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4:37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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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

杨 涛


记者在5月18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国庆处获悉,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俗称“边防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该措施目前已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南方日报》5月19日)
深圳、珠海等特区在刚设立的一段时间,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员的进入,形成了一种“低地效应”,从而使这些特区人员爆满,城市设施的建设难以负荷,同时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特区实行“边防证”制度,相应地在控制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对于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对合理性。
然而,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许多经济制度不仅在特区实行,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实行,特区不“特”了,因此全国人员的流动也不再一味往特区,而是更加理性地流动,特区人口压力有了极大缓解。同时,特区的城市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趋于完善,城市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治安防范也有了极大提高。更重要的,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市场建立,人口能自由流动,不能人为地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歧视性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边防证”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公民只需要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边防证,边防证的办理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控制措施,也起不到任何控制人员进入特区的作用。反而,我们看到,边防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牟利的工具,公民要办理边防证,只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钱就可以办理,这一制度的存在给政府为自身牟利提供了正当化理由。
因此,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的举措,可以说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也是顺应了民意。事实上,现在存在的“边防证”制度本质上是对公民自由一种侵犯,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这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的区域,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也没有权力限制这种自由。而将整个城市当作特殊区域完全隔离起来,要求特殊的证件进入,而这种隔离又没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这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必须尽快废除。
不过,广东省边防部门在拟取消“边防证”查验程序的同时,却保留了还需凭身份证进入特区的查验程序这一尾巴。然而,这种查验身份证的要求既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相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在遇到下列情形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进入特区要求凭身份证,起不到控制人口的作用,任何人有身份证就能进入。如果说,查验身份证能起到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这种理由对于任何城市都适用,那是不是进入每个城市都要先查验身份证?何况,能不能因为能查缉到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能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将所有进入特区的人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呢?所以,这一尾巴也必须割掉。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权利有节制地限制的国度,当我行走在自己的国土上时,我不希望经常有人无缘无故要查验我的证件,自由是我这个实在的人所拥有,而不属于我的证件。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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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1995年8月30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铁路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同级环境保护监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职能是:
1.监督检查铁路所属单位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类污染源(含流动污染源)污染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用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治理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开展清洁生产及环境审计的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设置及人员:
1.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分局、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工程、建筑总公司、各工程局,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环境监测站,推荐符合任用环境保护监察条件现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干部,报部审批签发环境保护监察证,行使环境保护监察职权。
2.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人员不超过3人,分局不超过2人。
3.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熟悉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身体健康现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章办事。
第五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2.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和案卷、计划、表报及有关资料。
3.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结果的处理:
环境保护监察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写出《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单位、监察及主管领导各1份)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被检查单位领导应在“监察记录”上签认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填发单位,必要时,填发单位派人进行复查。
第七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凭环境保护监察证可出入有关站、段、厂及有关处所,可添乘所辖范围列车,监察环境保护工作。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记录铁路紧急电话或拍发铁路紧急电报。
3.根据工作需要,可借用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工具及备品,可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工作。
第八条 环境保护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签发和管理。监察证如有遗失须登记报声明作废,并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单位核批报部审查补发新证,离退休及调离本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将监察证交回填发单位注销。
第九条 各级领导要支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保证环境保护监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对妨碍环境保护监察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部前发《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85)铁卫环字39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9〕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

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联合审批办

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7〕83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

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多项审批办事效率,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设

立登记的联合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本原则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
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
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
行机制。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办理方式。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是指市和区县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依法审查
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批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多部门的整体合
力,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全过程,即在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刻制公章、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截止,按照“一窗受理、并行
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
办理方式。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以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下同)两级行政
许可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由市和
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
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天
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运行管理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以下称内
网系统)上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业务专网上录入所
需信息。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必经部门包括各级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涉及到
前置审批事项时,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以
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启动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启动
联合审批程序和录入审批信息,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行政审批主体
部门按规程各司其职。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服务和监督。市和区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监
察。新设立企业的联合审批先行实施。企业变更的联合审批,参
照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
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
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
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
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
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
地税等5个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

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

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
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
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
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
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
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内网系统,内网系统自
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
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

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

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

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
合服务窗口在内网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
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
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
内网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
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
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
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内网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
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
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
过内网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内网系统得知
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
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
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
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
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
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
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
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
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要件和企
业设立其他审批要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
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
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
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
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
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
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
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各区县
人民政府和涉及到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要确保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涉及到的各级审批主体部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
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内网系统上操作。各联合
审批部门均不得在统一的内网系统外自行受理属于企业设立联合
审批范畴的申请。
  (二)要确保综合服务窗口的落实。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
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均要配备3至4名工作人员(不
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综合服务窗

口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

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
  (三)要确保现场审批制度的落实。各联合审批部门(包括
前置审批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业务骨干派
驻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业务专网都要接入本部门进驻服务中心
窗口,并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服务中心现场打印证(照)的功
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较少未
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办理。前置审批
时限较长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为申请人无偿代办。
  (四)要确保限期办理制度的落实。有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联
合审批中,对依法需要进行公示和现场勘察的,要依据联合审批
统一平台的共享信息,当联合审批系统创设后,要主动和超前上
门服务,在受理前完成有关工作,以保障联合审批工作的整体效
率。
  (五)要确保行政效能考核的落实。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审批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效能考核,实行限期办
理警示制度,由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各联合审批部门的受理时
间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
合审批的高效运行。