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基层教育化/代 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5:39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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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基层教育化




摘要: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被统治、被压的思想已根深蒂固。虽然在1919年“新文化运动”以后给广大中国青年带来了新思想的洗礼,最后中国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五四宪法的颁布,改革开放后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使我们国家的法治取得较快发展与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治的不足,如何使我国能真正的民主,如何迅速地建起一个民主政治的宪政主义国家,这是我要在本文中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 法 基层 教育化 民主 法治 宪政 法律 。


(—)我国社会基本现象分析
近几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方面都与国际接轨,跟随社会发展潮流,同时法制随应社会的进步而进步。
21世纪的我们思想上是有了很大的进步,法制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不足,我国拥有14亿的人口大国,且大多数人口定居在农村,农村人口占了我国总人数的大半,虽然近几年随着国家的繁荣,经济的繁荣,国民总收入的大幅度上升,近几年的城乡统筹使我国农村人口逐步转移,城、镇、乡迅速发展,这是我国很大的进步,不可否认,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富有,这都是国家发展方针好的功劳,但是随着物质财富日夜的增多,出现的问题也日夜暴露。因地域的限制,国家对各地方政策的实施差异,沿海一带经济先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大量工厂的建立,使西部劳动力大量转移沿海,农民工一词从此诞生了,他们因文化的低下,法制理念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异客他乡。工厂拖欠农工工薪成了成我们近几年以来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对此做了很多工作。同时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社会治安不断升级,行政执法不光明,司法结构混乱等。引发了人民对国家、社会一系列的看法。
在我看来,以上矛盾主要来源是政治、经济、文化三者发展不平衡的结果,矛盾的出现也证明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初级发展的必然。经济不短上升,财富不断积累,而文化的发展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个人看来,现我国的主矛盾正是文化与经济的矛盾,文化与经济的不同步致使矛盾的出现,同时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同时也折射社会制度问题!

(二)中西基本法发展史分析
就世界范围而言,自1787年美国制定联邦宪法起算,近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尽管古代典籍中早已存在“宪”、“宪法”之类的用语,但它们与我们现在所指的宪法含义相距甚远。如果从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计算,中国的制宪历史不过近百年,我们应该知道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法对我们来说,根本就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短暂的28年就先后修改颁布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四部宪法,1982—2004年先后对宪法修改四次,修改了31条修正案。而美国自1787年颁布的第一布成文宪法来到现在只增加了27条修正案,原有体例一直未变。

以上说明我们的法制刚刚是一个开始。

现如今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可是我们知道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了一个国家以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制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制的进程,所以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进程的关键。
然而,我们有又知道:我们国家具有9亿多的农村人口,受到教育层次高的人始终是一个较小的群体,而普通老百姓始终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仅依靠我们国家每年12.4法制宣传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完全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如果人民连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维护权利,遵守法律,监督法律是遥不可及的。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所以我认为:
根据我国社会背景及社会现象,要使我的法治能效进程。首先,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落后观念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应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落实法的基层教育,以此,达到全民法制教育,同时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技能,让我们每一位公民都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权利,这样间接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中,对国家政治权力,工职人员进行监督,也从而间接地让法制由静态转为动态过程,最后达到我们想要的真正的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国家。


法基层教育的作用:

(一)促进社会更加文明。
(二)促进社会更加进步。
(三)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四)促进法制更加完善。


个人结论:法的基层教育对我们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对促进法制完善,促进实现宪政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不管从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公民维权的角度,都是有利的。所以,法的基层教育对我们国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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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政法函字〔2004〕1号
 
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煤炭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了有助于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劳保科技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用手册》。该手册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依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分为采、掘、机、运、通、地测与防治水六个专业,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及煤炭企业的区(队)、班组和有关岗位工种,如何执行《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较具体说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炭企业可结合此书,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联系电话:64463452、64463453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函[2004]22号

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的函




行业各直属单位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为增强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决定,在2004年第35届“世界标准日”庆祝活动期间,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烟草行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申报人员要详细填写《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并经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审核盖章后于本月16日前上报至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

  附件: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国标委办函[2004]51号



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认监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
  为增强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在2004年第35届"世界标准日"庆祝活动期间,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式方法:采取个人自愿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进行。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凡目前在职在岗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截止到2004年9月底,从事标准化工作时间累计20年以上(含20年);
  (二)目前从事标准的制修订、文献加工、信息情报、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20日止。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二)申报人员要详细填写《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请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下载《审核表》电子版),特别是个人工作简历部分,要将工作或职务变动情况逐一列明;
  (三)上报的《审核表》要经过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除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外,其它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
  (五)省以下质检系统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报送;
  (六)各单位要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寄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联系人:石宝祥、杜永生;
  联系电话:010-82260690、82262590;
  传真:010-82260691。

  附件:《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单位名称
  现任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意见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国家标准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