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的成因与对策/吴成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4:13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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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鉴定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证据,但是我国对一个案件民事司法鉴定次数尚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民事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事多鉴”的现象,这导致浪费司法资源,也威胁了鉴定结论的法定性和威严性。怀柔法院雁栖法庭通过调研,试图对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的成因进行剖析并研究其对策。经调研发现,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现象由多方面复杂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

  一是诉讼当事人“无理鉴定”容易形成反复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死死纠缠,无休止地申请重新鉴定,以期通过多次、反复鉴定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鉴定结果。例如,有的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正当,法律程序也无瑕疵,但因该鉴定事项属于案内关键性证据甚至是定案的孤证,当事人以为推翻了鉴定意见就能胜诉或使原判决获得改变,因而要求反复鉴定。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样本达不到法定鉴定条件而形成多次鉴定。因鉴定结论对自己产生不利诉讼影响,诉讼当事人不提供有效的鉴定样本,因而使一个鉴定事项多次鉴定后,因样本反复更换而结论各异,从而还形成了“多鉴不定”的困境。

  三是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致使多次鉴定。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超越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业务监管不严,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出具的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律与技术要求导致多次鉴定;鉴定活动受到外界非法干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不真实的鉴定意见,为再次鉴定预留了空隙。

  四是审判人员采信鉴定意见失当致使多次鉴定。在审判过程中,一个鉴定事项的同一鉴定要求往往会出现几个不同鉴定意见,由于对证据链的审查、衔接不够严密,或者对于孤证的过份信任,采信了欠客观的鉴定意见或者舍弃了真实的鉴定意见,引起当事人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改善“一事多鉴”,提升鉴定效率,提高鉴定结论的法定性和威严性:

  一是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严格限制重新鉴定的提起。慎重启动鉴定程序并对重新鉴定限定相应的条件,并对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做严格的限制,通过严格程序,控制随意鉴定行为的发生,提高鉴定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制度,明确鉴定风险。实践中,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果往往抱有希望,而对鉴定风险估计不足。当鉴定结论无法满足其预期期望的结果时,当事人往往对鉴定结论失去理智判断,这一心理落差在一定程序上也催生造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动机。

  三是规定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重复鉴定”、“多鉴不决”的局面,从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四是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采认制度,确保鉴定意见采信正当。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在判决中进行明示,以此来提高鉴定结论采信的可信度和对法官的鉴定采信形成必要的限制,避免以此引发的重复鉴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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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煤炭科研、文教、设计、卫生、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煤炭事业单位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原则进行管理;
(二)预算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拨补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五)应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六)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问题;
(二)事业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对从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四)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五)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是否配比。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额是否真实、合法;
(二)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列示;
(三)结余资金分配前是否对不参与分配部分加以扣除,应分配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四)结余额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正确列示。
第十条 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是否按规定渠道和比例提取;
(二)其他基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
(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四)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乱发钱物、套取现金问题;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在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六)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四)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六)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问题;
(七)固定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进行的审计监督按照《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是否符合规定,价款结算是否正确并及时入帐;
(三)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对外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对外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对外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和应缴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