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专业职称评定可以按经济序列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使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对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每年年末主动向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了解建材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和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建材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材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法律顾问。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承担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直接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未设立企业发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
第九条 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配备法律顾问的,受聘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对尚未取得执业资格,又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四年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和涉外 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 、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六)依法保护、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十一)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
(十三)负责将本企业重大诉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机州忡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
(五)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可以依法查阅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三章 考试与注册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自1998年起实行统考,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者,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行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本地区地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建材局负责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及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等有关事务,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建材局、地方建材主管部门、企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律事务机及忠于职守、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对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的,注销其注册。被注销注册的,发证机关收回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自愿的原则,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成建材行业或地区性法律顾问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建材局或省(市)建材主管部问指导。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律顾问不得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关于建材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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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拨入公司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对于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对资金的需求,并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限分期筹足,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其应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公路经营权)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但在经营期间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行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或投资者投入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如沥青、钢材、水泥、沙石)、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
第十八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公司,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领用的周转材料,采用一次、分期、分次、定额等方法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工程成本。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一般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通讯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监控设备: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洒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车辆:包括巡逻车、生产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中心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使用性质可划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采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1)出包工程,应根据出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计价。
A.在计量支付方式下,公司根据验收工程的数量乘以承包单价分期支付工程价款,并计算各分段、分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成本,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时,将各项待摊费用摊入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然后汇总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即为该工程的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B.在大包干支付方式下,公司应在对承包商最终支付时(或确定了最终支付额时),根据承包同和承包商送交的施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确定各分项工程成本,摊入公司的各项待摊费用,计算出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上述二种方式下,公司应对竣工决算报告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据以逐一分类计价。
(2)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盘盈的,按照同类设备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属于公路经营项目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其中,属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通讯、监控、收费、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车流量由公司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由公司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公路及构筑物不预计残值。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车流量计算)如下:
原值
单位车流量折旧额=------------
总车流量
月折旧额=月实际车流量×单位车流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其他固定资产净损失计入公司营业外支出,不得再补提折旧。
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或计入工程成本。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以支付的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为还贷或建设新的公路而转让公路经营权时,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转让期限分期转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净支出等。
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或通行养护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入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公司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年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付息,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应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建设公路期间发生的与建设公路有关的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并分别计入下列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指公司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但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指公司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待摊投资:指公司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公司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失、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材料调拨价格折价、公司债券发行费、环境保护费、文物挖掘费、其他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指公司发生的房屋购置费等支出,包括房屋购置、林木支出、办公用家具、器材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公司在公路通行期间发生的与公路经营有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备品配件、轮胎、动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公司直接从事营业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费,公路线路绿化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营业成本包括下列业务成本:
公路经营成本:是指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公路构造物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安全和通讯及监控设施的维护成本:是指防撞栏、隔网、标志号、电话机及线路、监控设施及线路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成本:是指水毁工程及灾害性事故抢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公路绿化成本:是指公路线路上各种绿化植物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征收业务成本:是指为征收车辆通行费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其他成本: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路政支出和交通安全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部门发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公司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公司支付离退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
咨询费是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公司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技术转让费是指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公路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四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价差、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公司参加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纲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公司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五十二条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营业期间所取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过桥费)收入。公路工程竣工前分段通行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作为公司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公司从事车辆修理、清洗、广告、材料销售、通讯服务、加油、餐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收到少缴、漏交价款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三条 车辆通行费(含过桥费)收取标准,由公司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总额,车辆通行流量、还贷负担以及物价上涨幅度和外汇风险等实际情况报请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车辆通行费收入-通行养护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五十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和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路产赔偿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路产损坏修复支出,被没收财产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亏损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或者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
第六十五条 月份终了,公司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公司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公司的清算收益;如果为净损失,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属于公路经营项目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者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市场汇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公司收到第一次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宣布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宣布解散前6个月至解散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提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维护公路及构筑物正常通行费用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公司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产拨付结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终了,公司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如在建工程明细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一.公路及构筑物
1.路基、桥梁、隧道 20-30年
2.排水及挡防构造物 5-15年
3.水泥混凝土路面 15-30年
4.沥青混凝土路面 8-20年
二.安全设施
1.防护栏 10-20年
2.道路照明设施 5-10年
3.标志标线 3-8年
4.其他安全设施 8-15年
三.通讯设施
1.通信线路 10-20年
2.电源设备 6-8年
3.通信设备 5-10年
4.其他通讯设施 5-8年
四.监控设施 5-10年
五.收费设施 5-8年
六.机械设备
1.通用机械设备 10-14年
2.专用机械设备 8-12年
3.其他机械设备 5-10年
七.车辆 5-10年
八.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 30-40年
2.建筑物 15-25年
九.其他设备 5-8年
附件二: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流动比率:衡量公司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衡量公司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4、资本收益率:是指公司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5、营业收入利润率:反映公司营业收入的获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营业收入利润率=------×100%
营业收入
6、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公司经营期间支出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驰名商标如何实现中国造

驰名商标如何实现中国造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一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产品几乎遍布世界每个角落,有近两百个产品产量世界第一,有些产品的产量甚至占到世界的一半以上,但是在世界100个最有价值商标的榜上没有一个中国的商标(品牌,以下商标和品牌混同一个概念)。要实现世界驰名商标中国造,我们需要深层次的思考。

一、驰名商标需要消费者认可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项(b)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c)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我国的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享有较高声誉,可见驰名商标并不神秘。当然本文讨论的不是法律定义的驰名商标,而是在世界上认可度很高的商标。
  很多世界著名的大名牌实都在中国加工生产,同一个工厂用同样的加工工艺和相同材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的衬衫,如果不贴任何商标,只能挣取微薄的加工费;如果贴上国内无名的商标,能卖几十块钱;如果贴上国内知名的商标可以卖到几百元,如果贴上“阿玛尼”这样世界顶级的商标,就可以卖到几千元,因为商标的不同价格可以相差几十倍。据测算,消费者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消费者为什么愿意为驰名商标支付这么高的溢价,是因为是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赖。
  我国早期的驰名商标是媒体评选的,后来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认定,法院在商标诉讼案件中也可以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工商管理机关还是法院评定驰名商标,其依据主要是看产品的销售额、纳税情况、广告宣传的费用等,基本不考虑消费者的意见。造成很多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消费者的认知度并不高,反而不如媒体的评选,多少会有一些消费者的意见。据统计消费者对同一个行业的商标一般只能记住前7个,再多的商标就很难形成强烈的印象。消费者购买商品能不能记住这个商标,对某个商标产生信赖进而产生一定的忠诚度,不会看这个商标是不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是产品本身。事实上国外很多大品牌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消费者仍然趋之若鹜,买不起真品,甚至对假冒的都愿意去购买。因此驰名商标不是可以被评选出来的,也不是由政府或者司法机关来认定的,只有被消费者认可的商标才会被消费者青睐。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有认可度远远还是不够,仅仅说明消费者接受了这个商标,笔者认为只有消费者认定该商标,以购买该商标的产品为首选,甚至非此商标的产品就不买,消费者产生了忠诚度的商标才可以称为真正的“驰名商标”,要成为国际驰名商标则要使国际市场的消费者产生忠诚度。

二、打造驰名商标基本要素

  打造一个让世界消费者普遍认可的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产品销售范围应当要广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无论是大众产品,还是只针对特殊群体的小众产品,销售的范围越广、市场份额越高,越容易在相关的消费者中产生知名度,一个商标在一个地方广告做得再大,如果没有产品的跟进,消费者很快就会遗忘,该商标不可能给消费者产生任何良好的印象。青岛啤酒曾经有个产品叫“大优”,当初在北京的广告做得很不错,但是笔者在北京的餐馆从来就没有喝到过,那么“大优”是什么味道?那么笔者对“大优”连基本的认知度都没有怎么可能产生认可,又怎么可能对“大优”产生忠诚度呢?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广告是“有路就有丰田车”,这是因为丰田的产品遍及世界,世界才会知道“丰田”这个驰名商标。我国是制造大国,销售到世界各地的产品却主要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并没有使用我国哪个企业的商标,这里有个重要原因,我国加工企业分散,各自为战,这样在进行加工贸易时,缺乏谈判的对价,国外企业进口我国产品基本不同意使用我国的商标。尽管我们生产加工的产品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但有几家企业可以将贴有自己商标的产品买到国际市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本来就很少,据商务部统计,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大多数是国有大型企业,进入是基本是资源性领域。我国缺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有能力将自己的品牌产品大量卖到国外去。这几个因素决定了缺乏打造国际驰名商标的先觉条件——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2003年有关机构对国内27个行业的调查显示,有11个行业洋品牌居于领先地位,而在多数行业中我国品牌的竞争力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超过外国品牌,这主要归功于我国本土品牌的市场占有已经大大超过洋品牌。我们要打造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第一个要素是要有大型企业将带有自己商标的产品卖到世界主要市场,并且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二个要素商标必须要有内涵。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功能,区分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商标又可以成为一个载体,承载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架起信息交流的通道,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信息成本,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也由此在消费者心中烙上驰名的印记。而我们的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只关注知名度,高价聘请策划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费实际只在做一件事情,就是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内核的空心驰名商标,非常容易破灭,找找以前驰名商标“秦池”、“爱多”、“红桃K”、“三株”……这些曾经如雷贯耳的商标,没有自己的商标内核,一个个销声匿迹了。来自瑞典小镇的诺基亚公司进入通讯行业时间并不长,诺基亚“以科技以人为本”作为其商标核心内核打败了曾经只能仰视的行业的老大“摩托罗拉”。
  产品最基本是的内涵是质量,国际驰名的商标更需要良好的质量支撑。知名度高的产品只能吸引消费者的第一次购买,只有其产品本身以及服务的质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定的美誉度,才可以吸引消费者的再次购买,使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忠诚度。成熟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非常理性的,他们不大理会广告的喧嚣,而是注重品牌所承载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最为基本的是产品质量。所以打造国际驰名商标的首要问题就是提升产品内在质量,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形成一批忠实的消费者群体。
  产品的第二个内涵要有创新,没有那个企业可以依靠一成不变的产品获得消费者永久的青睐。质量很容易被人超越,而且当产品质量达到一致时,竞争就会被同质化,价格战难免。诺基亚依靠持续的创新打败了老牌的“摩托罗拉”,要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要不断创新,笔者提出“以创新提升品牌的价值”。品牌和创新看似不相干,但是创新能赋予品牌独特的内涵,这内涵能迅速抓住消费者,能使品牌迅速成名,并使品牌价值保持持久的增长。一把小小的“吉列”剃须刀其利润是我国一台电视机的五六倍,吉列在创新上做足了功夫,一款剃须刀就申请了22项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还覆盖到剃须刀手柄以及其他产品特色,甚至包括了产品的包装盒,这种盒子撕开时的响声和手感都让人体会一种恰到好处的阳刚之美。海尔彩电一改以前开关机时形成的瞬间闪烁射线,开发了“拉幕式开关机”屏显专利技术,使开关彩电像开启舞台帷幕一样逐渐打开或者关闭,对消费者的视觉伤害几乎减小到零,这一点小小的创新,立刻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使销量直线上升,媒体惊呼“海尔彩电奇迹”。要保持国际驰名商标的永久活力,创新必不可少。
  第三个要素是要有责任心。可以说任何产品都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关键是看企业如何去处理?采取什么态度去处理?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几个月三鹿公司已经接到报告,得知很多小孩喝了“三鹿”奶粉得了结石,也知道问题出在那里,但是三鹿公司采取的是隐瞒的做法。这种对消费者极端不负责的态度最终也被消费者所抛弃,这家曾经是行业前三甲的大型企业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南京的“冠生园”使用陈年的月饼陷坑害消费者,被消费者抛弃,直接导致该公司的破产。当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被曝光时,国内的公司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公关公司去删除网络上不利的消息,去疏通政府关系,而不是召回产品,勇敢地向消费者承认错误。蒙牛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也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蒙牛的老总提出“大品牌要承担大责任”,就这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使蒙牛走出了三聚氰胺事件的阴霾。一个商标不管是多么的驰名,对消费者没有责任心必然被消费者抛弃。因而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要有对消费者的责任心。

三、打造驰名商标需要新思维

  据某国际权威机构的调查,中国产品的世界形象是:价格低廉,但产品质量差,当被问及产品打上中国品牌对销售的影响时,其结果竟是打上中国的品牌反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我们的这些品牌已经被打上了中国的烙印,在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对中国品牌的成见,如果我们还遵循这样一条路:商标先在国内注册,等在国内取得知名度后,再去国外注册,再将其培养成为一个国际驰名商标,这样艰难地去完成商标国际化几乎是行不通的。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商标走出国门必然面临巨大的困难,那么要打造我国的国际驰名商标应当探寻其他途径,必须要有新的思维。

(一)走出去

  走出去政府也一直在提倡,关键在于怎么走出去?我们呼吁的是将商标注册走出去,为此政府对于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给予一些经费上的支持。商标走出去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个手段而已,要将品牌在国外打响必须要将产品走出去。商标走出去只要注册即可,而要将产品走出去却非常的不容易,到现在为止我国企业能将产品走出去,并且其品牌在欧美市场叫得响的寥落星辰,屈指可数。我国企业将产品走出国门还有很多沟沟坎坎要过,很多学费要交。
  我国市场曾经有个“欧典”地板在短期迅速成名,其产品可以卖出很高的价格,因为消费者一直认为这是个国际驰名的品牌。尽管“欧典”地板被曝光是“假洋鬼子”,“欧典”也走出去了,但是目的是为了回来,在国内愚弄消费者。“欧典”这个商标迅速在国内驰名的方式还是值得我们深思,说明我国企业当务之急不是着急走出去,而是要先做好国内市场,在国内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先在国内市场胜出国外品牌,练好内功才有能力走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大品牌在国际市场同台共舞。
  笔者认为走出去主要是心态要走出“民族品牌”的狭隘观念,视野走出去,着眼的是国际大视野,胸中有乾坤,目标是将自己商标做出在国际都很驰名的商标,而不是局限在“中国驰名商标”上小富即安。不拘泥什么途径,不局限哪种方式,目的是巧妙规避一切障碍,抛开一起成见尽快将自己的商标在国际上打响。温州的“康奈”将企业开到了国外,“安信”地板则干脆放弃在国内相当成熟的品牌,专门为美国市场定制的“Ark”品牌,“Ark”出自Noah's Ark(诺亚方舟的意思),从人所共知的西方神话中取名,直接让品牌出生在国外,具有国际的血统。

(二)购买现成的商标,成名的捷径

  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
  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途径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成熟的品牌其价值还体现在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收购品牌其实就是借鸡生蛋,自创品牌的路更长,收购是一种又快又好的方式,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出手。卡丹路曾是意大利著名品牌,1989年进入中国,90年代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品牌,但是后来经营不善,走向没落,几年前,孙××购买时只花了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卡丹路品牌专卖店已经发展到1500家,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2008年金融危机使很多国家的经济遭受重创,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不可避免受到冲击,我国企业想到去海外抄底购买世界级的知名品牌。2009年6月30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温州人出手“皮尔卡丹”。温州商人孙××购买了皮尔卡丹全球华人区的商标权。四川的一家公司收购“悍马”品牌,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品牌,各种收购的故事层出不穷。收购品牌对我国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收购到了市场,还有先进的品牌管理经验。将在国际上本来已经很驰名的商标直接收购,这是走了捷径。收购看起来简单,但是维持品牌的持续驰名对我国企业也将是个课题。

  总之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先要练好内功,具备基本的国际化能力。还要打开视野,具备国际化的胸襟,更需要国际化的思维能力,不拘泥任何固有的思维和运作模式,其后才能实现驰名商标中国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