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8:03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依法作出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投票选举前,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领取《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如果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人监督交接或者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8〕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所称“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第三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脑智能系统管理,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安排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场地,同时认真检查有关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所有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学校不得组织进行任何班级或学科的课堂教学,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开展的兴趣班和个别辅导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对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胜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资格条件和能力。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管理人员按在校学生一定的比例安排。公办学校管理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发放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另行制定,并报财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第十条 全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南昌市打造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核心增长极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目标,现提出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将南昌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南昌的有效途径;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主要渠道;作为扩大内部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设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2%。各县区、开发区、有关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市“十二五”节能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以及与市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201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考核的要求,对2012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市评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的战略,逐步构建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发展格局。经开区、高新区、小蓝工业园区要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城镇化,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要通过完善功能、加强配套、政策叠加、创新机制等措施,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先导区和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使之成为南昌工业发展的新空间、新亮点;要结合旧城改造,使老城区的企业进一步“退城进郊”、“退城进园”。通过优化工业空间布局,使我市主体功能区更明确、更完善;工业生产更集中,居民生活区环境更优美。

  (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以高能效标准建设新生产能力”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要切实强化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产业过剩行业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坚决遏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快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加大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提升新上项目能效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退出机制,把新增产能布局与落后产能淘汰结合起来,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把技术进步作为降低工业发展能源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关键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高压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先进内燃机等关键性节能新技术、新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非重点用能行业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制订电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空调机组、机床等工业终端用能设备改造方案,通过节能设备租赁、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力度实施在用落后用能设备的更新淘汰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工业化、信息化结合的特点和优势,实施“数字能源”建设工程,全面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强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应用在线仿真管控技术加强水泥、钢铁、电力等重点用能行业改造。加快实施绿色IT发展战略,推进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节能通信网络、低功耗OPU等建设。

  (五)强化企业节能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能耗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能耗对标达标。完善企业能耗计量设施和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岗位配备,推进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搞好对能源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六)构建新型工业体系。要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编制工业绿色发展指数,引导各县区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的粗放发展向注重效率、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转变。要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加快推进“两型”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探索重点行业、重点园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着力从核心技术突破、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培育等方面下功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服务发展,支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

  (七)完善节能政策机制。结合新修订的节能法,对我市已有的节能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建立节能监察、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类地方性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县级节能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的发展,强化政府引导力;继续实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执行力;推行能效“领跑者”标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出台奖励规定,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提升政府推动力;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通过价格信号改变企业能源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强化政府调控力。

  (八)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年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县也要选择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日常节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

  (九)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和地球一小时等主题活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商品过度包装,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